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9 July 2016

知乎:南海仲裁案Legal Analysis

作者:高翔

我决定先通俗点讲清楚这个案子什么情况<( ̄ˇ ̄)/后面有大段法律分析,充分满足不(zi)同(nue)人士需要╮(╯▽╰)╭话说,我写了这么多,你们能不能先点个赞再看(๑•ᴗ•๑) 简单点说,理论上这个案子并不涉及领土争端,而且,中国还必须参加仲裁,当然,我们还是提出了一条不需要参加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很weak,而且理论上,这条理由成不成立还得仲裁庭说了算,目前看来,仲裁庭很可能说不算。 这个案子是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的,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实制定过程和联合国没有半毛钱关系,但是非要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偏偏联合国也认了,此乃后话,当今按下不表,但不管是否联合国,总是一公约,既然签了字,总是要遵守的,而这个公约约定了“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有一方认为另一方不遵守公约,对方说哎呀我遵守了呀,然后双方开始撕逼,这时候怎么办?仲裁。 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对公约这一条做了保留,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的问题不得仲裁,但是!菲律宾请了一位神律师,他们提出的议题表面上看上去跟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半毛钱关系没有,当然,实际上有没有关系,你懂的。 但是,只要不是傻乎乎的往枪口上撞仲裁庭就可能有管辖权啊,换句话说,你只要不是太明显一上来就提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的问题仲裁庭就有可能有管辖权,更可怕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有没有管辖权仲裁庭说了算,你猜他们说有还是没有呢? 机智的我国选择了拒绝参加仲裁,然而,这并不一定能让我们如愿以偿的让仲裁庭失去管辖权,尽管本案不会因为我们不出庭直接按菲律宾说的判,但是,不参与仲裁毕竟让我们失去了抗辩的机会,而且,本案案情很可能对我们也不太有利,一旦最终判决结果对我国不利,将是考验我国政治家智慧的时刻。 ————————我是帅气的分隔线<( ̄︶ ̄)>——————————————————————

Legal Analysis:

评论区有童子提到了南海各方宣言,但该宣言并非条约,并不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正如评论中Aghow兄所言,国际法上某份文件是否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更多要看各方的意思表示,而不仅仅在于文件的title。菲律宾曾经声明接受双边谈判及其他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此种声明并不能表明国家间达成排他性的(exclusively)合意确定了双方解决南海争端方式为双边谈判,因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起的仲裁同样落入以其他和平方式解决的范畴。

这次仲裁理论上并不涉及领土争端,同时,理论上,中国必须接受此次仲裁(当然,我国提出了抗辩理由,如果该条理由成立,那么确实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本次仲裁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起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加入该公约当然认同该种争端解决机制。换言之,本次仲裁无需事后双方达成合意,菲律宾有向公约中规定的机构提起仲裁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附件七 仲裁)

2、我国对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的仲裁范围进行了保留,要求此种仲裁不得对领土争端作出裁决。实际上,菲律宾提交的仲裁案中的issues确实初看上去(prima facie)也并非针对领土争端。

3、我国反对的理由并非仲裁机构当然不具有管辖权,而在于该案件为一包装过的案件(in package),尽管表面上并非要求仲裁庭对领土争端作出裁决,但实际上通过仲裁意欲达到的效果为裁决领土争端,因而超越了联合国公约赋予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因而仲裁庭明显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注意这里明显是重要的,因为若并非明显那么该案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可作为案件争点提出,从而启动仲裁程序。

4、该案并非一定对我国不利。尽管我国未出庭应诉,甚至未参与任何诉讼程序,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规定default award(缺席判决,即仅依据一方的submission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相反,本案中仲裁庭已声明其有查明事实,公平适用法律的义务。(“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七 第九条]

但我认为该案很可能对我国不利,因为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对方律师提出的争点巧妙的回避了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留对仲裁范围的限制,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属于仲裁庭的competence,而就该案实体部分而言,对方确有许多可争辩之处。

其中,菲律宾的主要argument是:


•First, that China is not entitled to exercise what it refers to as ‘historic rights’ over the waters, seabed and subsoil beyond the limits of its entitlements under the Convention;
• Second, that the so-called ‘nine-dash line’ has no basis whatsoever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sofar as it purports to define the limits of China’s claim to ‘historic rights’;
• Third, that the various maritime features relied upon by China as a basis upon which to assert its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e not islands that generate entitlement to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Rather, some are ‘rocks’,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121(3); others are low-tide elevations; and still others are permanently submerged. As a result, none are capable of generating entitlements beyond 12 miles, and some generate no entitlements at all. China’s recent massive reclamations activities cannot lawfully change the original nature and character of these features;
• Fourth, that China has breached the Convention by interfering with the Philippines’ exercise of its sovereign rights and jurisdiction; and
• Fifth, that China has irreversibly damaged the regional marine environment, in breach of [the Convention], by its destruction of coral reef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ncluding areas within the Philippines’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by its destructive and hazardous fishing practices, and by its harvesting of endangered species.

其中主要的argument在于2、3,即对中方“九段线”性质之认定,以及部分争议maritime features的性质的认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义上的“岛”、“礁”还是“低潮高地”或是“永久被淹没的区域”,这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依此主张权利)。这表面上看来的确不涉及领土争端,但是确是被包装过的案件,其目的在于据此解决领土争端。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大争议之处在于,如果我们认为该案确实是被包装过的案件,目的在于据此解决领土争端,因而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的,除非我国明示或默示的表明接受仲裁庭的管辖。一种常见的默示接受仲裁庭管辖的方式是向仲裁庭递交答辩,递交答辩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庭取得管辖权,但如果答辩超过了对管辖权的争议,而论及实体部分,那么仲裁庭将认为一方已默示的接受仲裁庭的管辖;即便只是对管辖权的争议,在某些情形中,也有被认定为默示授予仲裁庭管辖权的可能。我国从开始到结束并未提交任何答辩,但在外交部网站上发了一份有关本案的声明,但仲裁庭确把这份文件当成submission处理了,这是非常有争议的,因为这并份文件并未向仲裁庭提交,而仲裁庭之后是否会将此作为其具有管辖权的一论据也未可知。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便我们认为这是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仲裁庭依然有可能因我国默示的同意取得管辖权。

同时,关于该案判决的执行,尽管国际法上一国不参与仲裁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也拒绝判决的执行,但往往该种态度表明了该国对于判决执行的态度。理论上,仲裁庭当然没有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力,但是当今的时代早已不是实力政治的年代(当然国家实力依然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具足轻重的作用),该案的判决结果将成为南海争端中菲律宾双边谈判乃至博取国际舆论同情的重要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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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jurisdiction更深入的分析:

在这里主要提出菲方的argument,且in brief,为什么in brief,因为PCA给的press release里只有brief,而for more information的链接居然失效了啊摔!╮(╯▽╰)╭我方argument不是每一项下都有,因为我们没有参加仲裁程序呀……只是发了一些声明表明立场,当然拣重要的说啦( ̄︶ ̄)而且说的太多说不定会被认定默示同意仲裁庭有管辖权……(╯﹏╰)话说我国的立场已经在结尾给的文件里说的很清楚了,感兴趣的童鞋欢迎自取 d=====( ̄▽ ̄*)b

根据公约288条第4款: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仲裁庭对其是否享有管辖权有competence。但依据早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如果仲裁庭明显对一案件缺乏管辖权,那么应不予启动仲裁程序并不予立案。

关于tribunal是否有jurisdiction,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1、 该案是否为一法律争端;
2、 菲方是否在先前的条约中放弃了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争端的权利;
3、 菲方是否履行了海洋法公约的交换意见的义务;
4、 是否落入我国书面声明的保留范围;

1、 该案是否为一法律争端

“国际争端”是指两个国家之间“有关法律或事实的争执,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68-569页。]国际争端可以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混合型争端、事实争端四大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规定,只有与“公约”有关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才能提交“公约”附件七的强制性仲裁。因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仲裁所针对的争端只能是法律争端。
菲方的argument:

菲方的五项诉求已于前文述及,其可分为

1)菲方请求仲裁庭认定中方所声称的国际法上的历史权利(historic rights)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是否相符,或是否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保护;

2)诉讼所涉之特定岛礁之性质;

3)诉讼所涉中国于南中国海行为(conduct)之性质。

菲方声称1)2)3)项之诉求均需经由公约有关的解释或适用而决断,因而本案之争端为一法律争端。

2、 菲方是否在先前的条约中放弃了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争端的权利

中方的argument:

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2001年4月4日《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2004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201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等一系列双边文件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其反复重申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并且规定必须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显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

菲方的argument主要针对《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不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且中方也于不同场合多次对此观点表示认可。更进一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不能被视为将仲裁排除出争端解决方式,特别考虑到声明中强调各方应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方式解决争端。而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虽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合约,但条约明确保留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争端的可能性。

3、 菲方是否履行了海洋法公约中的交换意见的义务

中方的argument: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其一,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其二,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此种交换意见的义务并不是一套无实质内容的程序,不能凭借一方的一时兴起来加以决定,法院的职责在于审查交换意见这一程序是否被善意地履行。[Case concerning 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s of Johor (Malaysia v. Singapore), Provisional Measure,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Rao, paragraphs 11.]

同时,根据国际法,一般性的、不以争端解决为目的的交换意见不构成谈判。2011年国际法院在格鲁吉亚-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中表示,“谈判不仅是双方法律意见或利益的直接对抗,或一系列的指责和反驳,或对立主张的交换”,“谈判……至少要求争端一方有与对方讨论以期解决争端的真诚的努力”(判决第157段),且“谈判的实质问题必须与争端的实质问题相关,后者还必须与相关条约下的义务相关”(判决第161段)。中方主张由于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局势复杂,中菲之间就有关争端交换意见,主要是应对在争议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围绕稳定局势、促进合作的措施而进行的。中菲此前围绕南海问题所进行的交换意见,并非针对菲律宾所提的仲裁事项,这些交换意见也远未构成谈判。因而,菲方并未履行完毕海洋法公约中交换意见的义务。

菲方的argument:

而尽管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有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但它已经这么做了,而且公约所施予的义务应当是适中的(modest),而通过外交上的沟通菲律宾已经充分的履行了此项义务。

4、 是否落入公约规定适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例外及我国书面声明的保留范围。

公约297条规定了适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例外,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是Art 297.3.(a):


对本公约关于渔业的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应按照第二节解决,但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任何有关其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的争端,包括关于其对决定可捕量、其捕捞能力、分配剩余量给其他国家、其关于养护和管理这种资源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条款和条件的斟酌决定权的争端,提交这种解决程序。

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了公约允许保留的情形: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 (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七十四(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和第八十三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2) 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3) 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 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二九七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 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与本案相关的是(a)、(b)项。

1)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的争端的例外

菲律宾的argument:

菲方认为此例外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因中方违反公约,对别国专属经济区之生物资源进行侵犯之行为发生地均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而菲方并无引用此例外之意图。

2)关于涉及第15条、第74条、第83条及海洋划界争端的例外

中方的argument:

a) 菲律宾提出的各项仲裁事项均为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以往海域划界案中所审理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海域划界问题,“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均确认,为使海域划界取得公平的结果,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菲律宾将中菲海域划界问题拆分并将其中的部分问题提交仲裁,势必破坏海域划界问题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违背海域划界应以《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为基础以及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的原则,将直接影响今后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公平解决。

b) 菲律宾表面上不要求进行划界,但菲律宾提出的各项仲裁事项,实际上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如果仲裁庭实质审议菲律宾的各项具体主张,就等于是间接地进行了海域划界。

c) 如果菲律宾这种“设计”的争端被认为可以满足强制仲裁管辖权的条件,那么可以设想,第二百九十八条所列的任何争端均可以按照菲律宾的方法与《公约》某些条款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联系起来,都可以提起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菲律宾滥用了《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严肃性构成严重的挑战。

菲方的argument:

菲方认为海洋划界问题只产生于沿岸国(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能获得的权利产生重合时,中方的主张将获得海洋区域的权利(entitlement to maritime zones)与当这些区域重合时如何划分(divide)混为一谈。公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便是说明了沿岸国的海洋权利,并在就这些权利的性质和范围产生争议时提供争端解决方式。在本案中,尽管仲裁庭也许在前述区域重合的情形中缺乏对划界问题的管辖权,然而,除此情形之外,仲裁庭的管辖权并不受中方就海洋划界问题所做出的保留制约。

3)关于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的例外

菲方律师认为,通览中文版及其他五种语言版本(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之海洋法海洋法公约,298条中所述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bays or titles)仅限于紧邻沿岸国之近岸水域,是与中方所声称之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不同的概念。而中方声明及外交文书亦从未使用过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指称历史性权利。因而,该保留于本案中并不适用。

4)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的例外

我国的argument: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对“九段线”(即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

第二,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第三,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

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上述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这些仲裁事项均无管辖权。

菲律宾为了绕过这一法律障碍,制造提起仲裁的依据,蓄意对自己提请仲裁的实质诉求进行精心的包装。菲律宾一再表示自己不寻求仲裁庭判定哪一方对两国均主张的岛礁拥有主权,只要求仲裁庭对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海洋权利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进行判定,使仲裁事项看起来好像只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然而,菲律宾的包装无法掩饰其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就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

菲方的argument:

菲方的argument主要集中在第二类问题,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第一类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中规定的“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的保留,第三类问题主要针对执法活动及军事活动的例外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的争端的保留。

公约下之岛礁及依此取得之海洋区域之性质并不依赖于事前决定何国对之拥有主权。因此仲裁庭在决断菲律宾提交之事项时无需考虑诉讼标的之主权归属,因其性质与其主权归属无涉(只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公约中岛礁及海洋区域之定义,而能依此主张的权力范围亦只取决于公约的相关规定,例如判定某岛礁(maritime feature)究竟是岛还是礁,或是低潮高地,此种判定与其主权归属并无联系,而判定其性质后能主张的权利范围亦只取决于公约的相关规定)。且菲方早已声明并不寻求仲裁庭判定哪一方对两国均主张的岛礁拥有主权,因而本案并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因而本保留在此案中并不适用。

此外,菲方同时声称依据早已确立的国际法,一法庭或仲裁庭即便对与一争端有关的所有争点并不都有管辖权,亦可就其中一部分(确定有管辖权的)争点先行行使管辖权。那么,即便仲裁庭认为某些争点可能超出仲裁庭管辖权之外,亦可对确定有管辖权之争点先行审理。

5)执法活动及军事活动的例外

菲方认为,执法行为的例外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与海洋科学研究或生物资源之管理有关的执法活动,因此,此处不应适用此例外。

菲方同时主张沿岸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司法权的例外在此亦不适用。(但沿海国并无义务同意将任何有关其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的争端……提交这种解决程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菲方称中方违反公约,对别国专属经济区之生物资源进行侵犯之行为发生地均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因而是菲方而非中方有权引用该例外排除仲裁庭对该issue的管辖权,而菲方并无引用此例外之意图。

至于军事活动的例外,菲方声称案中提及活动之性质应当取决于中方意欲达到的目的,而这只有通过中方提供的信息方可判断。菲方指出,中国一直拒绝承认其在南海的活动为军事活动,并在数份表明立场的文件中从未引述此例外。此外,菲方声称,许多国家都会至少于某些时候使用海军船只从事执法活动,因而军事人员从事建设或填海造地活动并不当然意味着此项活动为军事目的的活动。

总体来说,这对双方都是一个arguable的case,但是我国没有参加诉讼程序肯定不能很好地表明自己的观点,但是声明里已经有力的论述了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理由,期待仲裁庭作出公正的裁决。

该案的链接在这里: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最新的press release已经很好的总结了该案迄今为止的进程。

外交部声明链接在此:Position Paper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Matter of 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我写完啦 哈哈 谢谢大家对懒癌晚期的我一贯的等待。。。。。
真的不喜欢答和外交政治相关的。大家都是辛苦码字,您不看可以,讨论可以,不要攻击。我觉得我脾气已经不错了,从来不拉黑。别逼我。有意见可以学术探讨,拒绝直接攻击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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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中国不利。很不利。我们应该拒绝仲裁。

第一,什么是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是一群非常“公正的”法官们给出的判决。
在仲裁开始前,双发必须要签订协议,明确表示两点:我同意将这个问题交付仲裁 和 无论仲裁结果如何,我都会接受。第二点是至关重要!这意味着,仲裁结束后没有上诉的可能,仲裁的结果必须接受。

这其中,参考什么法律是很难说的。
特别是若联合国主导仲裁,还要考虑领土划分对双发的经济政治发展,世界和平稳定等。很有偏袒弱国的倾向,总体来说比较扯。
国际法目前是综合common law还有civil law,其本身不是law,充其量是多国缔结的条约总和。
那么在仲裁中,我们是遵循中国法,还是菲律宾法,还是海洋公约等等(注意,不是法律)?
特别是,现代国际法体系是当年美国的自由派学院的领导人威尔逊提出的十四条演变生出,由此窥见国际法也是西方主导的世界体系产物之一,是没办法对中国友好的。

而且法官的背景很重要。大多数法官是common law背景,因为国家法庭说英语的时候多。而且多年来,国际法庭上鲜有中国法官身影,非洲法官也多是美国裔的。而亚洲法官,大概是会打压中国,这个可以理解。西方系的法官,理解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会打压中国。想来想去,也没谁帮我们了。。。还是另觅出路为好。

第二,已经有的就领土相关仲裁的国际案例。
有一个相关案例就是 卡塔尔 对 巴林 就海洋划界和领土争端的案子。
卡塔尔和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卡塔尔诉巴林)
双方扯皮多年,最后同意提交仲裁,判决下来后没办法质疑仲裁结果,只能质疑仲裁机关的权力和职能,多次撕逼后,最终还是尊重仲裁结果,领土被判给了卡塔尔。感兴趣的可以看一下。

还有一个相关案例是尼日利亚 和 喀麦隆 的就巴卡西半岛的领土争端
【中非】巴卡西半岛——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领土争端
联合国非要干预,拽着一群非洲领导人逼着要仲裁。最后尼日利亚作为一个堂堂西非第一大国,把领土给出去了。当然,根据尼日利亚现在的说法,就是“非洲是一家,我们给兄弟一片土地罢了。”我觉得亚洲是永远不可能是一家的。。。

由此可见,仲裁大多是联合国针对双方都弱势的国家,威逼利诱各种谈判后施压的产物。他们想接受吗,不想?那就没有援助,done。没看见英国和阿根廷就马岛仲裁,也没看见巴基斯坦和印度就克什米尔仲裁。
菲律宾是弱国,中国不是。中国是大国。是五常。如果菲律宾不支声,没有其他国家会提议仲裁的。

第三,中国为何不能仲裁?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仲裁可以一劳永逸,中国直接以此方式把领土定下来不好吗?
不好,从事实和国际舆论上来说,中国都处于劣势。

以钓鱼岛为例子。
最早是中国发现了钓鱼岛,且在明朝初期的《顺风相送》中有过记载。但是那时候的所谓发现基本是沿海渔民的记录,好比哥伦布发现了美洲大陆,但是并不能说发现就是我的。有人驳斥在那个遥远的年代,无主地就是先发现先得到。如果这么说,日本也是中国的。

民间不算,看官面记载,也不太靠得住。正式官面上的探索明朝马马虎虎纪录了几次,打发了芝麻官写在水路备忘录中。但这并没有什么卵用,因为这个坑爹的记录员就是说路过这,路过那,东瞧西看一番而已。后来在清朝时期,慈禧正式让盛氏家族在那里通商买卖,算是确认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权,而非主权。这个很重要,是我们硬说有主权的唯一历史纪录。
对了,日本也提过在岛上开展了“科学探索“。因为岛上有一种奇特的鸟粪,是优良化肥。而环岛有蓝色吞拿鱼,是人间美味。。。客观说,我们两国都没有拿出靠谱铁证。

后来美军在战争中用作基地。又把管辖权移交日本等等,居心叵测。
从始至终,没有一个国家明确说有主权。所以现在钓鱼岛问题才能搁置,就管辖权先来回扯皮。

类比菲律宾。我对黄岩岛研究不深。
这个黄岩岛在古时也是无主地,没人住,甚至路过的记录都很少。历史依据薄弱,对我们不利。
但是说实在的,地理上还离菲律宾相对近。。。而关于管辖权和主权问题,也是最近开始撕逼。自古以来这种话,说不了,用不上。而以最近活动为例子,双方的用心又太昭然若揭,不好扯。很难解决。

那么国际舆论是怎样的?
前文说了。如果仲裁,“同情心”泛滥的法官可能处于经济发展角度考虑,把岛判给菲律宾。因为中国的力量实在太强大,人家感觉我们不差这一个岛。
而且国际上日益要牵制中国发展力量,中国这个黄岩岛明显就是冲着打开岛链的军事目的去的,连环岛鱼群,岛上鸟粪做化肥的借口都找不到。十有八九这个岛是给菲律宾的。那时候中国不能说不接受了。

有人可能说,我就实际控制,怎么滴。
naive。国际仲裁不是一个单独的环节。联合国难道不懂人性本恶,会有人耍流氓吗?制裁。制裁是非常可怕的。从个别商品进出口,到金融制裁。从国际会议上孤立,到周边政治关系的封锁。话说人多力量大,就算中国可以闭关锁国好好生活,还是顶不到一年半载的。近期相似例子请看俄罗斯。

综上,从仲裁的本质,从相关领土仲裁的例子,从中国面临的事实和舆论劣势。我们都不能接受这场注定不利于自己的仲裁。
说到底,仲裁也是国家间博弈的产物。并非是存在就是正义。我们不想玩,就彻底脱离开这个产物好了。事情的解决,总是有多种渠道。

希望各位也不要被仲裁二字所局限了思维。
我们不参加,不代表我们在逃避。而是说明我们清醒。也更加说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崛起,是非常不容易的。我们很多时候做出的努力和考量,是需要庞大的集体思考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这集体思考做出贡献。
中国的发展就好像是滚雪球。我们都在向着同样方向努力,才能让雪球滚起来,才有惯性在国际舞台上说硬气话。如果我们自己都不相信国家,或者在别的地方另起炉灶做对抗,那我们中国人什么时候才有一个大雪球一样的存在感呢?若是一个一个小雪球无法凝聚,别人一盆水,雪球们都消散了。最后一片茫茫雪地,国家又在哪里?

没有一个国家的发展是一蹴而就。为何,不做个创业者?开拓,一起来吧。

ps:
补充两个事情。
想要了解国际法,可以参考我以前的答案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是什麼? – 法理学
这其实是我在知乎的第一个答案,哈哈,还比较稚嫩。。。

第二,我在回答答案啊的时候心里想的是钓鱼岛和一般情况。
但是 @Hoven Vilion 的回答补充了黄岩岛的特殊情况。菲律宾不要脸的程度简直令人发指。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看呀~
并且就hoven提出的 中国就国际海洋法公约的保留条目有可争辩性的情况,我也想不到什么好办法。目前我寄希望可以向美国施压,因为美国甚至还没有通过国际海洋法公约。但是至于如何操作,还不甚明了。唉,什么时候我们能出一个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大法官呢!!!!真心不想再多说国内的法律体系了
也希望大家集思广益~


领土争端现在已经摆的很明白了,中国就是要强行九段线,之前花的钱承受的国际压力算不能随意打水漂,在美国加入更大压力之前基本上没有退让的余地。
在这个基础上,不参与国际法庭的仲裁面临的结果是面临的国际压力的增加,本质上没有区别,还是在以南海硬实力说话。而参与仲裁就要考虑后果了,赢了还好说,算是获得了国际上更广泛的支持,大幅减轻了南海问题的外部压力。但要是输了呢?中国认不认?在不认的情况下可就不单纯是南海的国际压力增加的问题,这就是在破坏国际游戏规则,侵犯了制定规则者的利益,触动了遵守规则者的利益,事态发展就难以把握了。
简单说不参与主动权还能掌握,参与要么是把命运交给别人定夺,要么是强行破坏游戏规则,引入不可控因素,那么参与与否就一目了然了。至于仲裁是否一定会对中国不利?只能说在不是一定对中国有利的情况下都是对中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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