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9 September 2018

【立場新聞】吳靄儀:取締一黨 噤制全城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九月二十四日中秋節引用《社團條例》第 8 條,宣佈香港民族黨為「非法社團」,禁止該黨一切活動和運作,即時生效。此舉事先張揚,既在意料之中,理應不會引起多大反應,然而當局的宣佈卻即時激起媒體上的普遍恐慌,因為這項在這一代的記憶之中未引用過的條文株連甚廣,而且後果嚴重。「香港民族黨」一旦成為「非法社團」,所有「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參加該社團的集會、向該社團給予援助、或為該社團的目的而給予援助、或向他人牟取援助者 — 均屬犯罪,最高刑罰達囚 3 年、罰款 10 萬。

當局取締該黨,該黨有何反應?陳浩天有何反應?會採取甚麼行動?— 種種問題,自是傳媒正常要採訪的消息,向公眾報道,然而若陳浩天開記者會回應上述問題,是否已屬可用刑事程序對待的犯法行為?若傳媒出席記招又是否屬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亦為犯法?若陳浩天聲明他召開記者會只是「以個人身分」,記者又可不可以出席?是否以身試法,冒被囚之險?還是避之則吉,放棄傳媒天職?

新聞自由、資訊自由,是香港人視作當然,一直享有的權利;最正常想知道的消息被禁,前所未見。不但大眾傳媒,Facebook 上傳送訊息,是否又犯法?Facebook 不即時取消民族黨帖文,該當何罪?市民好奇,互相傳送以前不感興趣的有關民族黨的帖文,是否又成罪證?是否要全城噤若寒蟬?是否當局要廣泛網上巡邏?表示同情陳浩天、支持民族黨、同意他提出版上訴以至提司法程序,是否一律視作鼓勵該「非法社團」,等同給予援助?

眾籌為「民族黨」東山再起,固然違反法例條文,但眾籌為支援陳浩天司法挑戰取締令又如何?任何市民或組織,若因政府當局行使公權侵犯其憲制權利,都有權訴諸法庭,尋求法庭裁斷,而公眾有權給予支持;是否若涉及《社團條例》,則一切作廢?現時沒有案例解釋相關條文,但一旦有了裁決,不利申請人的話,按照普通法原則,法庭的解釋,效力追溯至立法當日,那麼是否所有參與眾籌的市民,不問動機,一概犯法?

法例灰色地帶遼闊,罪行定義模糊,是否仍然符合「清晰明確、大眾能知悉者方為『法律』」(certainty and accessibilty)基本原則,已是疑問,此殖民地典型立法能否經得起人權法及憲法挑戰,當下更難以斷言,首當其衝代表及服務公眾利益的傳媒如記協,正式查詢當局,李家超的回應卻不但完全不負責任,而且更暴露了他對法律的無知,對如何執法沒有方針政策範圍沒有原則,什麼屬犯法什麼不犯法,照政府所說,「市民要自己評估及承擔潛在的法律後果」,而李局長除了強調嚴刑峻法之外,就只講「執法部門會依法處理任何涉嫌違法情況」—「依」的是什麼「法」?什麼情況會涉及犯法、什麼不屬,市民不用擔心 — 難道執法機關到現在也說不出來麼?還是知而不語,等市民步步為營、恐怕處處陷阱?原則解釋不來,難道執法的方針重點也說不出來麼?

在許多關鍵問題上,媒體刊登的都是法律界及其他人士的意見?為什麼是陳弘毅教授、湯家驊、梁家傑資深大律師、涂謹申議員,而不是李家超局長、警務處長作答?法律界的意見再中肯也只是意見,記者要找他們回應,當然是因為官員不肯作答,不然記者那會捨本逐末?

局方不肯透露,在一片灰色迷霧之中的市民,其實等於活在政權的威嚇之下,也就是等於失去了免於恐懼的自由,失去了法治的保障。

當局一面不透露執法針對的目標行為,另一面卻聲明會由重案組嚴密調查民族黨及一切與之有關連的涉嫌犯罪行為,蒐集證據。這些「蒐集」延伸到你我嗎?延伸到一切與民族黨或陳浩天有關連的人、與有關連的人有關連的人 — 如此類推嗎?會在網上、會以竊聽搜集嗎?誰能倖免?為何甲能免而乙不能?香港眾志是否即時成為第一疑犯?對陳浩天或民族黨說過支持話、參加過支持該人該黨的活動的人是否全部都是「潛在」的同犯?

簡直是一片烏煙瘴氣!香港這國際大都會的奇恥大辱!無能管治,只懂向中央政權獻媚,反對 23 條立法最烈的三個要點之一就是所謂「禁制機制」,因為其立法建議混不可行,今日李家超卻勇往直前,法治就是死在這種人的手上。對外,燒到國際層面,紛紛關注香港的言論自由怎麼了;對內,對中小學生也不放過,教育局去信全港校監要嚴禁「非法社團滲入校園」。怎樣嚴禁?校長教師變身政治部警察麼?是誰將全港「政治化」?這個亂局,看這些庸官的表現,肯定還會亂下去。禁制一個民族黨,對付一個陳浩天,牽動整個香港,將全城的自由生活趕入無形的監獄,「好打得」的林鄭特首,這是你的本意嗎?

2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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