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3 May 2020

【立場新聞】羅冠聰:政府記者發牌制度ㅤ乃新聞自由的墳墓

在疫情之下,警隊借限聚令濫權濫暴已成常態。在剛過去的母親節期間,警方更作出針對記者的暴行,包括強行帶走 13 歲學生記者將多名記者包圍及進行搜身、極近距離向記者施放胡椒噴霧向《蘋果》記者箍頸使她一度休克等等,途中又不斷辱罵記者為「黑記」、「假記者」,顯然違反《警察通例》中列明警方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的規定,並引起多個傳媒工會聯署指控警方做法「極盡羞辱」

林鄭月娥今日回應記者提問時,卻反指學生記者、義務記者等未受過記者專業訓練,暗示他們沒有「記者」的資格。與此同時,今日《文匯報》引述梁美芬指政府應重新考慮制定記者發牌制度。警隊及政府顯然是希望籍此打壓新聞自由,將發牌制度、以至「承認」傳媒權利收入囊中,剝奪市民採訪的權利。

自從去年反送中運動以來,警隊已多次抹黑記者,稱呼他們為「假記者」,並在抗爭現場處處對記者留難設限,以強光照射記者鏡頭、阻礙記者拍攝,甚至向記者範圍發射催淚彈等行為亦變成常態。缺乏監管、擁有無上權力的警隊,如今變本加厲,公然包圍、攻擊、恐嚇、毆打記者,顯然一切行為都是針對記者的部署和報復。

雖然如此,我們仍必須清晰地強調,現時香港的法律下,「採訪」是一種公民權利,而非一種特定資格。不論記者的身份是學生、義務、銀髮一族還是受薪職員,均享有在街頭拍攝、採訪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受到《基本法》第 27 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所保障,亦是新聞自由的基石所在。因此在示威現場拍攝、採訪是無需要任何「特權」或「批准」。

但警隊一直漠視此公民權利,在抗爭現場經常向記者截查,更將是否持有記協或政府發出的記者證作為拘捕記者的準則,甚至質疑一些記者證的真偽,做法絕對是僭越香港法例及新聞自由。不論記協或政府,都不是可為記者提供「認證」的機構,新聞採訪不應該亦不需要受到這種規限。

反之,這正正是中國政權的邏輯,在中國的法律下,記者若要「合法採訪」,必須要持有官方認可的記者證,並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和規範。警隊現時假定所有記者為「假記者」的做法,無疑等同於將中國法律,引用至香港執法。如今政府希望引入「中國式記者發牌制」,由政府甚至警隊向記者簽發記者證,更是明目張膽將香港的新聞自由與大陸接軌,令政府及警察的暴行毋須受到傳媒監察,媒體淪為政府控制輿論的機器。在不民主的體制下,將採訪的權利奉於政權手中,無疑是自斷傳媒監察的功能。

記者不論是受薪還是義務、學生還是成年,其基本的專業操守是為大眾報導真相,為社會尋求公義。可惜在香港不少媒體,本身已被政權收編,不但主動替政權塗脂抹粉,更有不少建制網媒故意制作假新聞誤導市民大眾,這種難道便是林鄭所指的「專業」?

年輕的學子,當然不應該蒙受走到戰場的風險。但年輕人所以走出來,只是因為他們看見真相不斷被掩飾、自由不斷被打壓、制度不斷被瓦解,因此希望盡一己綿力,阻止社會崩壞。可惜真相,正正是獨裁政權最懼怕的東西。警隊如今直接攻擊、拘捕記者的情況,隨著「23 條」再臨勢必成為往後日常,甚或政府直接引入中國的記者發牌制度後,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威權下,香港恐怕再無新聞自由。


…就政府發牌制度而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普遍國家新聞記者註冊或發牌機制違反公約第 19(3) 條」。當局「只能在必須給予記者特許進入某些場所或活動的情況下,才可實行限制認可採訪計劃」(Limited accreditation schemes),而限制必須「無所歧視,符合公約,具客觀標準,並考慮到新聞報導是廣泛行為者共有職能」(段 44)。可見,若政府實施官方記者發牌制度,將極大可能違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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