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8 May 2019
【立場新聞】全文轉載:【逃犯條例】促擱置修例 國際商會香港區會致函立會全文
編按:國際商會—香港區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Hong Kong)今日向立法會議員致函,表達對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意見。該會表明對港府倉卒進行造成如此重大影響的修例,感到驚訝和失望,並促擱置相關立法程序,並以其他方法處理台灣殺人案。以下為國際商會香港區會致函全文。
(譯本)
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和函件寄遞
致各位立法會議員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於二月份透過其網站公佈有關條例修訂建議,本會對當局此舉深感驚訝。該建議事關重大,對香港有深遠的影響,因此本會對此倉卒做法,感到失望。
1. 尤有甚者,雖然建議實質上影響香港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但當局只作出短期而有限度的諮詢,這種管治模式極不安當。特別是當局以前會經承諾,會在與中國大陸有關方面就移交逃犯安排問題討論完成後,將會諮詢公眾。現在竟企圖在本立法年度通過修訂有關條例草案,以逐其目的。
2. 面對各方對建議紛紛表達關注,當局乃將有關罪行由46減至37項。不過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適用罪行的清單,而在於當局的建議將不利於香港作為一個安居樂業之所,也不利於香港繼續發展為吸引海外投資的主要國際商業中心。
3. 香港能夠吸引海外投資和成為商界營運基地,故有其獨特之處,包括對本港的法治和獨立的司法制度備有信心。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普通法,在保障人身安全與財產擁有權方面達乎普世價值和國際標準。不過當局的建議將令投資者重新考慮是否選擇香港作為其營商的基地或者區域總部,因為日後他們將面對有可能被移交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風險,而該區並不提供他們在香港得到的保障。
4. 根據資料,香港經與20個司法管轄區訂定移交逃犯的長期安排。這些協定顯然是在香港與內地有任何類型的引渡安排之前簽訂的。當局的建議
5. 如獲得立法會通過,將對屬於該等司法管轄區而在本港營商或居住、甚或只是途經香港的人士,會產生什麼影響?該等司法管轄區會否要求香港重新談判有關的協定?對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會有什麼影響?當局可否解釋其立場,並就其與這些司法管轄區探討修改協定問題的結果提交報告?
6. 顯然,草案旨在個別情況下,適用於本港沒有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包括那些對人權欠缺保障的地區。當局應充份解釋,如果要求移交逃犯的司法管轄區在民事/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紀錄欠佳,以致被指為疑犯的人士需要面對無法預測的風險,此項”特別的移交逃犯安排”將如何運作;此外,倘香港因應另一司法管轄區的要求,擬將疑犯移交,當局將會採取如何措施以確保該名人士的安全。
7. 中央政府認為本港既有助於一帶一路的倡議,亦在粤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原因是香港擁有的國際網絡、金融架構和專業服務。為此,本港政府採取多項措施,而基於香港的法治制度舉世聞名,致力推動香港成為提供法律和解決糾紛服務的中心。如果當局能夠展示其建議不會「嚇跑資金和人才,亦不會削弱香港作為國際解決糾紛的中心的角色一特別是為一帶一路倡議和大灣區提供有關的服務一當局可能令眾多投資者和專業人士安心。
8. 無疑本港歷屆官員均有和內地跟進移交逃犯的問題。可是,如果在過去20年仍然未能定出引渡安排,那麼現在更不可能在幾個月之內作出有關決定,因為該等安排需要符合國際公認的相關原則,要充分顧及所有涉及的複雜問題,也要釋除香港居民對可能面對被引渡風險的焦慮和恐懼。相比之下,沒有引渡安排總比引入糟糕的安排更好。
9. 據稱,當前保障社會的安全和秩序是急不容緩,故此當局意圖在立法會休會前通過草案。另一方面,當局指出香港多年來在治安方面比其他地方優勝,犯罪率普遍在在穩步下降。那麼認為香港可能會變成罪犯和逃犯的溫床的說法,實在令人懷疑。當局卻要倉卒強行通過建議,實在没有合理根據。
10. 有以為,立法會通過當局的建議,是處理去年在臺灣發生涉及兩名香港居民的殺人案件,公義得以伸張。恕本會直言,法律專家已指出有更簡單的方法去處理這案件,當局不應使事情複雜化,操之過激,急於求成。臺灣的案件應該單獨專案處理。此外,由於草案有嚴重的缺點,假如獲得通過,即使是對臺灣案件的被定罪者作出判決,但日後卻導致更多香港居民面對失去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的風險。遺憾的是,當中受害人卻未能因而死而復生。
11. 有謂由於本港目前尚未與內地作出移交逃犯的安排,現行的法制是存有“漏洞”。鑒於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存在巨大差異,本會認為這種情況在所難免。任何移交逃犯的安排必須經過徹底的審議和仔細的制訂,以符合普世價值、法律體系的國際標準和公眾期望。如果說這是法制的漏洞,該漏洞亦屬合理和必要,有待內地的法律和司法情況有所改變。所謂漏洞的存在可是無奈的,唯有兩害取其輕。
12. 基於上述各項因素,本會要求當局作徹底和得當的諮詢,否則進一步審議草案的立法程序不應進行。
13. 至於草案的條文,本會有以下意見:
(a)根據資訊,內地並無責任向香港移交逃犯,更可以保留在當地審理案件的權利。據內地的引渡法律規定,有關移交本國公民的要求,應予拒絕。在這個情況下,倘若修訂法案成為法律,香港將是單方面將逃犯移交內地,卻並無互惠的安排。
(b)修訂條例草案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絕對的酌情權,與另一司法管轄區訂立“特別移交安排,並取消現時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的功能。但當局沒有實質理據去支持這項修訂,本會懷疑立法會對此項建議是否知情。相反,本會相信立法會不會對其職責掉以輕心,移交一個人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即使程序上有不便之處亦不足以支持更改現行的法例,尤其是當局可以有其他辦法去克服有關問題。
(c)假如某司法管轄區向香港提出處理移交逃犯的請求,必須具備充份的理據。現行法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提出移交請求的司法管轄區須要提供司法文件的認證。而草案帶來的結果是等於取消這個組成部分,顯示政府當局在證據方面願意接受較低的標準。這將使香港更難以監察移交逃犯的安排,而香港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國際信譽亦將會受到質疑。
(d)為在保障被告人的權利方面提供一些基本的標準,草案應該說明,如果本港司法機構認為該次移交逃犯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即可拒絕引渡要求。
(e)草案附表1豁免多項罪行。當局應清楚解釋如何決定豁免那些罪行,以及此項決定對香港的形象、以至日後本港在法律事務上與國際合作造成的影響。
14。基於上述的原因,本會反對修訂建議,並要求在當局未進行全面及適當的公眾諮詢之前,立法程序應予以擱置。同時,當局應該尋求其他辦法終結臺灣的殺人案件。最後,當局應繼續與內地就有關移交逃犯的長期協定進行對話。
布英達
秘書
二0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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