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有公民記者到特首辦外,打算拍攝香港電視員工遞信予行政長官梁振英的情況,被政府新聞處人員要求不准做過激行動,又表示今次讓公民記者進入採訪區只是意外,新聞處只歡迎主流媒體採訪。
我們認為,政府新聞處多次以只歡迎「主流媒體」之名,限制公民媒體及公民記者的做法不合理,不符合國際社會趨勢。隨著網絡普及與社交媒體的發展,不 少網上新聞機構及個人均能輕而易舉在網上發送資訊,傳播能力及速度甚至與主流媒體不相上下。政府新聞處乃負責統一發送政府消息的官方機構,首要目的當然是 令最多的香港人知道政府發放的消息,新聞處無任何正當理由,阻止任何媒體及新形態的公民記者採訪公開的政府新聞。
香港獨立媒體網曾去信要求政府新聞處,將採訪通知及新聞稿等內容通知香港獨立媒體網,新聞處方面竟表示「系統容量有限」予以拒絕。處方的回覆明顯是 「語言偽術」,意在限制公民媒體和記者採訪及報導。我們認為有關安排落後,要求政府以開放及合理的措施,盡量方便所有不論主流及公民媒體及記者採訪。我們 亦將去信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資訊及科技事務委員會和民政事務委員會,要求議會跟進事件。
香港政府企圖阻止公民記者採訪有違反《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嫌。根據《基本法》第27香港居民享 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不少法律學者討論有關條文時均指出,條例雖然並未提及採訪 自由,然而,從操作層面看,採訪自由是新聞自由不可或缺的部份。
我們希望香港政府落實及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註1),以及參考先進地區的做法(註2),採取積極行動保障公民記者平等採訪的權利。
獨立媒體(香港)
2013年10月23日
註1:《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該條例乃按照《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制定。負責審議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1年7月中, 第102次會議中發表的《第34號一般性意見》對《公約》第十九條作出具體解釋。指出,新聞工作有著各種各樣的人士參與,當中既包括全職和專業的記者,也 包括在網上寫博客的,以及其他以各種形式發表新聞作品的人士。《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15款提醒:「締約國應考慮網路和行動電子資訊傳播系統等資訊和通 信技術的發展能夠在多大程度顯著改變全球通信業務。現在,交流各種觀念和意見的全球網絡已不必依靠傳統大眾媒介。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促進這些新媒 體的獨立,並確保個人能夠接觸這些媒體。」
註2:除了英美兩國政府有方便公民記者採訪的措施外,鄰近地區如台灣,公民記者的採訪權也獲得保障。2011年7月29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就一宗公民記者 採訪受阻的案件發布司法院大法官689號釋憲文,當中指出:「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 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可見公民記者的角色乃受國際認可。
相關報導:要求政府發採通予獨媒 新聞處:「系統容量有限」
我們認為,政府新聞處多次以只歡迎「主流媒體」之名,限制公民媒體及公民記者的做法不合理,不符合國際社會趨勢。隨著網絡普及與社交媒體的發展,不 少網上新聞機構及個人均能輕而易舉在網上發送資訊,傳播能力及速度甚至與主流媒體不相上下。政府新聞處乃負責統一發送政府消息的官方機構,首要目的當然是 令最多的香港人知道政府發放的消息,新聞處無任何正當理由,阻止任何媒體及新形態的公民記者採訪公開的政府新聞。
香港獨立媒體網曾去信要求政府新聞處,將採訪通知及新聞稿等內容通知香港獨立媒體網,新聞處方面竟表示「系統容量有限」予以拒絕。處方的回覆明顯是 「語言偽術」,意在限制公民媒體和記者採訪及報導。我們認為有關安排落後,要求政府以開放及合理的措施,盡量方便所有不論主流及公民媒體及記者採訪。我們 亦將去信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資訊及科技事務委員會和民政事務委員會,要求議會跟進事件。
香港政府企圖阻止公民記者採訪有違反《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嫌。根據《基本法》第27香港居民享 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不少法律學者討論有關條文時均指出,條例雖然並未提及採訪 自由,然而,從操作層面看,採訪自由是新聞自由不可或缺的部份。
我們希望香港政府落實及履行《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註1),以及參考先進地區的做法(註2),採取積極行動保障公民記者平等採訪的權利。
獨立媒體(香港)
2013年10月23日
註1:《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該條例乃按照《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制定。負責審議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1年7月中, 第102次會議中發表的《第34號一般性意見》對《公約》第十九條作出具體解釋。指出,新聞工作有著各種各樣的人士參與,當中既包括全職和專業的記者,也 包括在網上寫博客的,以及其他以各種形式發表新聞作品的人士。《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15款提醒:「締約國應考慮網路和行動電子資訊傳播系統等資訊和通 信技術的發展能夠在多大程度顯著改變全球通信業務。現在,交流各種觀念和意見的全球網絡已不必依靠傳統大眾媒介。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促進這些新媒 體的獨立,並確保個人能夠接觸這些媒體。」
註2:除了英美兩國政府有方便公民記者採訪的措施外,鄰近地區如台灣,公民記者的採訪權也獲得保障。2011年7月29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就一宗公民記者 採訪受阻的案件發布司法院大法官689號釋憲文,當中指出:「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 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可見公民記者的角色乃受國際認可。
相關報導:要求政府發採通予獨媒 新聞處:「系統容量有限」
from (title unknown)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8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