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永
立法會剛開始討論修改《議事規則》,非建制派太遲出招,到星期四才如臨大敵搞集會。當然,他們也不敢再怠慢,皆因「守住關鍵少數」一直是泛民在選舉期間的主要宣傳信息。
就建制派提出那24項修訂的內容來看,他們並不打算制定一套「剪布機制」(像訂明只要有某個數目議員同意,議案便可立即付諸表決)。相反,今次建制派提的大部份修訂,其目標都只是為了賦權立法會主席,例如:
・第1B和3(1)條——明文確立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來源;
・第14(4)條——主席可命令於任何日子或任何時間處理未完事項(隨時加班且不用待下次會議);
・第19和30條——主席有權按自己主意把同類議案或修正案合併並可作出相應改動;
・第38條——主席有權裁決議員所作解釋已偏離先前被誤解部份而不得繼續發言;
・第40(4)條——主席如認為提出休會待續議案屬濫用程序,有權不提出待續議題,或無經辯論而直接表決休會待續議案;
・第54(4)和66(4)條——若動議已二讀或發回重議法案不交予內務委員會,必須獲主席同意才可動議(也就是議員不能再無須預告而提出這類動議);
・第55(1a)條——若動議已通過二讀的法案交予某個專責委員會再議,必須獲主席同意才可動議(同樣令議員不能再無須預告而提出這種動議);
・第57(4d)條——議員不可動議合併主席已認為屬無聊或無意義的修正案;
・第88(1)條——議員動議公眾和傳媒人士離場,必須獲主席同意。
授權立法會主席一把「大關刀」,當中以改14(4)最具殺傷力:可以由主席指定在任何日子和時間續會,以後就不怕點人數了——有建制派趕不及回來議事廳?主席宣布休會後,可以隨即宣布,按照14(4)賦予的權力,在同一天幾分鐘之後續會,你也沒奈何!
留意現在出招的方法,反映建制派整體不願背上限利言論自由的黑鑊,而要主席一人承擔所有責任。策略上,如果梁君彥主席刻意表現得比較溫和,也可能令部份公眾感到這把「大關刀」的殺傷力,也許並不是那麼大。
至於剩下來的其他修訂,主要可分為三大類:
(一)是提交呈請書的程序改動——
第20(6)和第75(10d)條是有關內務委員會呈請書的人數要求改動。
(二)是縮短程序所需時間——
第12(3)條規訂議員宣誓後會議立即完結;第49(4)條則縮短響鐘時間;第58、59、68和新加的69A條,則旨在加快表決法案的程序。
(三)是賦予其他事務委員會主席更大權力──像修訂第45(1)條,就是把「不讓提出無關事宣或重複論點的議員繼續發言」這項權力,擴展至所有委員會;新加的第79C條,則訂明各個不同的委員會的主席,有權決定相關會議議程,以免在較低級的事務委員會,議員可透過挑戰會議議程來拉布——這三類修訂當中,其實就只有第45(1)條跟言論自由有關。
最後兩項修訂,其一是不再視「選立法會主席」 為一次立法會會議的程序,而改由立法會秘書處全權負責:目的,自然是要避免上次因應議員排名,而由梁耀忠主持立法會主席選舉所生的亂子。
其二,是建制派後來才加插把表決議案的「全體委員會」(條文所用的英語為: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之法定人數改為20人,被質疑違反《基本法》第75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此一招倒是有聲東擊西的效果——不少人只顧罵建制派違反《基本法》,便往往忽略了其他的修訂。可疑之處是建制派不會不知相關法律風險,卻仍要挑戰基本法,可能是為將來就此條釋法鋪路。
至於由謝偉俊代表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把現時印在議事規則內的異體字「擧」修正為常用的「舉」——改別字雖未至無聊,卻對大局無關重要,實際上只會達致拖延時間的效果。
記得非建制派10月中曾嘗試突襲,直接向立法會大會提出34項議事規則修訂,打算佔據大會議程約200小時,以待至明年3月補選前,建制派也不能加插其他議事規則修正案——當時泛民議員強調自己的修訂相當重要,並不瑣碎無聊。後來事與願違,主席不批准泛民修正案插隊直上大會,而須按一般程序,於是非建制派過去數星期又在大會再不斷拉布點人數——這做法會反過來打自己嘴巴:因為若非建制派的修訂真如他們所言般重要,便應盡快討論,而不該自己拖延自己。
今天回想,泛民根本由此至終也不應提出修改議事規則。此乃嚴重策略失誤,令他們喪失了道德高地:皆因泛民長久以來也是靠守住關鍵少數作招徠,以告訴選民議會要有他們,始可保住議事規則的清白之身;但如今泛民也提大量修訂,豈不是他們齊齊有份「玷污」?最大失算是經此一役後,他日難再高舉「守住關鍵少數」旗幟,純粹為拖時間出招,最後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兼失去選舉宣傳利器,其實甚是可惜。
當然非建制派可反駁,他們的議事規則修正案,比建制派提的修訂建議來得有意義,不會只為限制議員發言云云。然而實情卻非如此:泛民獲批的24條議事規則修正案,也不見得更有意義。
非建制派獲主席批准的修訂建議中,有4項理念宏大,卻無實際執行上的意義。例如:訂明議員須尊重基本法內列出的香港居民權利,並要充分考慮相關國際公約和人權文書,當中「尊重」和「考慮」屬於形而上層面,難以按此(即單從議員發言來決定他或她對基本法是否尊重,及有否考慮國際公約)作具體裁決,故沒有執行層面的意義。
同類修訂還有要求立法會主席「時刻保持和維護立法會自主」和「平衡立法會內權益,確保議會利益得到倡議和保障,不被任意濫用權力傷害」——這兩點當然重要,但在議事程序上卻屬虛無而難以執行,例如:怎樣客觀證明主席未有時刻維護立法會自主?另外非建制還要新加一項修訂,明文立法會會議須公開進行,以增透明度:但立法會大會過程既有逐字紀錄,亦有現場直播,實毋需再加一條。
倒是非建制派有7項修訂,確屬瑣碎:調動內部設施、法律顧問、秘書,要求秘書為會議錄像存檔;另外,會議書面預告期由14縮至12天、文件覆檢期由25縮至20年、計算議員排名的新方法等,全屬內務。與此相近的尚有兩項修訂跟語言有關:「容許議員以普通話、粵語或英語主持會議」和「議員可用手語發言」,在現時有即時傳譯的情況下,看不出有迫切性。
泛民自然也有擺明針對建制派的修訂,一共8項:提高財委會和內委會法定人數,令流會風險上升;要求內委會主席只能由地區直選議員擔任,削弱建制較多的功能組別議員權力。還有「閉門會議要有三分二委員同意」和「立法會主席在未訂明情況下,可諮詢議事規則委員會而不能完全自由作決定」,均旨在削弱建制派的議會操控權。而當中又有3條修訂,讓議員有更多機會提出無經預告質詢,或訂明議員在主席作裁決後,仍可正式發言提出反對理據,目標是開拓發言空間。
非建制派的議事規則修訂中,有3項特別敏感——首先是容許全部小組委員會也有權邀請特首去開會,在象徵意義上為特首「降格」,削弱行政主導;其次,是明文規定立法會在「兩會」期間照常開會,則有不理國家級會議,特區議會我自行我路的意味;最後,是訂明立法會可不時邀請外國政要來開會:立法會畢竟不同外國議會,基本法第七章訂明特區如何獲中央授權處理對外事務,其中第151條更規定了只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政治並不在此條範圍,是故這條將如何討論,有機會觸及中央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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