Thursday, 27 March 2014

看完這篇別再說你不懂服貿!

這篇絕對足夠說服大眾,告訴大家為什麼要反服貿。
要反對服貿不一定要全懂或變成專家,以服貿影響層面之廣說自己很懂或是專家的人絕對是不知自己幾兩重,但我們可以很容易找到裡頭有疑點的地方,深入推敲後發現問題。
以下就是我發現的問題,有兩位支持服貿的朋友引用大量的資料和政府的政宣來反駁,我雖然反對服貿,但是絕不刻意扭曲支持者的智商,所以從以下的辯論 過程,大家可以看到支持方種種他們可能拿出的論點,看完這篇,各位反對服貿不只可以說我不清楚內容所以反對草率通過,而是說我清楚裡面漏洞所以堅決反對。
請看服貿附件一
一、商業服務業
(4)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 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再接著看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接下來底下大多數項目對於自然人的限定都是寫(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看到這裡我就可以來解釋漏洞在哪了
首先,專家的資格有漏洞,可以讓一堆實際上不是專家的人變成專家,這點壓後說,再來,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 進入臺灣及停留:(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這點順利讓陸資鑽進專家的漏洞,最後這項有漏洞的自然人限制,幾乎遍及整份條文的所有產業, 這就是服貿的真相。
這樣講支持服貿方一定不服,大家接下來就開始來看論述和辯論吧!
因為條約裡頭台灣開放選項中,台灣對專家沒有具體領域資格限制,最低程度限制是五年工作經驗有證照的專業技術人士就能來台。
洗頭小妹做了五年後可不可以花錢買一張野雞證照變身美容保養師?可以,完全符合規定。
工地綁鋼筋做了五年後可不可以花錢買一張野雞證照變身營造現場工程師?可以,完全符合規定。等到他們進來後政府再來就會反問你說,難道理髮餐飲搬鋼筋不是專業嗎?
大家接下來看支持方的反駁,以下用支代替。
支: 記得有要求符合我國計術檢定合格這個條件不是?
我:那條在哪?
支: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 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意思就是~要雙方認可的方式去驗證專業人士能力~話說要來台灣工作的美容美髮技術人員~也要具被我方讓可的美容美髮證照 才對阿
我:所以我說這是空話阿 “我方”不需是檢定單位 沒有可供檢視的標準
支:我方有自己的標準不是? 怎麼會沒有可供檢視的標準?
美容美髮都有證照阿~
我: 那些證照只要”我方”認可就好了,就算是一張塗鴉紙,只要他的薪水夠低,那就是一張證照,
支:唉~如果要求要雙方能認可的檢定制度還不行~那要寫說~要經過【國際】認證的檢定制度認可才可以乎? 這跟服貿的關係??~這些都是台灣公司捏~意思是它們去大陸也會騙的意思? 證照是政府辦的考試~ 又不視這些企業體~而且沒有服貿~難到就沒有這些可能的問題?台灣人都會去美國過水買證照了… 而且~法律漏洞哪裡沒有? 是不?
我:起碼要學大陸逐項細細分類領域以及對專家資格做限定,認定資格是由官方或是具有公信單位做。這麼大的漏洞視而不見,台方開放領域寫得如此含糊,政府是有欠扣談判人員稿費?
支:雙方認定不是官方認定的意思?
我:雙方兩個字字面意思哪裡有官方?就算是官方機構或是官方指定機構,又如何監督?
支:官方機構跟官方指定單位~自己官方要不要監督? 你如果說~就算是大陸官方或是官方指定單位~一樣不可信任那你的提案~認定資格是由官方或是具有公信單位做不也有一樣的盲點?
大陸跟台灣兩個談的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這個一方就已經是該方該認可的程序~這個該方不就是 大陸跟台灣?還是這個該方是A廠商跟B廠商? 你的提案~認定資格是由官方或是具有公信單位做這個官方難道不是大陸官方?
我:但是我方不一定是官方機構啊!可能是廠商啊!如果用最大解釋可以是台灣廠商。這是法律文件,到底為什麼要做出模糊地帶給人家玩?
支:大陸廠商來台灣~帶大陸的人來~指稱他是專業人員。請問依照這個合約誰是那個【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的一方? 怎麼會是廠商呢?? 我好奇的是你怎麼導出來的?? 台灣廠商有什麼適當程序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能力? 這個適當程序要不要官方認可?
我:哪個字說到有官方認可?從頭到尾只有我方認可?適當兩個字由誰認定?
支:因為陸幹來台要申請…= =+向誰申請~向政府申請他要向政府證明這個專業人員具有專業能力~你說要不要官方認可? 同理~陸幹來台要申請…= =+向誰申請~向政府申請~這個【適當】程序要不要官方認可?
我:申請是形式申請還是實質申請?如果是形式申請,他只要準備好專業能力證明文件,文件取得的來源不一定是政府,只要政府有收到你準備的證明文件就行了,這也就是所謂的形式適當,政府只看你有沒有備妥文件,不看你有沒有真的這項能力。
支:我現在光申請大陸專業人士入台~就三不五十~被移民局跟科技部刁~你說呢?
我:第一,要看是受什麼規範刁。第二,他們有刁或不刁的選擇,也就是在服貿條文中,並沒有規範我方單位的審查機制。你真的很信任政府,我很佩服你啦!
支:我很信任常務官~
認定資格是由官方或是具有公信單位做=>一樣的道理~沒有實質審或是文件審的差別嗎?你不管什麼方式取得一個認證專業能力的程序~最後都要用在入台 證的上面~證明你是專業人士~ 那這個要不要官方認可? 至於這個官方認可的程序~是不是官辦/或是私辦~就不是這麼重要了不是嘛?
我:我懂你的意思啊 程序就只是程序,到底有沒有專業能力是看怎麼驗證啊!程序兩個字沒有實質內涵時,就必須去解釋,要解釋就有漏洞。
支:官方發證的時候~他可以不管你是透過什麼程序/方式/手段~證明你的專業能力~只要他認定這個程序他可以接受即可~所以需要官方認證。官方沒有接受什麼~但是到時候要發給你證~就要讓他接受~官方就是說:我不管你去拿什麼鬼東西~我認可才放你過。
我:服貿條文裡沒有規範,政府什麼情況接受什麼情況不接受,再者,條文裡適當程序沒有實質內涵定義,程序等於考試/檢定,那是你自己說的。
1.在服貿裡 我方開放領域比對方粗略很多
2.專家認定資格,該主管部會怎麼認可,認可哪些內容在條文裡都沒有實質定義,有可能像我說的只要有看到紙就認可
支:以我們行業來說:實驗動物學找一個專家來(大陸小鼠生殖的博士好了),對方要提在職證明/學歷證明/居住證明,我們要提說明,那個單位是幹嘛 的,人來幹嘛?待多久?另外簽切結書,送到移民署先看文件有沒有缺,大頭照對不對,後交給當時的國科會綜合處收案,轉生物處承辦,然後轉交(一般是)獸醫 /動科相關領域學者,看看這個人認不認識,是不是真正的學者,最近有沒有這件事….bla bla bla,然後意見回給生物處跟綜合處綜整,回覆移民署,移民署審議給不給入台證(通常會尊重生物處意見)…發證。
我:從你說的例子,把關對象明顯是你們單位,移民署只看文件有沒有到齊,所以服貿開放後換個專家把關對象呢?再者,以條文中台灣開放項目的含糊程度 他今天能不能來一個橡皮筋翻花繩專家,這個怎麼審?
拿學歷證明來說好了,比如說有要求是大學畢業,這個農民工字都不識,但他可以念野雞學校念到大學,在這個例子裡,他進來台灣不需要認證專業能力,只要看學士證書就行了。
支: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哪裡的技術跟職業資格也沒說阿~ 有比較嚴格? 還不是看他們政府怎麼審?
我:這跟我一開始說的大陸勞工是可以依循這漏洞進來沒有關連,中國本來就歡迎台灣人盡量過去,最好掏空台灣人口。
辯論總結:
支持方支持服貿理由:條文裡沒有規範,但相信政府!
各位,你們相信嗎?
支:引用資料
你不可不知的服貿細節-服務貿易協定的「自然人呈現」真的會讓大陸勞工跑來台灣嗎?
關於大陸來台人數限制
至於我方「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的承諾,係指總部未設在大陸的跨國企業,調動其內部陸籍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及專家來臺時有關停留期限的承諾,其 內容係參照我國WTO入會承諾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本辦法自民國92年起制定並陸續修正)
我:
這份文件說有三個關卡
首先,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那條已經在去年廢了,現在只剩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二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得限制人數。
再來,連結裡的三個關卡。第一是五年經驗和證照。我的質疑點就是其實拿野雞證照不難,如果我們只審有證照文件這件事,第一關就過了。第二個關卡可用 的條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恰好在去年廢掉,併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附表三,限制是寫在「申請須知」裡 面,也就是說對大陸人數的規範,從原本寫在條文裡,變成行政單位的申請須知。也就是說支持方之所以支持服貿,是被政府的相信我之術說服了
支:服貿不進一步放寬自然人移動條件。換言之,不可涉及大陸服務業之一般藍領勞工或白領專業人士來台工作或執業。
我:你那句話出自於政府文宣中的”二、我國同意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之原則:”問題是條文看不出來阿!
支:專家有限制在7人裡面(自然人提供服務者)至於有沒有混勞工進去就……不過碩士學位、學士學位 又在其他wto會員國公司上班的人還要花300萬-1500萬過來的人…會想當勞工嗎….?
我:第一 所謂的7人限制是寫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附表三,如同前述。
至於在其他wto會員國公司上班這個第三國公司的關卡,這也是假限制,仔細看這個詞 「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全都是由這麼不明確的字眼來定義。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可以是母公司在第三國的企業,可以是有分公司在第三國的企業,可 以是在第三國公司有高持股比例的陸資。
基本上,大陸企業來台投資意願不高,台灣企業去對岸賺錢這是事實,所以除非是三線城市或是來台練技術的,會來的就是有特定目的,規模大又想統戰的,就是國企啊!所以我才說這是一個後門,不見得說假勞工或是誰會來,但是這一條是開給人方便的後門。
結論:支持方支持服貿原因:相信政府!
請問各位,你們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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