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阐释国家主席习近平讲话的发言被视为替香港《基本法》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第23条立法进行思想部署,而负责草拟条例的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出席一个电视清谈节目时表示,23条所涉罪行的保释条件应与《港区国安法》相同。这意味被告不准保释,除非能自证并令法官信纳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的行为,有关门坎较2003年的23条立法建议高。
《基本法》第23条订明,港府须自行立法禁止「七宗罪」,分别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港府在2003年曾就此订定条例草案,但因草案被指侵扰人权而导致有一成港人在当年7月1日上街反对后搁置。
保安局在2019年反修例运动后重提就23条进行立法,局长邓炳强曾表示,会把反间谍工作包括在日反的草案中。另外,当年推动23条立法失败后辞去保安局长一职的现任行政会议成员叶刘淑仪昨(18日)在夏宝龙主任讲话后表示,在这廿年间,国际形势有巨大转变,现时的立法应考虑国际新形势和参考外国法例。
叶刘淑仪今早出席电台节目时又说,23条立法最逼切要处理的勾结外国势力和分裂国家等罪名已包含在《港区国安法》内,相信23条会特别针对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她又说,目前23条立法的阻力,较她当年推动立法时少。
至于被指触犯23条七种罪行的人士的保释问题,由于终审法院去年就言语治疗师工会出版手绘儿童刊物被指煽动一案作出保释裁决时指出,国安法的保释门坎亦适用于其他涉及危害国安的刑事罪行,林定国17日在无线电视节目《讲清讲楚》中回应记者提问时说,基于终院判决,23条作为处理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释条件应与国安法相同。但他没有回应23条罪行会否一如国安法,给予律政司酌情权提出不设陪审团审讯。
根据国安法第42条,触犯国安法的嫌疑人或被告不准保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结果,大部分触犯国安和煽动罪的被告,在等候审讯期间均须还柙监狱看管,以民主派争取过半数立法会议席而进行初选却被控颠覆的「35+初选案」为例,47名被告中,只有13人获得保释,余下34人已还柙8个月至17个月不等。
与2003年港府提交的23条立法草案相比,林定国所提门榓亦较高。当年港府是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以便将颠覆、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罪与谋杀罪看齐,被告须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意味相关罪行的保释申请门坎仍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同。
行政长官李家超昨日在夏宝龙讲话后,没有回应23条立法会否套用国安法的不准保释原则,只是说,23条立法时,一定要令这条法律处理到当局「可以预见、想象的一些国家安全风险」,港府正就立法进行法律研究,亦会参考不同地方的相关法律,强调日后订立的法律,一定会符合《基本法》,可保障港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