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说:“香港的法例独立司法权、终审权都是人大赋予的,所以不存在人大违反基本法”——众所周知,中共国的人大由中国共产党所控制,亦因此“中共”这个党,就不受香港的法律所约束,因为即时违反法律,以李飞逻辑,即所有权力都是来自中共,因此“不存在中共违反基本法”的问题;亦因此,香港的法治正式于这一日寿终正寝。
自刚果案的第四次释法后,法律界以至商界都已经在质疑,今日刚果共和国可以在香港享有“绝对豁免权”,他日会否伸延至其他的国企;而今次第五次释法后,再一次向全世界展示,中国人大可以“无中生有”,在没有的条文上面自行僭建条文去“解释”,说明以香港的司法制度而言,任何法律都可以随时被中国单方面废止而不遵守。
至于人大的“解释”更把“人治”的元素直接带入香港的法律之中,对基本法104条“依法宣誓”的“解释”,改写为“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上述所有内容俱为基本法原文所无,中国人大再次开创荒谬的先例,即对自己法律没有写明者,不是修法以堵塞其“漏洞”,而是胡乱事后“解释”,这种方式就有如与人签合同,明明合同条文上面没有的事,却可以事后胡乱强加入有追溯力的“解释”,这种做法是公然践踏香港的法律,视任何法律条文为无物。
更荒谬的就是人大的解释之中,在2(3)条加入了“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何者为“故意”?是以谁的标准去认定这是“故意”或“非故意”?例如在2012出任特首时读漏了“香港”的梁振英,以及2016年宣誓时读漏了“香港”的民建联黄定光,由谁去判断他是故意,或者非故意?这个“故意”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主观看法而言,还是要以其他法律常引的标准“理性自然人”(a reasonable man)的客观标准去判断?还是由党说了算?党说是故意就是故意,党说是无心之失,就算是无心之失?香港的法院是否由今日起,改由中共去判案?
更可笑的是黄定光与梁振英自己都没回应,李飞等就已经可以判断这属于“非故意”,于是说漏“香港”即属非故意;那么说漏了“中国”呢?那就一定是“故意”的了,这种标准就是政治审查,可笑亦可悲之极。
以香港的法律标准而言,根据人大释法的条文,是排除任何不合标准者的条文,只要符合一项,其宣誓已属不合格;第2(3)或者是用来针对刘小丽“慢读”誓词之用,但“无心之失”却不能作为2(2)“不完整”的辩解,因此和李飞所说的不同,特首梁振英与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定光,由于说漏了香港,已不符合人大的解释,理应判为无效,除非人大又再多“释”一次法。
这种“法律”,当然宣告着香港法治的死亡;一国两制,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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