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8 October 2016

重思香港自治的國際因素 —— 從《美國香港政策法》說起

作者:鄺英豪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早前發表年度報告,批評中國不斷干預香港自治,持續侵犯一國兩制。報告建議美國政府,若香港自治繼續受威脅,便應考慮修改《美國香港政策法》(下稱《政策法》);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港府隨即回應,指外國不應干預香港事務。這是主權移交以來,美方首次高調提及可能修改《政策法》,值得我們藉此重思香港自治的國際面向。

國際監察一直存在

《政策法》是美國政府於1992年頒布,訂明1997年主權移交後,美國政府繼續視香港為政治、經濟政策與中國不同的地方,繼續享有貿易優惠,及進口美國高科技產品 ── 前提是美國政府需要每年就香港自治進行評估。

正如政治經濟學者孔誥烽和中國問題專家林和立多次指出,雖然北京老是批評《政策法》干預中國內政,卻從中獲得了大量好處。例如,由於美國將香港與中國區別開來,美國對敏感科技產品出口到香港的限制,就遠比到中國寬鬆得多,香港因此成為中國繞過出口管制,取得先進科技的重要渠道;而中國透過在香港開設公司,輸入外國敏感的科技產品,更是公開秘密。

根據《政策法》,美國政府需要對香港的自治狀況,進行年度評估;曾有評論指2003年港府之所以擱置廿三條立法,正是因為北京考慮到《政策法》,以及香港的戰略價值,令其有所忌諱,不敢強行立法。

其實,除美國透過《政策法》持續監察香港自治狀况外,前宗主國英國也會每半年發表報告,歐盟委員會亦會每年撰寫報告 ── 當然,香港自治地位本身,也實質上奠基於1984年簽定、並於聯合國備案的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換言之,香港自治與國際因素,一直以來都密不可分。

自治有賴持續國際監察

比較政治文獻一早指出,持續的國際監察,是自治政體得以持續的條件之一。意大利轄下的南提洛爾(South Tyrol),就是明顯的案例。1948年,意大利國會通過南提洛爾自治法令,但在初期,南提洛爾的自治並沒有真正得到落實,意大利人仍然繼續操控南提洛爾的行政及財政事務。結果南提洛爾人多次發起大型抗爭運動,奧地利政府(南提洛爾前宗主國)亦多次向聯合國遞交議案,要求國際社會關注事件,協助南提洛爾人。結果意大利政府於內外壓力下,最終在1972年開始修改自治法令,令南提洛爾逐步走向真正自治。巴布亞新幾內亞轄下的布干維爾島(Bougainville Island),在2000年成立了自治政府後,也有賴鄰近國家新西蘭、澳洲、斐濟等國家的持續監察及參與。就連美國的自治政體波多黎各(Puerto Rico),之所以能在1952年確立自治地位,也與聯合國在二戰後持續監察和積極跟進有關。因此,前港大學者、憲法專家佳日思在比較自治政體著作《Practising Self-government》中就指出,由於自治政體多在全國政治中處於弱勢,如要長期維持自治地位,實在有賴於國際社會的持續監察。

每當提及國際社會監察,香港人往往聯想到「外國勢力」等負面字眼。但香港要建立和維持真正自治,港人在思考中國因素以外,亦必須重思國際因素,以更立體的策略推進本土自治運動。

(作者為《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 原载: 香港《蘋果日報》
本站刊登日期: Saturday, October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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