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3 October 2013

實現有效管治的政改方案

(刊於 2013年10月4日明報)政改諮詢尚未啟動,特首普選的爭論已逐漸白熱化。

直至目前為止,討論始終集中在特首普選的提名程序,如何做到公平開放之上。全城目光聚焦於此,自然是反映今次政改的核心矛盾——民主派力爭無篩選的提名程序、以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制度;而北京則堅持「愛國者治港」立場,絕不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強調提名委員會需肩負把關責任。     

建立一套有認受性的特首普選制度,無疑是至關重要,但在思考整個政治制度設計之時,我們理應有更加全面及長遠的目光——在體現「民主原則」(Democratic principles)外,未來的特首普選能否有助實現「有效管治」(Effective governance),其實同樣重要不可偏廢。

普選產生的政府具備認受性,卻不代表管治必然暢順。全因現代管治的關鍵,在於政府能否協調社會各方通力合作,而行政立法關係則是政府管治核心一環——例如像美國這個老牌民主國家、以及台灣這種新興民主政體,它們的普選制度雖然符合「民主原則」,卻因為制度配套並不完善,導致行政立法衝突不斷, 「有效管治」恰如鏡花水月。
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之所以陷入管治危機,關鍵就在於行政立法關係——特首與建制派的聯盟有名無實,無法在議會建立穩定支持,不時面對建制派分裂及倒戈,造成每年大量法案被擱置或押後,回歸15年的平均「立法成功率」只有57%(見筆者2012 年6 月12 日本報觀點版文章〈特區管治15 年的回顧與出路〉)。
換言之,現時香港管治的根本問題,在於北京排拒政黨政治,造成特首在議會中孤立無援。由此路進,我們可以預期,即使未來的特首普選,完全做到公平開放,但假如政黨依舊被排除在管治核心之外,手握過百萬張選票上台的特首,將仍然無法在議會建立穩定支持,只會像現時一樣坐困愁城。

我們一直倡議建立「聯盟政府」(Coalition government),正是為改革香港管治提供一個具體方案: 「聯盟政府」的核心,是特首及政黨將簽訂「聯盟協議」(Coalition agreement),特首需公開吸納政黨的政綱,以形成一份共同施政綱領;同時特首將任命政黨領袖為行政會議成員以至問責官員,日後政府需按「聯盟協議」草擬政策,並透過政黨的行政會議代表諮詢各黨黨團,形成共識後才將政策提交立法會審議,各黨則按「集體負責制」投票支持(見筆者2012 年6 月29 日本報觀點版文章〈反思香港管治模式——「聯盟政府」改革方案的八點詮釋〉)。如果多黨執政的「聯盟政府」,是落實普選後無可避免的管治模式,特首普選方案除了要符合「民主原則」外,也應該有助促成「聯盟政府」。筆者在這裏拋磚引玉,目的是要在《基本法》框架內,構思一個同時符合「民主原則」及實現「有效管治」的政改方案(附註)。
提名階段:立法會議員及巿民聯署推薦+「新九組」模式直選提名委員會本方案建議的特首提名程序,將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任何參選者,需先由10 名立法會議員及10 萬巿民聯署推薦,即相當於七分之一立法會議員(假設2016 年立法會維持70 席)及3%登記選民(2013 年全港登記選民人數為3,471,423),以取得「準候選人」資格。二是提名委員會將按人大決定,參照現時的特首選委會,保留四大界別(工商、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及政界)及維持人數為1200 人。提名委員會按「新九組」概念,由全港300 多萬在職人士直選產生。具體做法是將所有在職人士,按所屬職業分配至工商、專業及勞工社會服務三大界別轄下的界別分組(例如進出口界、會計界或漁農界),然後按一人一票方式,直選產生除政界以外的900 名委員——現時三大界別轄下的32 個界別分組,部分或需要合併增減,以符合職業界別的概念,可參考政府統計處《香港標準行業分類2.0 版》進行檢討。而任何「準候選人」,只要取得八分之一委員支持(即150 名委員) , 就能成為「正式候選人」。
整個提名程序的基本精神,是要確保所有特首候選人,都必然具備政黨支持。特首候選人需取得至少七分之一立法會議員支持,而要取得10 萬名巿民聯署推薦,實際上也必須依靠政黨爭取,客觀效果就能確保未來的特首,必須與政黨建立緊密合作關係。而由全港在職人士直選產生提名委員會,實際上也會將整個選舉過程政黨化,因為有志於特首普選的各大政黨,勢必透過要在各行各業建立網絡,以爭取足夠的提名委員會席位,提名該黨的特首候選人。 

普選階段:兩輪投票制本方案建議的特首普選程序,將以「兩輪投票制」(Two-round system)為核心。按照上述的特首提名程序,我們可以預期現時立法會的主要黨派,都有機會通過提名委員會階段——例如民主派佔有立法會三分之一議席,將有力提名一至兩名特首候選人;親中政黨(民建聯及工聯會)和商界政黨(經濟民生聯盟及自由黨),同樣有能力各自提名至少一名特首候選人。這將會形成約4 至5 名特首候選人,能夠出線角逐普選的格局,也意味在首輪的普選投票中,難以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立即當選,令選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需進入第二輪投票再決勝負。

「兩輪投票制」不但可避免政治立場偏激的人當選, 也會有助促成「聯盟政府」。因為進入第二輪普選的兩名特首候選人,必須爭取其他落選者的支持(例如需承諾吸納這些政黨的政綱及分配政府職位),才有可能在第二輪投數中,取得過半數得票當選。這種政治互動的結果,客觀上將為日後簽訂「聯盟協議」,形成跨黨派的施政綱領及管治團隊奠下基礎。


任命階段: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確立重選機制


本方案建議的特首任命程序,重點在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以建立一套重選機制。
這個建議並不等同「守尾門方案」,而是要澄清《基本法》45 條存有含糊的地方。現時,包括民主派在內的主要政治力量,都接受北京的實質任命權,但如何規範有關程序,各方未有一致意見。其中一個方向, 就是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4 條規定,如出現:(a)行政長官任期屆滿;(b)行政長官去世;或(c)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即代表特首職位出缺,政府需依法舉行選舉。明顯地,現時法例並未有規範一旦北京拒絕任命「特首當選人」,是否需要進行重選的情。另一方面,現時特首選舉結果公布後,國務院一般會在一星期內頒發委任狀, 「特首當選人」隨即赴京接受任命。


有鑑於此,要就北京的實質任命權建立一套規範,我們可以考慮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4 條,即在現時3 個特首職位出缺情之外,加入第4 項出缺情,規定如中央政府在選舉結果公布後1 個月內,未有頒發委任狀予「特首當選人」,則選舉結果會自動取消,政府將需在3 個月內重新進行選舉。

這套重選機制的最大作用,是向全港選民發出明確信息,即北京對特首具有實質任命權,以促使選民在投票時,認真考慮各候選人是否為北京所接受。這套明確的重選機制,再配合普選階段的「兩輪投票制」,客觀效果就是促使選民在投票時,支持一個港人和北京都共同接受的溫和候選人——不論這人到底是來自商界政黨、親中政黨抑或是民主派政黨。

不少論者認為,不應明文規定北京的實質任命權,擔心將來一旦北京不任命普選產生的特首,即會產生京港對立的憲制危機。
這種觀點看似合理,實際上是迴避問題。

首先,不去明文規定北京的實質任命權,不代表該任命權不存在或者不會被運用,而以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方式確立重選機制,反而澄清了《基本法》45 條含糊之處,提高了制度穩定性。此外,憲制危機的說法,低估了香港溫和務實的主流民意。近年香港民情雖然有所激化,但整體上主流民意仍然理性務實,明白到特首需與北京保持良好關係——最佳例證是民主派候選人在2007 年及2012 年兩次特首選舉上,支持度都只有十多個百分點,遠遠落後於建制派候選人。因此,所謂憲制危機,不過是部分極左人士故意誇大的說法,目的是為提名委員會篩選提供論據。事實上,如果一名激進派打對抗中央的旗號參選,能夠突破直選產生的提名委員會,並在「兩輪投票制」取得過半數選票當選,這就代表香港民情全面激化,大多數港人不顧一切與中央對抗,而這種極端情一旦發生,已經不是特首普選結果如何的問題,而是整個一國兩制已處於崩潰邊緣。在可見將來,我們也難以想像香港會出現這種情。
香港走出不可管治的困局
1982 年,中英兩國正式展開談判。北京明白香港人心不穩,因此一直強調收回香港後一切不變。港澳辦主任廖承志其後會見香港廠商會訪問團時,便不斷強調會香港保持各種制度,最多不過是換面國旗、換個港督: 「不同之處是兩點:一、英國旗要下來了。一九九七年不掛他們的旗了。二、不會有總督了,但會有特別行政區或自治區的長官、主任。由誰來當呢,香港人自己當,大陸不派人。」(《廖承志文集》(下卷) 第668 頁) 「換旗換督」之說,充分反映北京以為只要延續殖民地的各種制度,香港就不會出亂子。其中,北京對維持港英政制更是情有獨鍾,行政主導、官商聯盟、公務員體制、以至諮詢委員會,通通寫進《基本法》延續下來。但回歸16 年來,政黨政治、選舉政治及民意政治興起,《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制,不但顯得落伍過時, 甚至是造成香港「不可管治」(Ungovernability)的根本原因。今回政改之戰,我們不單要爭取確立一套民主政制,更要讓香港走出「不可管治」的困局。
附註:現時坊間的政改方案,例如真普選聯盟的3 個方案及學民思潮的「全民提名方案」,都是為體現「民主原則」而設計,而未有包含「有效管治」角度。本土派大師陳雲及前局長王永平分別提出,由全體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則是少數包含「有效管治」元素的方案。有關方案雖然可改善行政立法關係,但由於設計上與現時的特首選委會相去甚遠,容易被視為違反《基本法》及人大決定。本文提出的政改方案,與陳雲及王永平方案的基本精神一致,同樣以促成多黨執政的「聯盟政府」為目標,但卻嘗試用盡《基本法》條文下的空間以擴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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