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24 April 2014

为什么陈氏与三井公司纠纷无关二战赔偿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三井公司船只,以让日本公司履行在2010年的财产纠纷的终审裁决,最终日本公司以缴纳40亿日元而告终 。这个事件在发生之时,就被中国民间索偿协会的主席童增形容为民间索偿的第一起胜诉案例。但是随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又说,该案件只是“普通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与中日战争赔偿问题无关” 。
那么此事到底和战争赔偿有没有关系呢?对于这个金额庞大的案件,尽管在六七十年代在日本和香港是轰动一时,大陆却一直缺乏关注。就我从报道中获得的信息来看,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是合理的。
这个案件的简略经过是这样的(详细经过看报道《对日民间索赔第一案全记录》 ):
1936年11月,陈顺通(第一代)把两条船只“顺丰”和“新太平”租借给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为期一年。但是在1938年中日开战,两艘船不知去向。1940年,大同致函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依法捕获”,又把船转租给大同。但是后来才知道实际上 “新太平”在1938年底已经沉沒,大同也领取了保险金。而“顺风”则在1944年底触礁沉沒。直到1947年,陈顺通才得知这个消息。
1958年,陈顺通之子陈恰群(第二代)从上海搬到香港,开始和大同联系,要求大同赔偿,但大同以船只被日本政府夺去为由,认为应该由日本政府负责。于是 1961年,陈恰群开始和日本政府联系。在日本律师的帮助下,在1964年起诉日本政府,随后几年日本东京裁判所采用民事调停的方法处理。1967年调停 失败,日本政府认为“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1970年开始,在日本律师的资助下,陈恰群向日本政府起诉,最后在1974年裁定 时效消灭。
1988年,陈震、陈春兄弟(第三代)转变策略,在上海起诉日本公司,因为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战后复杂的变动中最终并入三井(1999年),最终起诉对象变为三井公司。经过20年的诉讼,中国在2007年做出裁决,日方公司必须赔偿,又经过几年上诉,才最后定案。
陈氏兄弟之所以能够胜诉,最重要的原因有三点:
第一,他们把对象从日本政府转为日本公司,并努力论证这件事和二战的战争行为没有关系。这点避过了中日之间战争赔偿已经得到解决的问题的争议性(中国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
第二,他们能让法庭相信在整个过程中,日本公司存在欺诈:第一,日本公司无法出示船只被日本政府捕获的证据,所谓捕获,只是大同公司的一家 之言,整个事件无法证实和日本政府有关;第二,日本公司在1938年新太平沉沒并领取保险金后,仍向陈氏声称这两艘船仍然被日本政府租给自己。因此,日本 公司存在恶意行为,其过失是很明显的。
第三,这个官司从1960年代起就一直在进行,尽管断断续续,但并没有失去时效,而且有证据显示之前陈氏之所以没有直接控告大同是因为他们被大同误导所致。
由于这几点关系,整个事件其实是一宗发生在二战期间的民事案件,和战争的关系仅仅是发生在这个时期并被日本公司用作借口而已。它和战争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这个案件和中日之间的战争赔偿问题没有关系。部分媒体与个人炒作这和战争赔偿相关,这是不负责任的。比如环球时报《扣押日本货轮,中国法律彰显正义》中说 这个案件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即便在日本的诉讼因为各种原因和理由不能胜诉,在中国起诉也有胜诉的可能性”。这就带有很强的误导性。
事实上,如果这个案件一开始就在日本起诉大同公司,而不是日本政府,那么我看在日本取得胜诉的机会也是很大的。同样,如果这个案件在中国起诉的对象是日本政府,这个案件败诉的机会也很大,甚至在当时可能连立案也无法做到。陈氏兄弟的胜诉,最大的原因是他们选择了合适的策略并掌握具备说服力的证据,而不是任何政治因素。
从本案的判决时间看,本案在2007年已经判决,当时中日还处于暖春状态,证明这个判决和政治无关。另外,在上海扣押船只之后,日本一度表示极为遗憾,并 称要和日本公司讨论应对,这是受媒体炒作“战争赔偿”问题的影响。当中国声明这和战争赔偿无关之后,日本公司就答应交款了。这显然是因为中国政府的声明之 故。
其他的强征中国劳工慰安妇等民间索偿要援引这个例子几乎是不可能的。首先,他们的索偿对象是日本政府,索偿事由是战争直接关联的事件,而中日之间已经就战 争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此点有争议,暂且不论)。其次,他们的索偿日期都太迟,这当然有特殊原因,但这些原因都是中国方面的问题(在中日建交后的一段长时期 内都没有民间索偿这个说法,直到直到1995年才逐步放开)。即便现在他们转向诉讼日本企业(如果有可能的话),也会有时效过失的问题。在和二战有关的索偿问题中,遗留毒气问题是最为有把握的一个,就是因为它发生在较近的时期。

其实从另一面看,陈氏兄弟又是非常幸运的。他们家族的另外两艘没有被日本租借的轮船在战争中被中国政府命令凿沉,但在事后没有取得应有的补偿(至少没有看到报道提到过这一点)。反而是这两艘租借出去的,尽管经历了波折,最后还给予他们相当巨大的回报。
无论民国还是共和国政府,在和日本签订和约的时候,都没有考虑人民的损失。它们本来应该向日本索偿,而把(部分)赔偿金用于补偿民间的损失。
比如陈氏的那两艘为国家利益而凿沉的船,就理应获得政府赔偿。至于赔偿资金的来源,是中国政府自己出也好,是从日本政府的赔偿金(尽管为零)中出也好,这和陈氏无关,是中国政府的事。中国政府对外放弃了日本的赔偿金,但不得以此为借口不承担对民间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这里更不提在二战时的其他受害者了,比如被迫做慰安妇的妇女,在战后不但得不到国家为她们积极争取的赔偿,也得不到国家的补偿,在建国后甚至饱受歧视和欺凌,给她们的伤口再撒上盐。
从这个角度来看,其实二战战争索偿问题可以放开思路,就是尝试向中国政府去索偿。

当然,时代变迁所造成的悲剧有时候是无可奈何的。
比如,中国为了筹款建铁路,在1910年向美国人出售铁路债券,很多美国普通人以为买了优质产品,但是中国风云突变,到债券到期 时,北京政府不认帐了,说这是清朝为镇压革命者而修的铁路云云。可是在1910年,清朝还是中国的唯一政府,革命党只不过是地下会社。这些血本无归的投资 者除了自叹倒霉之外又能如何?
又比如,1944年共产党游击队借了江门一户人“白米共三十八担七十斤,大洋伍仟圆,金条八支”并订立“二分利息”,承诺革命成功后归还。现在政府不认帐了,连本金都收不回,他们除了自叹倒霉之外又能如何?

from 黎蜗藤的历史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ed3c30101ku9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