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莊永燦以《法院有權「修改」或「廢除」法律?》為名的文章,我不得不抽點時間説說話。
首先、文章題目的目的是在誤導讀者。因爲不管在任何一個國家,法院都沒有權利修改或廢除法律。法院對一道法律做出違憲判決,該法律在法律的意義上是「無效」;立法會/議會能選擇修改、廢除該法或不作任何行動,但如選擇不作任何行動,被判定違憲的法律將不起任何法律效力。根本沒有法院能否修改或廢除法律的問題。
第二、在一國兩制體系下,香港法院可以做出任何法律解釋與憲法審查。人大擁有的是《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等於說人大在某種意義上是香港的「最高」憲法法庭。人大可以選擇使用解釋權與否,根本不用作任何制度的修改,除非莊「律師」認爲一國兩制、人大釋法是不合理的制度。我建議莊「律師」另撰文說明,因爲這一篇文章實在是不知所云。
第三、大陸法系國家也有違憲審查制度。德國有憲法法庭、法國有行政法庭、歐洲有人權法庭、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法律解釋。歐盟法律在各成員國也帶有憲法意義,任何一國的法律違反歐盟條約與條例都會被歐洲法院要求修改,如不修改歐洲委員會可以採取懲罰性措施。
第四、莊永燦居然可以是「律師」與「區議員」??在經濟學中有爲名「逆向選擇」的概念,意思是在信息不安全的情況下,人們會選擇一堆垃圾而好的產品會因爲人們不懂選擇而退出市場。順著這個邏輯,下一個問題是爲什麽香港會有這麽多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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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山中雜記 http://montwithin.wordpress.com/2011/12/04/%e8%8e%8a%e6%b0%b8%e7%87%a6%e3%80%8c%e5%be%8b%e5%b8%ab%e3%80%8d%e3%80%81%e3%80%8c%e5%8d%80%e8%ad%b0%e5%93%a1%e3%80%8d%e6%b2%92%e6%9c%89%e6%b3%95%e5%be%8b%e5%b8%b8%e8%ad%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