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6日
【明報文章】幾位立法會議員宣誓未符合法律的要求,立法會主席容許他們重新宣誓,本是個合情合理的決定,但律政司司長卻在此時向法院提出覆核主席的決定,大有以行政干預立法會的政治意味。終審法院在剪布案中已指出,在三權分立下,法院盡可能不會干預立法會的運作,一些人士隨即批評說《基本法》並無三權分立的規定。
香港的政制是三權分立還是行政主導,在過往十年已引起多番討論。首先,兩者皆沒明確訂明於《基本法》內;其次,兩者皆是簡稱,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詮釋,單在用詞上作出爭辯並沒多大意義。
三權分立有不同的模式,英國和美國的模式便相差甚遠,但它有兩個共通的基本概念:第一是行政、立法和司法權由不同機構擁有,沒有一方獨大。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否定三權分立,人大常委會集行政、立法和司法權於一身,但這並非香港的制度。第二,三權互相制衡,不讓權力集中。港英年代,港督任命立法局議員,在重大法案投票時非官守議員需支持政府,港督可以拒絕簽署法案使法案無法生效,行政立法並無相互制衡,但司法機關仍相對獨立。這種殖民統治的模式,或許就是一些人所嚮往的行政主導。
然而,這制度在1980年代已出現巨變,《基本法》更徹底改變了這制度,令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相互制衡。行政長官可以拒絕簽署法案並發回立法會重議,但若立法會以三分二多數再次通過該法案,行政長官便得簽署法案或解散立法會。若新的立法會再以三分二多數通過該法案,行政長官便得簽署法案或辭職。
在施政方面,當然是由行政主導,但若須立法配合,政府仍得游說立法會議員支持,立法會更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行政機關沒有繞過立法會的立法權;立法會則只有監察政府施政,但沒有決定政策或施政的權力;司法機關則獨立運作,並享有司法覆核權以監察行政和立法機關,但卻限於合憲合法的層面而不會取代行政或立法的職權。法院亦多次指出《基本法》規定的是三權互相制衡的制度,論者堅持這不屬三權分立,恐怕只是言語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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