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25 February 2018

于建嵘:对为复仇杀人喝彩的忧虑

​​大年三十的一起“复仇杀人”案,给节日的中国蒙上了阴影,却也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阵狂欢。许多人将杀人者称之为好汉、崇之为英雄。这让我感到忧虑。

为复仇杀人案喝彩的逻辑很简单:既然国家司法不能给你公平公正,你就应该血刃仇家,用暴力了结恩怨。

应该说,这种逻辑有很传统的伦理基础。问题在于,其一,谁来评判和如何评判“公平公正”?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从自己有利的角度来看侍某一纠纷,都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证据。这才需要一个超越争议双方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但是否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则又成了一个问题。这与司法机关的权威有关,也与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有关。就本案来说,许多为复仇者喝彩的人就认为,被杀者很有权势,20多年前杀人母亲而没有被判死刑,一定是司法机关枉法有失公平。对于杀母案的具体案情,有关部门还没有公告天下,我们不得而知。但杀母者父母也是当地的农民,其兄仅是一个乡镇工作人员,应该是属实的。最关键是,杀母者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根据法律规定不适应死刑。当然,这不符合“杀人偿命”这一传统“法则”,但又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

其二,复仇如何终结?20多年前,母亲被杀,今天复仇者杀三人复仇,成了“好汉”。那么,被复仇的后人又将如何?按照同样的逻辑和伦理,是不是也应该手刃仇人及仇人的血亲?不然就不是英雄好汉。如此这般,这个社会也就重回了丛林社会,与现代文明社会相去甚远。这肯定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在这种意义上,为此类复仇行为喝彩,实际上是在与现代文明为敌。

在我看来,为复仇者喝彩这类因个别极端事件表现出来的社会舆情,反映了“变狠”的社会心态。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个体暴力事件的具体原因各有不同,但是其背后深层次的心理背景大体是一样的。表面上看,个体暴力反抗的极端行为是因为一次具体的矛盾冲突引发的,但是实际上,导致这种极端行为的心态是日积月累造成的,是多年来压抑的怨愤得不到有效的纾解而逐渐产生的。

这种极端化的心态日益将整个社会割裂为强者与弱者对立的两极,并心理预设强者一定是恃强凌弱为富不仁的,而弱者一定是饱受摧残求告无门的,直观的表现形式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仇官、仇富”。这种在内心深处潜藏着对整个社会的仇恨情绪,认为自己一直是社会中的弱者的认识,往往使暴力者获得所谓的心理上的快感。

毫无疑问,社会心态的暴力化,与法治的缺失密切相关。没有法律作为稳定的社会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就缺乏长远稳定的预期。这其中最可怕的是公权力的非法暴力。我曾多次说,政府强拆或偷拆民众的合法住房,城管街头暴力执法,政法机关执法犯法,要对各种黑社会势力在基层的沉渣泛起承担一定的责任。基本的权利既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富可敌国也不能保证明天就不会被洗劫一空。在这样的现实之下,无论是占有很多资源的强势群体还是一贫如洗的社会弱势群体,在面对社会规则的不确定性时心中都充满了恐惧。

为了克服这种恐惧,让自己的未来更具确定性,很多人拼命追求权力和财富,力争成为制定规则、利用规则的强者;而做不到这一点的人则只能陷入悲观失望的心理,无法克服恐惧的绝望者则会成为潜在的社会的破坏者。而对待恐惧的这两种方式,又会造成强者掠夺弱者、弱者用暴力反抗强者,两者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暴力化和无序化。中国人变狠,也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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