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國民黨人士稱服貿協議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逕送「立法院備查」,其依據係出蔡英文於擔任陸委會主委時主導的「兩岸關係條例」修法。蔡英文辦公室發表聲明如下:
一、
2000年以前,國民黨執政時期,兩岸事務的決策與管理,均由行政部門獨攬大權,人民沒有辦法透過國會來進行實質的參與和監督。因此在民進黨執政後,由時
任擔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主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並勉力說服朝野黨團將國會監督入法,於第五條明定兩岸間任何「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的協
議,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
二、蔡英文擔任陸委會主委期間,主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將兩岸協議國會監督制度納入相關條文,主要
是為肆應兩岸加入WTO後可能涉及到的談判及相關協議,以彌補早期兩岸事務均以授權方式由行政權獨攬的缺失。惟該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通過是在
2003年10月,當時兩岸往來開放程度有限,雙方關係距離正常化仍有相當距離,因此,對國會監督規範係採低度立法,此係當時特殊背景下修法精神。
三、
馬政府在2008年5月上任後,缺乏總體施政平衡及國安考量,一味衝刺兩岸關係,在不到六年期間,和中國簽署21項協議,不僅全面開放各項交流限制,而且
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所涉及四大協議包括兩岸投資和促進協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及兩岸爭端解決機制協議,性質上等同於
區域間自由貿易協定(FTA),其關係到各個層面的問題及涉及人民權利及義務的重大變動,早已遠遠超過2003年修法當時的時空背景及考量因素。
四、
蔡英文支持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即認為國會對於兩岸事務應有絕對的監督責任,在現行法令規範密度不夠的時候,立法院有義務制定完整的法律以確保行
政部門必須遵循民意、嚴守透明原則,同時落實在國家對外貿易談判上從開啟談判、談判過程到談判結果協議的審議,均有國會的參與,如此既可以體現行政立法在
對外談判上的權力分享與責任分擔的法則,亦是先進國家立法的常態。也只有這樣,談判的結果才會讓人民可以接受,也不會有馬總統所說的國際信用問題。
五、
如果國民黨真的希望國會可以參與兩岸協議的監督,過去這段時間以來,又怎麼會一再杯葛兩岸監督條例的立法?!而國民黨應該要回答台灣社會的是:為什麼從
WTO到最近的台灣與紐西蘭、台灣與新加坡的經濟合作協定,都必須經由立法院審議才能通過,而唯獨同性質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卻是以「行政命令」認定,迴避
國會審議而能自動生效?
六、服貿協議之所以引起社會如此激烈的反彈,就在於總統一意孤行,全完不在乎人民的訴求,並透過黨主席權力操控黨
籍立委,悍拒國會監督,終致引發學運及公民社會的全面聲討,馬總統及馬主席應該認清事實,儘速回應人民訴求,恢復國家秩序;若一錯再錯,勢將激化社會更大
對立,成為歷史罪人。
from 蔡英文 http://www.iing.tw/2014/03/blog-post_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