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3 October 2013

練乙錚: 「三挑二」強化了「佔中」理據




梁氏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了忤逆民意的電視發牌「三挑二」決定,令全城譁然,反對意見一面倒(民調指七成以上市民認為政府的決定錯誤)。梁氏靠親共左派上台,但這次有不少親共、親政府的名人,顧不得北京最近一再發出的「支持梁特首執政」的最高指示,站出來對「三挑二」提出反對或質疑;以知識分子為宣傳對象的左派《大公報》甚至發表文章【註1】,不但明指梁氏處事方式違反北京提倡的「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還懷疑部分行會成員可能「與(所控機構獲發牌的)『吳家、李家私下相熟』」。如此眾叛親離,若用共產黨的語言形容,梁氏在此事上堪稱「獨夫民賊」【註2】。

梁氏倒行逆施引起民憤,有論者認為無形中替處於醞釀中的「佔中」運動製造更多支持者。增加參與「佔中」的人數固然重要,但有另外一點更值得重視:「三挑二」事件本身已經具備引發一次公民抗命的條件,所以能夠在兩個更基本的理據層面支持「佔中」。

筆者先說明為什麼「三挑二」事件足夠支持一個獨立的反「三挑二」公民抗命運動。

還有「其他合法爭取普選的手段」嗎?

前不久,「幫港出聲」、某些教牧、個別大商賈等,都不斷強調「還有其他合法途徑爭取普選,不必用到『公民抗命』」。的確,在經典的「公民抗命」理論裏,運動的一個先決條件是「已經用盡所有合法手段,依然無法迫使統治者停止傷害社會」。我們可用活生生的「三挑二」事件為例看這個條件。

在眼下的電視發牌問題上,十二萬人已經站出來發聲,民調結果亦清楚說明「沉默的大多數」反對政府的決定,但政府完全無動於中。因此,如果要在此事上搞「公民抗命」、依照理論要求滿足先決條件的話,民眾只剩下兩個合法手段要嘗試,那就是:

一、利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要求政府提供所有理據,迫使特首在理屈詞窮的情況下收回先前決定;

二、提出司法覆核,寄望法庭在理由充足的條件下,判令政府推翻先前決定。

面對的是梁政府,如何評估這兩個合法手段的效用?

首先,就算在鐵證如山之下梁氏完全詞窮理屈,如果他一味賴皮,則《權力及特權法》亦不能迫使他就範、改變「三挑二」。其實,政府現在無限擴大「行政會議保密原則」,並據之聲稱不可對決定作任何解釋;此點雖遭多位前高官、前行會成員指為狡辯,但梁氏依然若無其事,說明他很可能一直賴皮下去。況且,立法會能否祭出《權力及特權法》,還視乎議員投票結果;肯定如果「阿爺吹雞」,立會就不會有下文。因此,「一」的效用成疑。

其次,若梁氏不惜一切代價,無視立法會會否調查而堅持「三挑二」,則提出司法覆核就成為僅剩的合法途徑。此途徑有效與否,要看香港的司法系統能夠維持多少獨立性。司法機構可能最終認為「三挑二」的確是一項行政錯誤,但依然選擇「尊重」行政長官的決定,只判政府賠償港視損失了事。那麼,梁氏便可以用納稅人的錢為自己消災而完全不必讓步。如此,「二」的效用也成疑。

果若是,則民眾如要就「三挑二」進行公民抗命,也會具備很強很充分的理據,因為已經走足全程、滿足了上述先決條件。這對「佔中」有何啟示呢?

以目前梁政府擺出的架勢看,區區為了少發一個電視牌照,梁氏也必會調動足夠力量和鼓起足夠厚的臉皮「打贏」這個保衞戰,更何況是為了阻止普選?

而且,普選問題並不需要立法會查證什麼,所以《權力及特權法》根本無用武之地。另一方面,普選與發牌不同,根本上是一個無先例的政治問題,政府耍手段「走盞」的空間很大,而法庭並不是直接解決這種政治問題的體制部分。況且,若普選落空,背後必是北京的心意決定了一切;待生米煮成熟飯之後才來司法覆核試圖推翻決定,香港的法庭縱然獨立,也沒有這種能量。

因此,上述兩個如今已是最後的合法手段,用在迫使梁政府撤銷「三挑二」還勉強可以,儘管效用十分堪虞;若是碰上普選議題,則可說毫無用處。然則,民眾爭取普選,十多年來,遊行請願搞過多次,輿論上的聲音發出過無數次,上述兩個「合法途徑」也無效,那麼還有什麼未曾用過而可能有效的「其他合法途徑」呢?

無疑,若梁政府在此次電視發牌事上繼續以蠻橫手段幹下去的話,「佔中」的上述先決條件便愈發充分滿足。

我們還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三挑二」事件與「佔中」的關係。

梁氏此次反社會行為的代價以十億計

任何政府不公引致反抗運動,社會都要付出代價,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所有這些代價,歸根到底都是欠公義的政府行為直接製造出來或間接導致的;有些有形可量化,有些則是無形。

就以這次電視發牌「三挑二」事件看,梁氏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反社會行為,破壞力很大。在他主導下,政府對若干善治傳統進一步損毀、扭曲(例如損毀了政府行政信用、扭曲了行會保密制的本來作用),無端令社會付出一筆龐大的無形代價。此外,政府的決定對香港創意產業投資者的打擊,大批希望投身創意行業的年輕人失去出路、看不到前景時的彷徨等等,也是這種代價的一部分。要估算這種無形代價,經濟學家有辦法,但不容易。

有形的代價,包括港視員工從失去工作機會到重新找到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企業家王維基「被失敗」之後的公司資產無端貶值、大量市民為試圖改變政府錯誤決定而投入的各種抗議資源等等,都比較容易算出。作為例子,好讓大家有個數量感覺,筆者在這裏粗略地算一算上周日的幾小時遊行活動總成本的一個下限:12萬人為此付出的時間價值和交通費總額。

按標準經濟理論,一個人的工餘時間的邊際價值(以一小時計)等於其時薪。香港人的勞動收入佔GDP的五成三左右,勞動人口數目則是370萬,去年的GDP20400億元;假定平均每人每周工作40小時,每年工作50周。由此算出平均時薪是146元。

假設每個參加遊行的人連交通時間在內,當日為遊行花了5小時(3小時遊行、2小時交通);另外假設每人之前花了10小時找尋、閱讀、消化、與親朋討論有關資訊和做決定;又假設交通費為每人30元。

於是,時間總成本是12 x 15小時 x 時薪146元,交通費總共是12 x 30元,合共便是2.664億元。

與遊行有關的社會總成本包含的,要比這個遊行請願者直接付出的價值多得多。有很多人接受、閱讀、分析了有關資訊,十分支持卻決定不參加遊行;也有少數人同樣接受、閱讀、分析了有關資訊,卻出氣力反對、阻止遊行等等,在在需要付出時間、金錢。從經濟學的觀點而言,這些都是星期天有關遊行的社會總成本的部分,都要算進總和裏。所以,走「合法途徑」的社會代價也真不小。但是,梁氏至今無半點悔意。看來,此「合法途徑」的社會代價是白費了。

然而,若再加上上述各種無形損失,梁氏這次作出的反社會決定,公眾為之付出的總代價,恐怕要比上面算出的數字高一個數量級。

這個思考指向什麼呢?港人經年累月循「合法途徑」投入的社會改革資源絕對不低,但至今絕大部分都是白費的。另一方面,民眾始終阻止不了小圈子統治集團對社會的破壞行為,而後者造成的社會損失與日俱增。到了這般田地,民眾就有理由考慮「違法達義」、進行公民抗命。到後來,問題解決了,現存統治集團對社會的破壞止住了,社會付出的總代價可能更低;再加上因社會進步而得到的收益,好處就可能更大。這個道理,以美國六十年代的民權運動為例子,至為明顯(經濟學者研究過美國民權運動導致的的經濟收益,筆者有機會將詳細介紹)。

總結一下:若梁政府在此次電視發牌事上繼續以蠻橫手段幹下去的話,民眾單就此事發動「公民抗命」的理據和先決條件,也就充分具備:所有可能有效的「合法途徑」都嘗試過了,卻依然無效;走這些「合法途徑」的代價不菲,其不能阻止梁政府破壞社會的代價卻很大。

當然,民眾也可以不就這個「三挑二」事件進行公民抗命,而把訴求和力量累積到爭取政制民主的「佔中」運動裏去,那可能事半功倍。歸根到底,「三挑二」反映的,正正是專制權力的傲慢、「佔中」運動要根除的惡物。
商界從「三挑二」看到什麼?

最後,簡單談談商人應該怎樣看待事件。一位本地大商賈說過,他比較喜歡在民主國家投資。民主與法治共存,有法治的地方,做生意的風險就比較低,政府不會無 端沒收或破壞你的資產,或者把你的資產強行奪取,然後分給你的對手(這基本上就是HKTV的遭遇)。沒有民主的地方,就算本來有法治,也可以被權力任意凌 駕,之後什麼事情也可以發生,風險很大。後者在今次「三挑二」事件中表露無遺。經此一事,商界若依然不大力支持民主、保衞法治,很快就會自討苦吃。

《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這篇頗有點傳統左派批判權貴味道的《大公報》文章見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3/1022/1980246.html;不過,一般而言,若在這種事情上論利益瓜葛嫌疑,現存的機構才應該是公眾第一關注點。

【註2】「民賊」一詞中的「賊」可指「賊害」,即嚴重損害利益,不一定指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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