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0 May 2016

馬的憲政危機:一個法學博士留下的問題,另一個博士能解決嗎?

文/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結束八年任期,馬英九將於2016年5月20日卸任。綜觀馬英九擔任總統這八年,是是非非在所難免,但以法律人的角度來看,擁有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馬英九,在總統任內雖無遭到彈劾,他對於我國的法律秩序──尤其是憲政秩序──卻已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

危機之一:破壞「大法官交錯任期制」

憲法除了保障基本權利之外,也要確保國家權力分立,也就是將國家權力分成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之間相互監督制衡。(註)

在馬英九擔任總統期間,破壞權力分立的舉動屢見不鮮,包括宴請司法院正副院長、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時,竟大談特定案件判決不符人民期待,赤裸裸地干涉司法權。而其中,最嚴重的,即是破壞大法官的「交錯任期制」,將當初修憲的規劃,完全抹煞!

在1997年修憲時,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明訂「大法官為15人,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同條第3項明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綜合上述條文,可知當初憲法的規劃,即是要讓從2003年提名的15名大法官中,有8名是任期四年,7名是任期八年,如此一來,在2007年時,總統即可再提名8名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以後每過四年,總統即可提名7或8名的大法官,如此,便可讓每一任總統均有提名半數左右大法官的機會,此即為「交錯任期制」。

但馬英九帶領國民黨,在2007年國會中封殺了陳水扁提名的8名大法官,僅通過其中4名,而後又於2008年、2010年、2011年和2016年中,陸續提名了多位大法官,而且,還強調各大法官任期,均各自起算8年。如此一來,即打破原先修憲時規劃的「大法官交錯任期制」,並且讓2016年5月20日就職的新任元首,在4年任期內,很可能無法提名任何一位大法官!

危機之二:造成行政司法互動僵局

馬英九對大法官人事的翻弄,造成修憲時的規劃被完全破壞,也引發疑慮,質疑馬英九意圖在卸任後,仍可透過和其友好的大法官會議,掌控違憲審查機制。

試想,如果國會通過「不當黨產追徵條例」或「轉型正義平反條例」,結果,某特定政黨先透過一定席次的國會議員提起釋憲,然後,親特定政黨之大法官,就可認定此等法案均違憲,如此即可達成保障特定政黨的目的!

當然,現任的大法官並非一定會護航特定政黨或個人,只是,身為司法權的一環,如果制度已被破壞殆盡,漏洞之多,無法取信於民,如何能發揮司法權之功能?

現又傳出,在蔡英文就任總統後,現任大法官兼司法院院長賴浩敏即可能「禮貌性辭職」。若賴浩敏真的辭任,豈不凸顯司法權屈居於行政權之下?讓國家憲政上應有的權力分立更加紊亂嗎?

如果,按照原先的交錯任期制規劃,蔡英文本可在其任期中,提名7名大法官。而當她提名時自然可利用該次提名的機會,提出其屬意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繼而達成平穩交接。但,因為馬英九的翻弄,造成行政權與司法權互動之「僵局」。

危機之三:干涉權力分立,嚴重破壞憲政秩序

再來,關於國家權力中,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分立,馬英九也同樣介入甚深。除了透過國民黨黨團來操控國民黨籍國會議員,藉此通過或封殺特定法案之外,馬英九也曾用一個簡單的「開除黨籍」,來逼迫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下台,並使他喪失國會議員資格,此舉,儼然展現了馬英九意圖凌駕於國會之上。

至於在行政權中,馬英九對於應保有獨立性的檢察體系,也一樣公然介入,檢察總長居然必須去向馬英九報告偵查中的個案!這真是匪夷所思。馬英九不但對於行政權中的獨立權力體系全盤掌控,也對國家權力分立造成嚴重傷害。

危機之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馬英九在憲政面向上的諸多破壞中,最為嚴重的,就是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根本性破壞!

「太陽花學運」時,警察機關於馬英九授意下,對集會表達意見的群眾、學生,實施強硬的驅離手段。言論自由,是自由權的核心內容,人民透過集會的方式表達自由,卻遭到強硬手段對待,很顯然,此舉已扼殺言論自由此一基本權利。

而且,直到今天,那些被檢察機關起訴的學生或群眾,在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有時連犯罪事實都無法特定,甚至已經在審理中了,才著手找證據。如此看來,實在不知當初這些群眾或學生到底有何不當之舉?對於群眾是否有違法,都無法清楚認定的狀況下,現場員警就逕自採取強硬手段,如此作為,還不算是打壓人民言論和集會自由嗎?

身為總統,應維護憲政秩序

光是簡單幾件事,就清楚地看出,身為法學博士的馬英九,卻對國家權力分立和基本權利保障等憲政秩序,造成明顯破壞。

520在即,一位法學博士卸任,另一位法學博士上台,我們只能期許蔡英文上任後,對於這些憲政破壞能好好承擔,並妥善處理,展現出真正的法學素養,維護台灣的民主憲政秩序,表現身為總統應維護憲政秩序的作為!

註: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國家權力,尚有考試和監察,但考試權其實屬行政權一環,監察權則較近於立法權

(原文刊載於:【法操FOLLAW】司法監督媒體


from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4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