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於5時30分更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天表示她個人親自聽了我在台灣論壇上的發言錄音,才同意特區政府發出的新聞稿,並表明任何鼓吹港獨自決,聯邦制方式完全不可接受,違反憲法及基本法,必須以正視聽。她亦指有關譴責全無打壓言論自由目標,非關學術自由,亦非藉此23條立法,現時政府無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我在此向行政長官本人的回應表示極度失望。作為行使公權力多年的政府官員,行政長官不可能不知道這譴責聲明對受針對人士所做成的負面影響。特區政府在三月三十日發出聲明後,已對本人做成極大的傷害,包括聲譽及心靈困擾,並威脅本人及其他香港人的思想、言論及學術自由。
即使行政長官表明已聽過我的發言錄音才同意發出那譴責聲明,但發出此聲明明顯涉及公權力,也必會對本人的權益產生負面影響,但特區政府卻沒有容讓本人有任何申辯的機會,就發出此損害性嚴重的聲明,那是違背了程序公義的原則。行政長官所聽見的錄音,只是我在那次論壇中非常簡短的總結發言。相關的觀點,我在過去幾年,在香港的報章也曾發表。我認為香港人可通過民主自決考慮成為獨立國家、與中國其他族群組成聯邦或邦聯的想法,那是建基在中國現在的專制政權已結朿的前提下。
行政長官指任何鼓吹港獨自決,聯邦制方式完全不可接受,違反憲法及基本法,我在此必須嚴正地向行政長官提出以下問題:
1. 請明確指出我當天的發言,如何構成「鼓吹」港獨自決?是否提出人們應思考或討論中國及香港的未來可以有的各種可能性,就已算是「鼓吹」港獨自決?若是的話,這是否不合符比例地限制了港人的言論自由?
2. 為何在發出譴責聲明前,沒有給予本人任何申辯的機會?特區政府是否認為在行使公權力時不用遵從程序公義的原則?
3. 過去我在香港也曾發表相近且更完整的觀點,但特區政府卻一直沒有表示甚麼意見,那是否指我整全的觀點並沒有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現在只是根據我在論壇當天的簡短發言就發出譴責聲明,那是否斷章取義?
4. 在香港有不少人發表的言論,是直接及清楚地支持港獨和自決的,為何特區政府從來沒有向這些人士發出任何讉責聲明?現在對本人發出的譴責聲明,是否存在政治篩選?若是的話,這做法是否非常不合理?
5. 我雖在大學有教職,但沒有任何官職,亦不從屬任何政黨,只是一名普通市民,為何特區政府竟會如此罕有地向一名普通市民在海外發表的言論發出如此嚴厲的譴責聲明?當中是否涉及不可告人的政治原因或目的?
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必須回應這些問題,不然將嚴重影響行政長官本人及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令人懷疑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是否有能力及決心捍衛香港人的的思想、言論及學術自由。
(因時間倉卒,先列出上述問題,之後或會再有補充或修正。)
戴耀廷
(原刊於戴耀廷 facebook)
原文連結
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18/04/1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