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没有安全感的,因为那是处在一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但人并不是为死亡而存在,相反他们是为享受生命的欢欣而存在。对死亡的恐惧,催生人的自然理性,寻找正义来保护人类个体,是人类自我保存的渴望唤醒对共同权力的需求。他们需要共同权力来主持正义,正义由律法来保障。
问:看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法享有生命安全的。
答:这既是一个逻辑推论,也是一个历史事实。远古的情景不可查证,但现实社会的实际运行已经提供了证明。一个社会的正常生活,百姓安居乐业,产业蓬勃发展的前提是人有安全感。而社会正义是社会安全必不可少的保障。霍布斯政治理论的一个核心观念就是正义源于社会中所有人都有对非正常死亡的畏惧。因而要避免无端的攻击战争所造成的残杀。霍布斯说,“在自然状态,何谓正义?何谓非正义?是根据行动来评价,而不是根据行动者的意图和良知来评价。迫于必然的行动,出于和平努力的行动,为了保存我们自己而采取的行动,都是正义的行动“。但问题出来了,谁来评定正义与非正义?谁来保证正义得以施行而非正义得到抑制?霍布斯的回答是,正义只有在契约受到尊重的时候才出现。罗宾·邦斯在《托马斯·霍布斯:国家与自由》一书中指出,“随着立约和承认必须遵守信约,才有可能第一次谈论正义和不义。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具有对每一事物的权利,所以没有什么能够是不义的”。只要有契约就必然有仲裁,否则契约就仍可能是一纸空文。而且这个仲裁者必须强大有力,它是一个可以实行强制执行的权威。如果这个仲裁者是公正的,它就是正义的保证。
问:显然这个仲裁者就是国家权力。
答:是的。但是霍布斯绝不是权力拜物教者。因为他给国家权力合法性一个根本性的限制,那就是这个权力的施行,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我们来看看霍布斯的国家起源说,“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制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大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个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civitas)。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国家的本质就在于它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但是,我们凭什么把个人的权力和力量交给那个单一人格?这个过程是怎样实现的?霍布斯认为,人们的这个行为是依照自然律的,这个自然律和我们曾经讲过的自然用的是同样的词,但词序不一样。通常我们所说的自然法,是natural law, 而霍布斯则用law of nature。他对这个概念的用法和传统自然法不同。《列维坦》一书的中文版,把这个概念译为自然律,以示区别。这是很聪明的做法。德国研究自然法的学者海因里希·罗门,准确指出了霍布斯改造自然法学说的目的。他说,“人们公认霍布斯构想其自然法学说的目的是破坏独立的教会法。他 的目标是让后者屈从与并将其整合进由君主所体现的、那全能的、唯一的国家人格的自然法”。
问: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力和力量交给那个国家人格。是不是意味着不再有个人自由?
答: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的想法非常复杂。首先,他承认个人的自然权力就是自由。也就是说人是生来自由的。这一点他讲得很明确,“自然权力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这就是说,在霍布斯看来,每个人交出自己的权力,甘愿受某一单独人格统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而不是强迫的结果。可仔细读他的著作,你会发现这个个人天生的自由权力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外在必然性的强迫,那就是死亡的威胁。所以为了实现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就必须自由地把这自由交出去,交给一个单独人格,形成一个强大的共同权力,使个体在这个共同权力中保全自己。现在我们知道,这个共同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它的代表就是君主,结果,迫于外在威胁,我们主动地自由地交出了自己的自由,让它受国家权力或君主权力的摆布。其次,这种自愿交出自由的行为,是由自然律所规定的,是一种必然行为。霍布斯所谓的自然律是人的自然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这条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霍布斯的意思是说,人和动物是不同的。动物只有生存本能,而人却除了生存本能(霍布斯把人的这种生存本能称为自然欲望)之外,还有思考能力。他能思考怎样趋利避害,保全自己的生命,这是人的自然理性的功能。
问:这种区别是很清楚的,动物除了逃跑之外,不会考虑其他的生命安全措施。
答:是的。霍布斯随后作了重要的说明,“谈论这一问题的人,往往把权与律混为一谈。但应当加以区别,因为权在于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所以,律与权的区别,就像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两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的。霍布斯的自然律law of nature,意味着这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律法,人必须遵守。而权力power则是人的主动行为,是可以自由选择用与不用的。随后霍布斯就提出第一自然律,“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他自己解释说,“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这第一自然律可以称为自保原则,也就是说没有和平的安全保障,谁也不能好好活着。若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好好度过,则是最大的恶。所以他认为,“最大的和至高无上的邪恶,不是死亡本身,而是遭受极度痛苦折磨中的死亡,是暴力造成的横死”。这人间第一自然律告诉世人,那些挑起战争的人,不管是希特勒、斯大林、金日成还是普京、哈马斯,都是邪恶的极致。我们观察当今世界上的一切流血冲突时,绝不能对交战双方都给予指责,更不能袒护发动战争的一方,因为发动战争的人违反了人间第一自然律。他们追求的是破坏和平、剥夺他人生命这样的邪恶目的,所有站在侵略者一方,明里暗里帮助侵略者的人,自身必是邪恶之人。他们如同《圣经》中所记载的索多玛城中那些围攻罗德家的帮凶,会遭到硫磺之火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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