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立法院行動 03/22 聲明】
憲政危機迫在眉睫 !應立刻增訂《兩岸協定締結條例》!
3/22 行動訴求:
一、行政院退回服貿。
二、本會期通過兩岸協定締結條例。
三、馬總統出面回應。
【張慶忠 30 秒違法神速送交院會】
3月17號委員會審查服貿前,國民黨籍召委張慶忠僅花30秒於廁所角落喃喃自語,便違法宣稱委員會已完成服貿審查,送交院會。事後,國民黨更引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稱其程序合法,不但是恣意曲解法律,更已徹底踐踏憲法尊嚴!
【兩岸之間的協議「重要的要審、不重要的備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
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由此可知,協議內容的性質者涉及修法者要實質審議,而是否涉及修法重點在於「實質內容」!而非從「形式」認定協議有沒有說到「要修法律」!
簡單來說,如果是「重要的事情」就一定要立法院審議,才能保護人民的權利;如果是「枝微末節的事情」才允許由行政機關簽訂,立法院備查,這就是法律
保留原則。因此,某些人說「協議裡面沒有說要修法所以不用審查」,根本是錯誤的標準;依照法律保留原則判斷什麼是「重要的事情」,才符合憲法的原則!
【什麼是重要的?非「技術、細節性」事項,就要由立法院訂定法律!實質審查!】
大法官說:依憲法原則,只要有會影響人民權利的事項就應該以法律來規定,行政命令是用來處理瑣碎、枝微末節的不重要事項,不能處理與人民權利有關的重要事項。
「技術、細節性」事項是一個十分窄的範圍。如果連包括數千行業、重大影響人民生計的服貿協議都是「技術、細節性」事項,還有什麼會是需要訂定法律的
事項呢?因此,服貿協議顯然是「重要的事情」,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是「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由立法院實質審議!
換句話說,我們既然認為自己是民主法治國家,就應由行政權負責簽訂條約或協定,立法權負責監督行政權。如果行政權簽訂的服貿協議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實質審查,立法院形同虛設!如果行政權逼迫立法權為其背書,就是獨裁國家!
【我們要求退回服貿,拯救憲政危機;訂定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落實民主政治】
國民黨張慶忠立委竟將影響人民權利極重大的服貿,認為只是如同行政命令的「技術、細節性」事項,更已徹底踐踏憲法尊嚴,讓人民完全無法監督行政權的違法行為。
為了建立制度,我們必須訂定兩岸協定締結條例,捍衛憲法價值!
為了拯救憲政危機,我們必須退回服貿,以新訂定條例實質審查!
台大法律學生、校友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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