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15 July 2013

邵江:另外的抗争方式


1、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中国当局公开对藏政策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有权要求中国政府公开信息,并必须在15天内答复。这里有一个非常好的杠秆就是,明年是联合国人权组织对中国审议的重要年份。这是对中国的第二轮审议,这一轮审议,境内藏人可以直接要求参与中国政府的整个书写国家报告过程,因为中国政府写报告就是闭门写,他说的NGO 都是官方的,像妇联、全国总公会等,根本不可能代表西藏境内的公民,中国人已开始做这个活动了,经常去外交部要求,作为民间个人或民间的某一群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比如,公开劳教制度,它是怎么制定的,是否违反了公约等。像藏人,就可以要求让尊者回来,这是基本诉求,可以向外交部、国务院发函要求,如果十五天之内,外交部和国务院不答复,就到北京上访,藏人的勇气是没有问题的,这批抓了,下批还可以接着去北京上访,把这件事情一直坚持到明年五月份,经济文化国际公约的审议。

二月份还有一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审议,也是对中国的。这个审议的过程是互动的,是国际互动, 让国际利用人权扛杆改善整个中国共产党统治下所有人的人权状况。这对藏人是个很重要的机会,把自己的要求向国际社会发出来,同时要求中国政府把所有的对藏政策公开,完全信息公开化,比如你在藏区建立了什么工厂,如何让藏人失去了自己的土地等等, 都可以要求信息公开。因为中国政府签了9个核心人权公约中的7个, 人大还没有批准几乎所有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推动批准所有公约和任择议定书,需要民间继续努力)’,但是,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 就必须遵守所有9个人权公约,还有一个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每一条都必须严格遵守。

调动所有境内藏人参与,给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共产党改变。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这63年的统治,一直是没有合法性的。因为,在联合国的政治公民权力和政治公约里,非常明确地规定,政府的构成必须经过定期自由公正的选举,而中共从来也没有这个过程。就此,对它在藏区的统治,也可以追问,究竟是合法的还是侵略的。另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款就列明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作为一个民族当然有民族自决权。

中国政府在宪法中声称人民有当家做主的权力,同时又声称共产党有领导地位,这本身就矛盾,是一个伪宪法,不附合国际人权公约,应该直接质疑宪法非正当性和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目前,中国的民间团体也在推进公民行动,如果藏人投入类似的行动,可以让汉人了解藏人的遭遇、处境,可能帮助民间被压迫团体联合起来,反抗压迫者和殖民者,共同改变被奴役的现状。

2、以平行选举的方式,削弱、坍塌中共的统治

对于中国政府,我们在研究整个制度转型时,政治学上定义为极权统治,意思是这个政权控制一切,因此,不要对其有任何自动改良的幻想。

我说的选举是平行选举,利用现在的选举机会,投两票下去,一票走官方的票箱,另一票是我们民间自己组成的选举委员会的票箱,比如整个西藏 (所有藏区),全部选出自己的各级议会,,当局肯定要捣毁的,但是,既然选出来了,就有其合法性,既使当局捣毁的话,还有后续的,等于平行地进行了另一套政治。获取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可以经济上自助,比如自己搞地下银行等,进行全面抗争。

通过选举方式的真正自治或自决, 各方面可以集结抗争和产生共振,导致现政权控制力下降。实际上,波兰在80年代已经在做了,团结工会和其它独立行会在地下活动了十年以上,达到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如果西藏大多数人实践有效自治或自决,中共扶持的那一批人,一定被多数藏人抛弃,中共在藏区的统治基础就坍塌了。

不要总是幻想等待中共当局搞民主或期待他们与流亡藏人行政中央谈判(从1979年的谈判基本都是中共主导的解除自我困境的成功外宣,境内藏人的处境在多数情况下不仅没有改善,而且更恶化。谈判只是政治斗争的一种方式,在双方势均力敌时,可能达成妥协,这种妥协可能与正义无关;在双方力量悬殊时,被压迫一方切记不要希望与压迫集团谈判而被它们利用,丧失自主的政治行为),你要想,我现在就自由了,我要执行我的权利,我要运用我的权利,不要等待西藏获得自由后,我再选举。这是非常重要的公民抵抗形式,但是,一般来说,像乌坎村民选举和其它汉字地区的选举,问题是太分散和缺乏有规模持续的坚持,但藏区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你们有语言的同一性,信仰的同一性,以及境外的民主经验等等,比乌坎更有条件,当然不利之处在于中共对藏区的防范更严密和镇压更严厉,但如果发展现代有创造力的公民抵抗,迫使殖民政权只能是疲于奔命式的防范,最终结局一定是殖民政权垮台。

3、具体运作

比如在同仁县,就可以搞选举,开始是选举人大代表, 实际上藏人在选自己的平行同仁县议会 ,就把你们选出来的候选人,介绍大家,从县到乡到村落等,但是官方肯定要打压的,不过,没有关系,你们继续做,万一抓起来,还有新的候选人,到截止日期就开始投票,一张票投县人大代表,另一张票投议会代表,因为共产党的投票信箱里面,你是从来看不到的,不可能监督。这方面《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公约》有明确规定,选举必须是透明的。什么是透明呢?就是正式点票过程是透明的,有独立人士和反对人士监督全过程,不能在里面做票,另外,必须是秘密投票,你不能威胁,说必须选这个候选人。但是威胁、压制和操控选举在中共统治下是常态,因此藏人必须坚持自己的平行选举,获得真正意义的自治或自决。

竟选过程中,独立候选人会得到选民的支持,在和选民见面时,平时不能说的话,在选举时就可以说,并且,一起组织一个支持候选人的后援团,实际上在实践结社自由,中国大陆长期以来是没有的,通过这样的选举,就把结社的自由,言论的自由,集会的自由一起实践,在这个时间段充分地实践公民权利和集结公民力量 。

4、内外共振:利用国际法,起诉2008年镇压藏人的中共官员

境外藏人和支援西藏组织起诉反人类罪的官员,比如,起诉中共官员在2008年镇压和平示威的藏人。中共官员的镇压导致上千人失踪或死亡,这就是反人类罪。起诉成不成功是一回事,但重要的是,这是国际法,其含义就有强制性,能不能执行是一回事,但将来一定会有意义。就像红色高棉屠杀柬埔寨人民一样,这就是国际法,中国政府签不签罗马公约也没有关系的,反人类罪的追诉时期不受时间限制 ,起诉中共官员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压力。

法轮功的起诉就是有效果的,他们直接起诉了江泽民,所以江泽民退休后是不敢去西班牙的,而且连欧洲也不敢去。这个很简单,就算当地政府有外交赦免,不能直接传讯的话,也是一个丑闻。这是反人类罪普遍适用的原则,中共被起诉的官员,都没有胆量访问欧洲,这个有先例 ,像以色例的总理,前年去伦敦访问,因为巴勒斯坦已在起诉他的战争罪了,英国政府很丢脸,只好让他赶紧走,因为再呆下去,第二天就出传票了。传票是由法庭直接下达给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家的警察,而不必知会这些国家的政府,警察应在管辖的区域或公海逮捕反人类罪的嫌疑人。如果西藏的团体能够得到国际组织的帮助,运用国际法,使起诉成功的话,那是非常重要的国际扛杆,因为对中国这种大国,国际的压力是必须的。

5、迫使中国当局执法

中国的法律,在毛时代就是人治,而邓时代的法律包括胡温时代,都是依法治国。什么是依法治国呢?就是说,法律是个工具,对我有利我就用,对我没有利就扔到一边。因此,可以出台很多法律条文,有些条文甚至达到了国际水准,但是,当局是不执行的。因为,最高的宪法,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已经保证了中共的领导地位, 所以其它法律都是从属的。

民族自治法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起草了,条文也出来了,但没有实施,因为已经有了宪法保证中共的领导地位,即使制定民族自治法也不会有民族自治。民族自治法在当时是中共政权的初级阶段,要在字面上给你一些权利。中国政府对外回应就是念法律条文,宪法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外宣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在宪法的框架下,保护自己的特权。

但是,我们现在,要从民间开始,使用保护权利的法律,要求当局兑现,当局不兑现,可以使认识到这个困境,寻求其它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6,习近平上台后,西藏问题是否会出现转机?

不会,甚至更恶化。原因也比较简单:

第一,他爬到那个位置上,肯定手上沾满了鲜血,这个政权就是逆向逃汰,完全没有人性;

第二,他是党内利益集团的一个平衡。

原来大家觉得胡锦涛上台会有点作为,有人甚至把胡温时期,定为胡温新政,实际上,但比江泽民时代更坏。原因是共产党内部已经制定了一个关于西藏的基本框架,一般来说,任何人上台,都不会动这个框架,因为,有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不断地从西藏这个框架中捞到好处。

第三,原来胡的上头号只有一个太上皇,现在,习的头上有两个太上皇,所以,更不会改变。

第四,习的父母虽然在文革期间受过迫害,但是,他这批人都是太子党红卫兵,崇尚暴力,他们的教育,完全是共产党的教育,他们自己不会改变。

唯一的变化,只能是藏人自己的努力,以及中国民间开始广泛尊重藏人的权利,与藏人一起共同奋斗,既争取自己的权利,又帮助藏人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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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感谢朱瑞女士在國際聲援西藏特別大會期間的采访和整理,文字有调整,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等部分有修改,也特别感谢流亡民间藏人的坦率交流。

【转自:shao Jiang (邵江) 博客

from 看不见的西藏~唯色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3/07/blog-post_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