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自民主派初選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的87A報道限制解除以來,不少傳媒已盡力披露限制本覆蓋的、過去一年間的十多場交付程序聆訊內容,以及百餘頁的案情撮要內容。但為何此案的交付程序會延宕一年、這一年間控辯雙方角力的主要矛盾是什麼,這些問題似乎未有展述,讀者小柑來稿解說。
自 2021 年 7 月 8 日第一個交付提訊日(Return Day)開始,47 人案的交付程序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到 2021 年 9 月 23 日為止,針對12,290頁文件翻譯、認證翻譯(certified translation)的安排和豁免;第二個階段是到2022 年 3 月 4 日為止,辯方要求控方說明其實質指控,提供指控詳情(particulars of charge)和案情撮要(summary of facts)讓各被告可以決定是否答辯;第三個階段是到 2022 年7 月 6 日為止,主理案件的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劃定死線,要求各被告答辯,並隨著第五被告吳政亨的閉門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完成,將全部 47 名被告交付高等法院。
由於交付程序期間有兩次針對 87A 限制免除的申請,47 人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的最後一日是 2022 年 8 月 18 日,即羅德泉裁判官宣佈免除 87A 限制,並說「這單案在這個法庭算是到此為止了」。
不贅述關於 87A 的爭議,之所以會產生長達一年的纏鬥,主要是因為兩個關聯的問題:
1)47 人有共謀嗎?共謀了什麼而犯法?
2)是先有案情,還是先有答辯?
由於交付程序的目的是讓裁判官檢視控方案情,從而決定案件是否應該被交付正審,「共謀了什麼而犯罪」,是整個檢控是否站得住腳的關鍵。
辯方律師指出,控方必須「明確寫下」(put in down on writings), 47 人全部同意的「謀」究竟是什麼、而為什麼這個「謀」足以構成刑事罪行。辯方認為,如果不能把這些問題說清楚,被告就難以決定是否答辯,甚至檢控都是不妥當的。
辯方要求控方就控罪提供更多詳情(particulars),提供案情撮要(summary of facts),讓辯方搞清楚控方在指控什麼,從而可以給被告適切的法律意見。這些詳情包括:罪責要素,控方在審訊中會依賴的資料,被告使用了什麼非法手段,什麼是「國家權力」(state power),明顯行為(overt act)的構成元素,是連帶控罪還是分別控罪(conjunctively or disjunctively)。
但控方認為,他們已經提供了「多過平時」的資料給控方,而且控罪書(allegation)也是「非常全面的材料」,他們沒有義務,也不能夠在被告答辯之前就交出案情撮要。控方的立場是,被告必須先答辯,擬認罪的被告才會得到案情撮要。
根據《裁判官條例》80B 條,檢控官須在提訊日前不少於7整天,或在被控人同意的更短期間,將以下文件送達被控人:申訴書或告發書副本一份;控方擬在審訊時傳召的證人的陳述書副本;呈堂文件副本;及呈堂證物清單一份。控方認為這並不包括案情撮要,而且刑事訴訟程序中,案情撮要會在被告人作出擬認罪答辯之後,才在公開法庭讀出。
這個對立就是一年爭議的核心,也帶來了庭上言語交火:
辯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明言:「我們不會被人用槍指著來答辯。」(We will not be held at a gun point to offer plea.)
代表控方的羅天瑋則堅持,「 如果他們不認罪,他們就什麼都不會有,下一份看到的文件就是開案陳詞」(If they plead not guilty, they will have nothing and the next thing will be case opening.)
什麼串謀,什麼罪?
民主派初選是一個共謀嗎?這個共謀是 47 人全部同意的嗎?47 人全部同意的共謀是什麼?這個「47 人全部同意的共謀」為什麼是刑事罪行——為什麼是顛覆國家政權?
在最早由警方準備的控罪書(allegation)中,這個串謀是:
「2019 年 12 月 10 日到 2020 年 7 月 30 日,香港大學前副教授戴耀廷(第一被告),聯同其他人,包括區諾軒(第二被告)、趙家賢(第三被告)、鍾錦麟(第四被告)和吳政亨(第五被告),和其他有意參加立法會選舉的人(第六到第四十七被告)串謀,組織、策劃或參與了 2020 年 7 月 11 日和 2020 年 7 月 12 日舉行的初選,以選出民主派候選人參加立法會選舉。通過這個初選,泛民主派成員的目標是在立法會取得具有控制力的大多數(即在立法會中取得超過 35 席)。
「進一步曝光的是,第一到第四十七被告一同串謀並聯同其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目的是濫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73 條賦予他們作為立法會成員的權力和職能。」
在交付程序最後讀出的案情撮要(summary of facts)中,這個串謀是:
「成為了議員並控制立法會之後,這些被告人會進一步行動來實現他們的計劃,那就是(i)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任何預算案或其他公共開支議案, 無論該議案是什麼內容或內容是否有可取之處;(ii)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的運作;(iii)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以實現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無論是控罪書還是案情撮要,都將戴耀廷教授發表的《攬炒十步曲》等文章視為重要的文件,以此來錨定那個「當選之後的共同計劃」。不過,戴教授提出的「攬炒十步」、或者控方根據他們對「攬炒十步」理解而寫出的「顛覆三步」是否等同 47 人全部同意的「共謀」呢?
在案情撮要中,唯一一份 47 人都簽署同意了的文件,只有「初選提名表格」,而這份表格裡面確認的是「同意和支持戴耀廷和區諾軒所領導的協調會議中所取得的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
翻查 2021 年 1 月 47 人大搜捕剛發生時,《明報》的報導如是說:
「戴耀廷早於去年3月已牽頭協調民主派立法會選舉參選名單,民主派5月達成共識會簽署由戴草擬的初選協議,內容為『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特赦抗爭者、叫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及重啟政改以達雙普選』,當中並無提到攬炒、令政府停擺。其後戴耀廷稱初選人毋須簽署,因不想協議成為被DQ藉口。」
「『抗爭派』擔心民主派政黨「反口」,另發起『墨落無悔 堅定抗爭』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當中亦無提到攬炒、令政府停擺,內容同樣為『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撤銷所有抗爭者控罪,令相關人士為警暴問責,並重啟政改達致雙普選』。」
抗爭派的「墨落無悔」聲明縱然被控方指為「關鍵文件」(Key Document),簽署人只有 37 名,並非在 47 人中被告的全部初選候選人,民主黨、社民連及個別候選人如徐子見、毛孟靜、林景楠就沒有簽署。
即便如那個「陰謀」如案情撮要所言,取得多數議席的民主派議員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導致行政長官辭職,其中的「非法手段」是什麼呢?為什麼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就會癱瘓政府運作?為什麼行政長官辭職,就「顛覆國家政權」了呢?
大律師祁志(Nigel Kat):「一個共謀就是一個一齊做某件事的共同協定。如果我同意去做的是另一件事,或者用另一種方式去做這件事,那就不是同一個『共謀』。這個共同協定及其所犯的罪行必須首先被準確描述……指控的用語措辭必須包括一個足以構成犯罪的共同協定。」
資深大律師夏偉志(Graham Harris):「我們要問的是,國家政權什麼時候被顛覆了?這個本案一個非常核心的議題。指控指出,被告通過取得立法會多數席位,從而全面否決政府提案,這樣來顛覆國家政權。但香港特區的架構中,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是分開的。顛覆一個政府,和否決一切提案,有非常重大的差別。」
大律師張耀良:「這些被告人被控串謀犯下了一項未來行為。我們假設他們當選了,成為了立法會議員,並否決所有議案,這樣就構成了一個刑事罪行——這就是控方的案情嗎?我想我們是時候講清楚了。」
大律師吳靄儀說:「我讀過控罪書了,控罪書長是長,至於是不是講到重點就確實叫我費腦筋。」
「不是自願答辯的請舉手」
辯方律師在庭上直斥控方提出的是一個「壞指控」(a bad charge),但他們並未能說服法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75 條,有關指控不妥當、不應被接納,爭取控罪詳情也被羅德泉裁判官全面否決。
2022 年 2 月4 日,羅官在裁決中說,罪責元素是辯方律師的判斷,什麼文件和證據不利於被告也是辯方律師要負責的判斷,被告用了什麼非法手段是正審要處理的事實問題,什麼是「國家權力」也是正審要解決的問題,控方要在正審中說服法庭什麼是「明顯行為」,至於 47 人在串謀中是連帶還是分別的關係,也是正審要處理的事實問題。
當時案件已經在裁判法院延宕近一年,一個月後,羅官首次表示,有意給被告的答辯劃死線,好讓控方可以開始準備案情撮要。
這個提議遭到辯方律師們的強烈反對。律師們指,決定答辯的會面是被告與律師最重要的一次會議,不應被限時完成,尤其是當時探訪正受到疫情的嚴重影響,而且裁判官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權力給被告人的答辯劃死線,這樣的安排是「不尋常」「令人震驚」。控方則堅持,不答辯,無案情。
不過在這次提訊結束之後,司法機構旋即公佈因應第五波疫情而暫停大部分聆訊,律師到懲教院所進行公務探訪也被暫停。答辯死線事宜在 4 月28 日重返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議,羅官說「瓶頸似乎是案情撮要」,控方堅持「瓶頸是答辯」,辯方律師也最後一次力推法庭命令控方提供案情。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到今天為止,到底這個『串謀』是什麼?47人被指稱共同協定了什麼?我們只有一個指控,然後不斷收到各種後續版本。控方需要講清楚,他們的準確指控是什麼,47 人共同協定的是什麼,你們控方指稱的這個協議的關鍵元素是什麼。這份檢控文件完全沒有這些詳情細節。控方得以圍著這個指控翩翩起舞,加鹽加醋。如果你(裁判官)不要求控方以書面方式寫清楚他們所指控的『共謀』及其關鍵元素是什麼,這種情況只會愈演愈烈。我們不應該再浪費時間,就找一張紙寫下來——47 人共同協定的是什麼。47 人必須同意同一件事,否則這份文件就是多餘的。這是一個壞指控。」
主控羅天瑋反駁,控方老早就把各種資料都交給辯方了,辯方也有大量時間研讀文件,並直接威脅「當他們有了所有材料, 他們完全沒有其他理由再要求押後答辯,現在這樣就是公然選擇了不認罪。」(When all materials are in hand, they simply give no further reasons for seeking adjournment on giving indication on plea. It’s blatantly a choice of not guilty plea. )
這時另一名辯方律師向法庭讀出他們收到控方材料的一個時間表:各被告在 2021 年 1 月被捕,之後一直被還押,直到 9 月才第一次收到文件。之後在(2021 年)9 月 8 日,我們收到3.72GB的文件。10 月,再收到1,000頁的文件。11 月,1,600頁。11 月 22 日和 11 月 29 日,又有幾百頁。(2022 年)1 月 7 日,他們又送來了3.3GB 的文件。1 月 23 日,300GB。而最相關的文件,案情摘要(the brief facts),有 22 頁。之後因為疫情,我們無法妥善地見委託人。3 月 1 日,18.1GB 材料。(3 月)25 日,收到 69 頁的案情撮要。
羅德泉裁判官最後的決定「不怪任何人」,不過「凡事都有底線」,指令 6 月 1 號和 2 號為下一次交付提訊,有意作認罪答辯的被告要在 5 月 12 日下午 5 點前告知控方,如果沒有任何答辯意向,會被視作不認罪。如此,在 6 月頭四日的最終交付提訊日,就有了29 被告作擬認罪答辯,17 被告作擬不認罪答辯,1 被告選擇初級偵訊。
聽完認罪答辯之後,羅官說:「不是自願答辯的請舉手……沒人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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