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新一期的《财经》杂志刊出封面文章:中国“裸官报告”,详细阐述了“裸官”的概念、发展、外逃途径及潜在危害。其中提到2000年至
2003年,归案的潜逃境内外的贪官人均携款约430万元;2007年,人均携款约540万元;2012年,人均携款约480万元。平均下来人均携款近
500万元。里面还提到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在报告所
列举的59人的外逃“裸官”名单中,金融行业占据24%,涉案数额高达将近18亿元。
张有义、李湘宁、秦夕雅、记者张舟逸
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
按官方口径,短短三四年时间内,外逃公职人员已经由仓促变为预谋和准备充分。这应和了犯罪心理学中的横向效果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 收益高达200亿美元到4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官方发展援助的20%到40%明确规定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或“敏感岗位的领导职 务”的责任性后果正在成为一种规范趋势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2013年的9月,注定是一个在中国司法史上刻下重痕的秋季。薄熙来、张曙光等贪腐大案相继开庭,这些涉及高级别官员腐败的案件,如同从权力核心接连抛出的巨型线球,赋予公众丰富的解读空间。
随着庭审将丝线层层剥开,相关案件的一个特征呈现出来——涉案官员的配偶、子女甚或大部分财产均移至国外,而当事人则在国内“裸体做官”。
“裸官”一词出现并不久远,至2008年时方被提出并流行。五年来,“裸官”们接二连三落马,公众对此概念由陌生到熟悉,并发现这种属性已成诸多贪 腐案件的“标准配置”。这些“裸官”及其家属在境内、境外生活如何?财富如何被转移与处置?财富规模几何?这些问题,可以从已经审判的“裸官”案件中窥斑 见豹。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新一轮的反腐行动相继展开,被提到不反腐会“亡党亡国”的高度。通过“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个案反腐,相继牵落 副部级以上官员就有重庆原市委书记薄熙来,四川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广东原省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安徽 原副省长倪发科,四川原省委常委、副省长郭永祥,内蒙古原区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等人。根据监察部网站公开消息统 计,2013年上半年曝光“问题官员”有54起。
细分内涵而言,“裸官”并非等同贪官,但令人瞠目的贪腐实例表明,“裸官”距离贪官仅有一步之遥。当对“裸官”的警钟又一次响起,研究这一群体以及对这一群体的监管制度日趋必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裸官”的产生、成型、高发经历了一个由非典型到典型、由试探性到猖獗、由目的单一性到多样性的复杂发展过程。由此,《财经》杂志择取此20余年的时间跨度、汇集了59个落马“裸官”案例,制成此份《中国“裸官”报告》。
与此同时,报告结合对有关专家的采访、最高检察院1981年以来的工作报告以及中央和地方针对“裸官”的治理政策、走向,透析“裸官”现象的特征、背景、危害,以期助益“裸官”治理的反腐探索。
在这59个“裸官”样本里,有身处要职的政府高官,有地方或职能部门独揽一方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各类国企高管——其中以金融业管理层人士 占比最重。按比例来分,金融行业占据24%,党政官员占据34%,其余多为非金融类的国有企业人员,所在行业涉及电信业、烟草业、石油业、证券业、交通 业、旅游业、服装业以及其他商贸投资领域。
在本报告中,有据可查的59人的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另一方面,报告梳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司法机关治理“裸官”的历史脉络和政策延续,从中我们发现:对于治理的研究早已开展,不同层面的统计也在持 续,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也已出台数部,但这些规定仍存在操作层面上不同程度的漏洞和不透明性。从依法治国的理念上,尚缺乏法律的规制和界定。
在新形势下,中国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也到了一个关键当口。如何让反腐败规划和反腐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是当下各界亟待突破的议题。
报告一:“裸官”的概念
“裸官”一词“发明”自民间,初为中性,渐次变为贬义词。在目前的舆论争议下,亟须官方通过制度设计厘清“裸官”概念
概念诞生
“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它的提出和流行,以及对于这种现象自民间到各级政府再到中央高层的渐次重视,实则正与中国反腐规划的进程互相映照、息息相关。
2008年6月22日,新华社经授权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后,2008年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时逢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发,文章评论道:“由庞家钰案,我们又很容易联想到诸多先安排好妻儿乃至情妇出国,自己在国内‘裸体’当官,并使用手中权力将国家大批财产转移至境外私人账户的贪官。”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周蓬安如是道出初衷:为形容庞家钰案等类似现象,他一直想寻找一个抓人眼球的词汇,以期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关注。在这 种情况下,周将“裸体”与“做官”两词结合,制造出“裸体做官”的概念。此后经过网络发酵,这种说法被简称为“裸官”,并流行开来。
自此,“裸官”一词诞生。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 人员。周蓬安表示,创造“裸官”一词时,他的定位是中性词,随着“裸官”外逃案件增多,舆论和公众对“裸官”一词已更多地表达出贬义意味。
周蓬安认为,实际上,“裸官”不等于是贪官。只要清正廉洁,做“裸官”也并不可怕,可怕的地方就在于做“裸官”的动机不纯,并且不够透明。
“这几年,贪官外逃的案件越来越多,带走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大众对此议论颇多。尤其是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妻儿早已移居美 国,为其生育一子的情妇也早已移居香港,在被中央纪委‘双规’前夕逃往境外。周金伙出逃前,还在自己办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远走高飞了,不 要再费劲找他。如此公然戏弄反腐机构,更刺激社会对妻儿都在国外、单身在国内做官者的不满。”周蓬安说。
官方语境
伴随“裸官”这个概念在民间的传播,该词随后也出现在了中央干部的表态里。这体现了虽然对于“裸官”尚无明确的官方口径,但中央已经关注到这一群体,这种民间说法也逐渐被官方默认与接受。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被记者问及“裸官”问题时表示,有关规定要求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公务员进行登 记管理,“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裸官’的情况,就对这些同志高度不信任,恐怕也不行”。她说,“但是要加强管理,比如因私出 国,比其他人要加强一点措施。”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马馼再次表态,对于高官把子女送出国的现象,她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并没有统一的口径,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官员和公民是一样的,送子女出国并不是官员的特权。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表示,无论是政策上还是法律上,中国官方均未对“裸官”一词做出准确界定。目前,这只是一 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实践中,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官员只将财产转移到出境机构,有的官员配偶子女定居国外,或者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也有的官员将财产转移 境外情妇名下,他们都可以被称为“裸官”。当然,其中也不乏妻或子身在国外、官员自己在国内踏实做官的群体。
即便如此,不管“裸官”现象如何复杂、定义是否存在争议,其在民间和官方文件综合出来的特征已经明确。
结合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可知“裸官”被赋予了下述四个特征:
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金融行业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包括人大工作人员和检法的司法人员;这些公职人员向国外或者境外进行了资产转移;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当事人主体仍旧在国内工作。
从这四个特征判断,“裸官”概念如李永忠所言,实则并无褒贬之分。但“裸官”一旦违法,其最主要的表现即为“隐瞒不报或者低报境外财产”;如果再涉 嫌受贿、贪污或挪用公款等贪腐犯罪,“裸官”危害便暴露无遗:这部分群体的身份为他们向国外和境外出逃提供了人身便利,这正是“裸官”的最大潜在问题。
报告二:“裸官”的发展
总结和梳理“裸官”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使人们看到这一现象对执政党、政府和社会的巨大危害
“裸官”的外逃,经历了发展、成型以及高发期,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重灾区。各个阶段或区域呈现了不同的特征。
产生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中国官方公开资料最早有记载的“外逃官员”,是一家国企负责人——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原经理陈新国。在最高检察院1991年的工作报告中,以陈新国案件为例,使用了“策划携款潜逃”的词句。
需要说明的是,外逃贪官与“裸官”是一个交叉概念。目前也存在部分官员事发后仓促外逃的现象,这可以界定为非“裸官”。但是上世纪80年代诸如陈新国的案例,虽然从表征上看是仓促外逃的贪官,但他们是“裸官”概念的雏形。
在此之前曾有过政治叛逃之案例,但与陈新国“策划携款潜逃”的主客观要件都有着本质差异。政治叛逃案件也与时下的“裸官”概念无关。正是这样一批人 “前赴后继”为后来的典型外逃“裸官”积累了“经验”,即“防患于未然”而事前在境外或国外安排下眼线,这些眼线最可靠的即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上述报告未进一步披露陈新国在潜逃前是否在境外安排了“眼线”,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比后来的外逃“裸官”,他出逃比较仓促。其贪污、挪用公款280万元后,在广州用巨款购买假护照逃往泰国,后冒充港商潜返境内,被武汉市检察机关缉拿归案。
当时类似于陈新国的案例数量已不在少数。1991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载:“不少犯罪分子作案得手后携款潜逃。据荆州、黄冈、宜昌、咸宁、武 汉、襄樊六个地、市的统计,去年(1990年)有34人携款潜逃。”统计资料显示,1991年全国有上千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部分已逃往国外 境外。
针对上述案件多发的现实,有关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对侦破手段进行了反思、分析和矫正。就此,最高检察院在1993年的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严格保守侦查秘密,防止侦查对象畏罪潜逃。”
到了1994年,贪官向国外境外携款潜逃的案件骤增,最高检察院在当年的工作报告中描述了这些案件的基本特征。从描述中可以看出,此时外逃的公职人员已经比较清楚地具备了“裸官”的基本特征。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情况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备有多国护照,把巨款存到国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败露后就外逃。”工作报告中提到。
按官方口径,短短三四年时间内,外逃公职人员已经由仓促变为预谋和准备充分。这应和了犯罪心理学中的“横向感染”效果。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共追捕了600余名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19名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
这一时期,以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王建业的犯罪过程最为典型。
1992年1月至6月,王建业为深圳市原宝安县财贸物资公司审批办理了大量进口物资指标,他要求该公司经理李伟泉帮其和史燕青办理外国护照。同年6 月9日,王建业、史燕青分别化名“李亚平”、“余芬”伪造户口,并办理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申办到泰国探亲的中国护照。同年10月,在李伟泉帮助下,王 建业、史燕青分别化名在境外办理了洪都拉斯护照。
时过一年之后,1993年7月4日,在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次日早晨,王建业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边境偷渡到缅甸,后逃到泰国。1993年9月20日,他在被泰国警方抓获后押解回国。
王建业等人的判决书显示,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美元、人民币共计949万余元。王建业、史燕青共同贪污150万元;史燕青倒卖钢材指标和美元外汇额度,从中牟利201.5万余元。案件告破后,检察机关追回1000万元,冻结168万余元,扣押银行存款73万余元。
分析这一案例可知,这一阶段的腐败案件当事人,已经在向外逃之“裸官”方向发展并逐步成型。其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案发前,大肆贪污或者受贿,毫无节制和顾虑;
二、 由毫无目的地的仓促外逃,转向提前充分准备,开始有序地转移资产、选择出逃国、安排境外国外的眼线,并开始斟酌眼线的可靠性,由安排朋友兄弟,向安排配偶和孩子的方向转化;
三、 犯罪行为发生后,仍留待观望,以期得到利益之最大化。
成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类似事件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后,从以广东省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汪峰、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和广东省南海市置业公司原经理李继祥为代表的样本可以看出,此时已经到了“裸官”外逃的成型阶段。
外逃前,李化学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1999年12月案发后,北京市纪委开始审查其经济问题。感觉到危险的李化学经由深圳坐船前往香港,随后直飞到新西兰。无论是外逃路线还是目的地,李化学都经过了精心策划。
李化学提到六年前即做了外逃准备。1993年,他以申请参加悉尼奥运会项目竞标为由,携情妇前往澳大利亚,之后其情妇留在了新西兰。他在新西兰购买了高档住宅,与情妇在当地生有子女。
除了安排情妇作外应,他在澳大利亚的二哥、二嫂亦是其外逃的接应者,以他们为控股股东共同在当地注册公司。1995年,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将27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的资金汇入该公司。
2002年,李化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和贪污总额达1333万元。据了解,此案也是截至当时北京市市属单位涉案人员级别最高、局级干部中涉案数额最大,通过司法协助缉捕、引渡回国的第一案。
无独有偶,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的汪峰外逃国度亦指向了新西兰,这同样是其与妻子蓄谋长时间后确定的目的地。外逃后,夫妻二人以8万美元在新西兰奥克兰市购买了一家快餐店,并生下两个孩子。
李继祥的案件则完全具备外逃“裸官”之特征。其非法挪用4000万元公款后,于2003年经香港出逃至澳大利亚。在出逃的四年前,其妻儿已于 1999年移民澳国。他转移资产的手段也十分典型:将挪用款项通过调汇公司、地下钱庄或随身携带等方式转往其他安全账户,再转往澳大利亚购买别墅或存入家 属账户。
总结第二阶段外逃贪官的特征,大致如下:
一、 筹划时间长,准备精细;
二、 外逃携款数额愈来愈巨大;
三、 转移款项的手段越来越隐秘越成熟,地下钱庄成为他们最主要资产转移工具;
四、 具备了妻儿在案发前移民国外的典型“裸官”特征;
五、 外逃公职人员以国有企业负责人为主。
高发: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的几年,贪官外逃到达了高发期。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一份《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下称《转移资产研究》)的报告确认:中国官员因为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
该报告同时披露,公安部2006 年5 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公布时间,中国已陆续缉捕到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320 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近700 亿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的仍在逃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潜在的经济损失和他们实际非法转移的资金数额不能完全准确地确定。
上述报告记录的另一组数据更为惊人:“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万至1.8万人,携带款项达8000 亿元。”
2005年8月,新华网刊发文章《外逃贪官带走500亿美元——专家:多管齐下打击》引述的商务部调查报告数据为: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上述数据在2010年被商务部否认,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来源也遭到质疑,被认为是未经证实的网上消息,但至今没有一个权威部门站出来证实真实数据,从而导致中国外逃贪官的数量和携带款项数目成谜。
一组比较有明确消息源的数据是,2001年1月,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新华社当 日发布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 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外逃贪官包含于在逃贪官的数量之中,但外逃贪官数量成谜,难以统计的“裸官”数量更是谜团。
公众对“裸官”数字的追问,自“裸官”概念出现伊始,便从未停止,但亦从未获得明确的官方答案。这个群体的规模,目前只能从各类零星报告中窥见端倪。但数据间的冲突,以及来自不同官方渠道的口径分歧,使得权威数据仍然显得暧昧不明。
2012年3月8日,马馼受访时表示,“恐怕这个统计数字(中国有多少‘裸官’)现在还拿不出来。”
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载,2007年在境内外追逃追赃上,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至 2012年,通过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
对比2000年至2003年、2007年和2012年境内外追赃和追逃的数字可见:2000年至2003年,归案的潜逃境内外的贪官人均携款约 430万元;2007年,人均携款约540万元;2012年,人均携款约480万元。上述六个年份中,仅追回的赃款总计即达540亿元左右,人均约480 万元。尚未归案的外逃贪官和携款数量,因为缺乏官方公开数据而难以统计。
在这一阶段,外逃的官员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贵 州省原经贸委副主任卢万里、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河南省高速公路局原局长童言白等人。
这个阶段,贪官外逃已经完全具备“裸官”外逃的所有特征,其特点为:
一、 携款数额陡升,向过亿元方向发展,其中资本性外逃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金融稳定和市场安全;
二、 外逃人员中官员数量激增,且级别越来越大;
三、 追赃和追捕难度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反腐司法协助。
此外,金融领域内的国有企业高管或者关键部门的责任人,在外逃公职人员中所占比例庞大。这也成了影响中国金融稳定和形象的最主要因素。
金融行业重灾区
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
在本报告所列举的59人的外逃“裸官”名单中,金融行业占据24%,涉案数额高达将近18亿元。这些人员中,年龄最小的案发时只有25岁(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办事员方勇),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30岁至40岁之间,正值人生黄金阶段。
其中,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外逃窝案即是典型。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当年 10月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 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另一金融大案——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案,则将“裸官”的概念演绎得淋漓尽致(参见《财经》2007年第5期“高山逃亡800天”)。
心思深沉,外表踏实的高山,给同事制造了一个假象:妻子李雪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心理学硕士,女儿高山雪莲则在河南郑州的外祖母家。实际上,从2002年起,李雪在苏格兰爱丁堡大学学习心理学;高山雪莲则已在加拿大温哥华定居。
2004年12月,高山外逃。2005年1月4日,高山案发。此后查证,高山主要作案手段是票据诈骗,涉案总金额超过10亿元。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网站显示,高山回国投案自首。
今年9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东哲、李东虎、高山等七名被告人票据诈骗、挪用公款、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贩卖毒 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4年间,李东哲、李东虎、高山伙同袁瑛、张立滨以非法手段占用26家存款单位存款276笔,共计 28亿余元,造成六家存款单位实际损失8亿余元。李东哲、李东虎所控制五家车行累计贷款总额8亿元,造成实际损失2亿余元。
除了开平支行窝案和高山案,中国银行北京劲松分理处原主任丁岚与他人合谋诈骗1.76亿元,于1999年8月3日从泰国押解回国;中国工商银行重庆 九龙坡支行杨家坪分理处原会计陈新,自1996年至2001年间采取虚增账上资金、自制虚假单据的手段,将公款4000万元挪入自己控制的账户中,案发 前,携带现金及银行汇票等699万余元潜逃至缅甸、越南等地;此外,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原信贷员谢炳峰和麦容辉、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原会计 杨彦军、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原办事员方勇、建设银行瑞安支行莘塍分理处原副主任金力成、建设银行东莞分行金库原保管员林进财和陈国强、农业银行要塞支行原 行长孙峰等人(见图表1)。
综合以上案例可见,金融行业公职人员外逃,具备了以下特征:
一、 犯罪金额在所有相关行业中最大;
二、 犯罪嫌疑人熟悉资产转移和路径;
三、 作案手段不为常人熟知,具备相当的专业性;
四、 犯罪嫌疑人学历普遍较高;
五、 严重影响中国金融稳定、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报告三:外逃途径及潜在危害
通过对外逃路径的剖析,不难发现这些贪官一步步“裸体做官”背后的外逃动机。两者之间极易互相转化的特性,更显出“裸官”距离外逃贪官仅有“一步之遥”的说法,并非杞人忧天
“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也不一定外逃,不过,外逃贪官的外逃路径有迹可循:子女、配偶、亲友、情人移居—资金转移—择机外逃,呈现“三步走”的模式,实则暗合了“裸官”这个群体的内部特征和逻辑联系。
一.亲属先行
“裸官”的特征之一,即是安排配偶和子女定居国外。对于预谋外逃的“裸官”而言,这种安排无疑是最安全和最可靠的。这一步并不难实现。作为在境内利益诉求和政治资源的交换,谙熟此规则的中介公司,以及负责接应的业务客户、生意关系均是这一步的铺路石。
其中,子女的移居理由可以是留学,也可以是已经安排妥当的外出打工,配偶则通过陪读、商业生意等借口随之出走,甚至有时以假离婚的名义出境。这些官员只需熬到子女、配偶在留学或者工作过程中取得绿卡、加入国籍,最后一步就是其自身迈出国门。
例如,原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董明玉在出逃前,利用公司业务关系在美国为自己建立了生意关系,让其妻儿打理美国的生意并获得美国绿卡。这一模式同样存在于高山、蒋基芳等大案中,在外逃之前,他们的妻儿均已提前至国外学习与定居。
余振东则在案发前就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妻通过已经接洽好的异国婚姻获得美国绿卡。五年后,当她与丈夫“破镜重圆”,一家人手持绿卡通关。同案中许超凡、许国俊也是以相同模式成功出逃。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贪官的情妇也扮演了外逃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例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案中,其将情妇安排在香港定居,将巨额赃款都转移到情妇名下。相比这些“裸官”的原配,情妇的身份不仅更为隐秘和自由,在从事境外商业活动以及资产转移中,也更为便利。
二.资产随后
究其根本,“裸官”之所以受到严控和舆论的质疑,是因为这种现象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危害。首要危害便是造成“资金外逃”的风险加剧。
总结外逃“裸官”案例可见,出逃前的大量资产转移不仅是必经步骤,也是“裸官”外逃的根本初衷。
转移资产的手段及方式多样,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种类:现金走私,由官员直接随身带出境;通过合法金融系统的现金交易、账户付款、海外业务、贷款和其 他金融交易实现交易套现;以贸易为掩护的方式,即非法所得通过进出口货物,虚构或伪造进出口合同、海运单据、海关报关单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方式套现;通过地 下钱庄系统转移资产;借助电子货币、网上金融服务以及股票期权、远期外汇汇率合同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向境外转移资产;通过设立海外空壳公司的方式转移资产和 套现。
2006年,中央编译局主管的杂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刊文称,资金外逃是“生产资源由贫穷国家向富裕国家的流失”。除了加剧“资金外逃”的风险, 上述文章还认为,“裸官”的潜在危害还在于,给贪污腐败者提供了便利的退身之路,给其提供低风险获利空间,是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刺激和引诱,将直接威胁党 的廉政建设,损害党的执政基础。
《转移资产研究》一文指出,“腐败分子向他国转移的财富被公认是外逃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外逃“裸官”向境外大量转移资金,甚至也会加 剧金融风险,冲击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巨额贪污、挪用并将资金转移往往会危及该机构的持续经营和公众信心,甚至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震荡——如广东开 平案和高山案就为中国银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转移资产研究》认为,首先,转移活动会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影响利率和汇率的正常形成,扰乱金融市场,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其次,以资产转移为目的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会使有关行业不遵循市场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而调整,造成国家经济结构的畸形发展和经济动荡。
仅从曝光出来的外逃“裸官”的案例可见,动辄即有千万甚至几亿元、十几亿元的资金被转移出境。2007 年12 月17 日,世界银行公布的一组数字表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收益高达200亿美元到400 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官方发展援助的20%到40%,而且大部分被转移到发达国家。
三.择机外逃
外逃是“裸官”们“裸奔”的最后一步,但这一步仍然充满技术含量。
首先是获得出境证件的问题。根据2003年中央下达的关于加强出国证照管理的文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境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一系 列审批,因私出国也要报经上级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因而,目前公职人员的公务护照是由外办统一保管,对于私用护照,许多单位也要求工作人员进行统一保管。
已有的样本显示,这些外逃官员或制作假证、或持有多个护照,有些也并未上交其私人护照。这些证照不在审批和报备之列,不仅导致单位无法对其进行监控,一人多证的现象,也给案发后追查财产、资料带来阻碍。
至于所列出境的缘由,除了最常见的养病、休假,官员外逃还经常发生于公务考察时。两者的特点呈现为突然消失,以及滞留不归。
例如在2008年,时任温州市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在考察团结束巴黎访问回国前夕,留下字条称腰椎病痛病复发,需在巴黎住院治疗之后失踪,一直未归。
值得一提的是,“裸官”们的出逃时机,常常发生在纪检部门谈话之后。组织的谈话调查催生这些“做贼心虚”的当事人加速离开,由于缺乏对应的人身控制措施,等于是给裸官们的外逃提了醒。
报告四:监管趋严,需法律规范
防治“裸官”的规定陆续出台,但仍然存在操作层面上的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强化对“裸官”的治理和制度设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虽然“裸官”概念出现不过五年,但中国对“裸官”的治理要早得多。
在2008年之前,中国对“裸官”的研究早已开展,不同层面的统计也在持续,对其的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也出台数部。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在反腐和司法协助上的进一步加强,也让“裸官”外逃空间逐渐压缩。
以政策规范为主
有据可查的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下称《1995规定》)。虽然当时并未直接突出规定“裸官”,但这为下一步明确“裸官”现象做了一个基础性铺垫。
两年之后,1997年1月31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称《1997规定》)。
这两部规定,构成了中国“裸官”治理规范的基石。
两者中,仅以标题内容而言,从“收入申报”延伸至“重大事项报告”,官员所需报告内容有所扩展。《1995规定》申报的范围是:工资;各类奖金、津 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1997规定》 报告的范围扩展至六项,其中突出规定了“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和“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 况”。
此外,《1995规定》申报官员的级别为县处级,企事业单位也限定在一把手。《1997规定》将“领导干部”外延也进行了扩大,包含“各级党的机 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 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 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此外,解释上述规定的部门,也由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扩展至中 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1997规定》被普遍视为中央关注和规范“裸官”问题的第一份明确性文件。但查阅各地在执行方面的文件可见,该规定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很多地方甚至到2005年仍在下发《重申认真执行
张有义、李湘宁、秦夕雅、记者张舟逸
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
按官方口径,短短三四年时间内,外逃公职人员已经由仓促变为预谋和准备充分。这应和了犯罪心理学中的横向效果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 收益高达200亿美元到4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官方发展援助的20%到40%明确规定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或“敏感岗位的领导职 务”的责任性后果正在成为一种规范趋势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2013年的9月,注定是一个在中国司法史上刻下重痕的秋季。薄熙来、张曙光等贪腐大案相继开庭,这些涉及高级别官员腐败的案件,如同从权力核心接连抛出的巨型线球,赋予公众丰富的解读空间。
随着庭审将丝线层层剥开,相关案件的一个特征呈现出来——涉案官员的配偶、子女甚或大部分财产均移至国外,而当事人则在国内“裸体做官”。
“裸官”一词出现并不久远,至2008年时方被提出并流行。五年来,“裸官”们接二连三落马,公众对此概念由陌生到熟悉,并发现这种属性已成诸多贪 腐案件的“标准配置”。这些“裸官”及其家属在境内、境外生活如何?财富如何被转移与处置?财富规模几何?这些问题,可以从已经审判的“裸官”案件中窥斑 见豹。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新一轮的反腐行动相继展开,被提到不反腐会“亡党亡国”的高度。通过“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个案反腐,相继牵落 副部级以上官员就有重庆原市委书记薄熙来,四川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广东原省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安徽 原副省长倪发科,四川原省委常委、副省长郭永祥,内蒙古原区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等人。根据监察部网站公开消息统 计,2013年上半年曝光“问题官员”有54起。
细分内涵而言,“裸官”并非等同贪官,但令人瞠目的贪腐实例表明,“裸官”距离贪官仅有一步之遥。当对“裸官”的警钟又一次响起,研究这一群体以及对这一群体的监管制度日趋必要。
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裸官”的产生、成型、高发经历了一个由非典型到典型、由试探性到猖獗、由目的单一性到多样性的复杂发展过程。由此,《财经》杂志择取此20余年的时间跨度、汇集了59个落马“裸官”案例,制成此份《中国“裸官”报告》。
与此同时,报告结合对有关专家的采访、最高检察院1981年以来的工作报告以及中央和地方针对“裸官”的治理政策、走向,透析“裸官”现象的特征、背景、危害,以期助益“裸官”治理的反腐探索。
在这59个“裸官”样本里,有身处要职的政府高官,有地方或职能部门独揽一方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各类国企高管——其中以金融业管理层人士 占比最重。按比例来分,金融行业占据24%,党政官员占据34%,其余多为非金融类的国有企业人员,所在行业涉及电信业、烟草业、石油业、证券业、交通 业、旅游业、服装业以及其他商贸投资领域。
在本报告中,有据可查的59人的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另一方面,报告梳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司法机关治理“裸官”的历史脉络和政策延续,从中我们发现:对于治理的研究早已开展,不同层面的统计也在持 续,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也已出台数部,但这些规定仍存在操作层面上不同程度的漏洞和不透明性。从依法治国的理念上,尚缺乏法律的规制和界定。
在新形势下,中国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也到了一个关键当口。如何让反腐败规划和反腐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是当下各界亟待突破的议题。
报告一:“裸官”的概念
“裸官”一词“发明”自民间,初为中性,渐次变为贬义词。在目前的舆论争议下,亟须官方通过制度设计厘清“裸官”概念
概念诞生
“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它的提出和流行,以及对于这种现象自民间到各级政府再到中央高层的渐次重视,实则正与中国反腐规划的进程互相映照、息息相关。
2008年6月22日,新华社经授权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后,2008年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时逢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发,文章评论道:“由庞家钰案,我们又很容易联想到诸多先安排好妻儿乃至情妇出国,自己在国内‘裸体’当官,并使用手中权力将国家大批财产转移至境外私人账户的贪官。”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周蓬安如是道出初衷:为形容庞家钰案等类似现象,他一直想寻找一个抓人眼球的词汇,以期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关注。在这 种情况下,周将“裸体”与“做官”两词结合,制造出“裸体做官”的概念。此后经过网络发酵,这种说法被简称为“裸官”,并流行开来。
自此,“裸官”一词诞生。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 人员。周蓬安表示,创造“裸官”一词时,他的定位是中性词,随着“裸官”外逃案件增多,舆论和公众对“裸官”一词已更多地表达出贬义意味。
周蓬安认为,实际上,“裸官”不等于是贪官。只要清正廉洁,做“裸官”也并不可怕,可怕的地方就在于做“裸官”的动机不纯,并且不够透明。
“这几年,贪官外逃的案件越来越多,带走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大众对此议论颇多。尤其是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妻儿早已移居美 国,为其生育一子的情妇也早已移居香港,在被中央纪委‘双规’前夕逃往境外。周金伙出逃前,还在自己办公桌上放了一封信,告诉纪检部门自己远走高飞了,不 要再费劲找他。如此公然戏弄反腐机构,更刺激社会对妻儿都在国外、单身在国内做官者的不满。”周蓬安说。
官方语境
伴随“裸官”这个概念在民间的传播,该词随后也出现在了中央干部的表态里。这体现了虽然对于“裸官”尚无明确的官方口径,但中央已经关注到这一群体,这种民间说法也逐渐被官方默认与接受。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被记者问及“裸官”问题时表示,有关规定要求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公务员进行登 记管理,“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裸官’的情况,就对这些同志高度不信任,恐怕也不行”。她说,“但是要加强管理,比如因私出 国,比其他人要加强一点措施。”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马馼再次表态,对于高官把子女送出国的现象,她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并没有统一的口径,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官员和公民是一样的,送子女出国并不是官员的特权。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表示,无论是政策上还是法律上,中国官方均未对“裸官”一词做出准确界定。目前,这只是一 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实践中,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官员只将财产转移到出境机构,有的官员配偶子女定居国外,或者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也有的官员将财产转移 境外情妇名下,他们都可以被称为“裸官”。当然,其中也不乏妻或子身在国外、官员自己在国内踏实做官的群体。
即便如此,不管“裸官”现象如何复杂、定义是否存在争议,其在民间和官方文件综合出来的特征已经明确。
结合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可知“裸官”被赋予了下述四个特征:
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金融行业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包括人大工作人员和检法的司法人员;这些公职人员向国外或者境外进行了资产转移;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当事人主体仍旧在国内工作。
从这四个特征判断,“裸官”概念如李永忠所言,实则并无褒贬之分。但“裸官”一旦违法,其最主要的表现即为“隐瞒不报或者低报境外财产”;如果再涉 嫌受贿、贪污或挪用公款等贪腐犯罪,“裸官”危害便暴露无遗:这部分群体的身份为他们向国外和境外出逃提供了人身便利,这正是“裸官”的最大潜在问题。
报告二:“裸官”的发展
总结和梳理“裸官”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使人们看到这一现象对执政党、政府和社会的巨大危害
“裸官”的外逃,经历了发展、成型以及高发期,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重灾区。各个阶段或区域呈现了不同的特征。
产生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中国官方公开资料最早有记载的“外逃官员”,是一家国企负责人——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原经理陈新国。在最高检察院1991年的工作报告中,以陈新国案件为例,使用了“策划携款潜逃”的词句。
需要说明的是,外逃贪官与“裸官”是一个交叉概念。目前也存在部分官员事发后仓促外逃的现象,这可以界定为非“裸官”。但是上世纪80年代诸如陈新国的案例,虽然从表征上看是仓促外逃的贪官,但他们是“裸官”概念的雏形。
在此之前曾有过政治叛逃之案例,但与陈新国“策划携款潜逃”的主客观要件都有着本质差异。政治叛逃案件也与时下的“裸官”概念无关。正是这样一批人 “前赴后继”为后来的典型外逃“裸官”积累了“经验”,即“防患于未然”而事前在境外或国外安排下眼线,这些眼线最可靠的即是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上述报告未进一步披露陈新国在潜逃前是否在境外安排了“眼线”,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比后来的外逃“裸官”,他出逃比较仓促。其贪污、挪用公款280万元后,在广州用巨款购买假护照逃往泰国,后冒充港商潜返境内,被武汉市检察机关缉拿归案。
当时类似于陈新国的案例数量已不在少数。1991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载:“不少犯罪分子作案得手后携款潜逃。据荆州、黄冈、宜昌、咸宁、武 汉、襄樊六个地、市的统计,去年(1990年)有34人携款潜逃。”统计资料显示,1991年全国有上千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部分已逃往国外 境外。
针对上述案件多发的现实,有关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对侦破手段进行了反思、分析和矫正。就此,最高检察院在1993年的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严格保守侦查秘密,防止侦查对象畏罪潜逃。”
到了1994年,贪官向国外境外携款潜逃的案件骤增,最高检察院在当年的工作报告中描述了这些案件的基本特征。从描述中可以看出,此时外逃的公职人员已经比较清楚地具备了“裸官”的基本特征。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情况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备有多国护照,把巨款存到国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败露后就外逃。”工作报告中提到。
按官方口径,短短三四年时间内,外逃公职人员已经由仓促变为预谋和准备充分。这应和了犯罪心理学中的“横向感染”效果。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共追捕了600余名携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其中19名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在百万元以上。
这一时期,以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原处长王建业的犯罪过程最为典型。
1992年1月至6月,王建业为深圳市原宝安县财贸物资公司审批办理了大量进口物资指标,他要求该公司经理李伟泉帮其和史燕青办理外国护照。同年6 月9日,王建业、史燕青分别化名“李亚平”、“余芬”伪造户口,并办理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申办到泰国探亲的中国护照。同年10月,在李伟泉帮助下,王 建业、史燕青分别化名在境外办理了洪都拉斯护照。
时过一年之后,1993年7月4日,在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次日早晨,王建业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边境偷渡到缅甸,后逃到泰国。1993年9月20日,他在被泰国警方抓获后押解回国。
王建业等人的判决书显示,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美元、人民币共计949万余元。王建业、史燕青共同贪污150万元;史燕青倒卖钢材指标和美元外汇额度,从中牟利201.5万余元。案件告破后,检察机关追回1000万元,冻结168万余元,扣押银行存款73万余元。
分析这一案例可知,这一阶段的腐败案件当事人,已经在向外逃之“裸官”方向发展并逐步成型。其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 案发前,大肆贪污或者受贿,毫无节制和顾虑;
二、 由毫无目的地的仓促外逃,转向提前充分准备,开始有序地转移资产、选择出逃国、安排境外国外的眼线,并开始斟酌眼线的可靠性,由安排朋友兄弟,向安排配偶和孩子的方向转化;
三、 犯罪行为发生后,仍留待观望,以期得到利益之最大化。
成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类似事件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后,从以广东省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汪峰、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和广东省南海市置业公司原经理李继祥为代表的样本可以看出,此时已经到了“裸官”外逃的成型阶段。
外逃前,李化学担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副总经理。1999年12月案发后,北京市纪委开始审查其经济问题。感觉到危险的李化学经由深圳坐船前往香港,随后直飞到新西兰。无论是外逃路线还是目的地,李化学都经过了精心策划。
李化学提到六年前即做了外逃准备。1993年,他以申请参加悉尼奥运会项目竞标为由,携情妇前往澳大利亚,之后其情妇留在了新西兰。他在新西兰购买了高档住宅,与情妇在当地生有子女。
除了安排情妇作外应,他在澳大利亚的二哥、二嫂亦是其外逃的接应者,以他们为控股股东共同在当地注册公司。1995年,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将27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的资金汇入该公司。
2002年,李化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和贪污总额达1333万元。据了解,此案也是截至当时北京市市属单位涉案人员级别最高、局级干部中涉案数额最大,通过司法协助缉捕、引渡回国的第一案。
无独有偶,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的汪峰外逃国度亦指向了新西兰,这同样是其与妻子蓄谋长时间后确定的目的地。外逃后,夫妻二人以8万美元在新西兰奥克兰市购买了一家快餐店,并生下两个孩子。
李继祥的案件则完全具备外逃“裸官”之特征。其非法挪用4000万元公款后,于2003年经香港出逃至澳大利亚。在出逃的四年前,其妻儿已于 1999年移民澳国。他转移资产的手段也十分典型:将挪用款项通过调汇公司、地下钱庄或随身携带等方式转往其他安全账户,再转往澳大利亚购买别墅或存入家 属账户。
总结第二阶段外逃贪官的特征,大致如下:
一、 筹划时间长,准备精细;
二、 外逃携款数额愈来愈巨大;
三、 转移款项的手段越来越隐秘越成熟,地下钱庄成为他们最主要资产转移工具;
四、 具备了妻儿在案发前移民国外的典型“裸官”特征;
五、 外逃公职人员以国有企业负责人为主。
高发: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的几年,贪官外逃到达了高发期。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一份《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下称《转移资产研究》)的报告确认:中国官员因为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
该报告同时披露,公安部2006 年5 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公布时间,中国已陆续缉捕到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320 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近700 亿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掌握的仍在逃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潜在的经济损失和他们实际非法转移的资金数额不能完全准确地确定。
上述报告记录的另一组数据更为惊人:“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万至1.8万人,携带款项达8000 亿元。”
2005年8月,新华网刊发文章《外逃贪官带走500亿美元——专家:多管齐下打击》引述的商务部调查报告数据为: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上述数据在2010年被商务部否认,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来源也遭到质疑,被认为是未经证实的网上消息,但至今没有一个权威部门站出来证实真实数据,从而导致中国外逃贪官的数量和携带款项数目成谜。
一组比较有明确消息源的数据是,2001年1月,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新华社当 日发布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 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外逃贪官包含于在逃贪官的数量之中,但外逃贪官数量成谜,难以统计的“裸官”数量更是谜团。
公众对“裸官”数字的追问,自“裸官”概念出现伊始,便从未停止,但亦从未获得明确的官方答案。这个群体的规模,目前只能从各类零星报告中窥见端倪。但数据间的冲突,以及来自不同官方渠道的口径分歧,使得权威数据仍然显得暧昧不明。
2012年3月8日,马馼受访时表示,“恐怕这个统计数字(中国有多少‘裸官’)现在还拿不出来。”
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载,2007年在境内外追逃追赃上,对在逃的572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已抓获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至 2012年,通过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
对比2000年至2003年、2007年和2012年境内外追赃和追逃的数字可见:2000年至2003年,归案的潜逃境内外的贪官人均携款约 430万元;2007年,人均携款约540万元;2012年,人均携款约480万元。上述六个年份中,仅追回的赃款总计即达540亿元左右,人均约480 万元。尚未归案的外逃贪官和携款数量,因为缺乏官方公开数据而难以统计。
在这一阶段,外逃的官员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贵 州省原经贸委副主任卢万里、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河南省高速公路局原局长童言白等人。
这个阶段,贪官外逃已经完全具备“裸官”外逃的所有特征,其特点为:
一、 携款数额陡升,向过亿元方向发展,其中资本性外逃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金融稳定和市场安全;
二、 外逃人员中官员数量激增,且级别越来越大;
三、 追赃和追捕难度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反腐司法协助。
此外,金融领域内的国有企业高管或者关键部门的责任人,在外逃公职人员中所占比例庞大。这也成了影响中国金融稳定和形象的最主要因素。
金融行业重灾区
除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资驻外机构负责人和政府官员携款外逃,金融行业内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外逃,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
在本报告所列举的59人的外逃“裸官”名单中,金融行业占据24%,涉案数额高达将近18亿元。这些人员中,年龄最小的案发时只有25岁(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办事员方勇),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30岁至40岁之间,正值人生黄金阶段。
其中,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外逃窝案即是典型。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当年 10月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 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另一金融大案——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案,则将“裸官”的概念演绎得淋漓尽致(参见《财经》2007年第5期“高山逃亡800天”)。
心思深沉,外表踏实的高山,给同事制造了一个假象:妻子李雪在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心理学硕士,女儿高山雪莲则在河南郑州的外祖母家。实际上,从2002年起,李雪在苏格兰爱丁堡大学学习心理学;高山雪莲则已在加拿大温哥华定居。
2004年12月,高山外逃。2005年1月4日,高山案发。此后查证,高山主要作案手段是票据诈骗,涉案总金额超过10亿元。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网站显示,高山回国投案自首。
今年9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东哲、李东虎、高山等七名被告人票据诈骗、挪用公款、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贩卖毒 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4年间,李东哲、李东虎、高山伙同袁瑛、张立滨以非法手段占用26家存款单位存款276笔,共计 28亿余元,造成六家存款单位实际损失8亿余元。李东哲、李东虎所控制五家车行累计贷款总额8亿元,造成实际损失2亿余元。
除了开平支行窝案和高山案,中国银行北京劲松分理处原主任丁岚与他人合谋诈骗1.76亿元,于1999年8月3日从泰国押解回国;中国工商银行重庆 九龙坡支行杨家坪分理处原会计陈新,自1996年至2001年间采取虚增账上资金、自制虚假单据的手段,将公款4000万元挪入自己控制的账户中,案发 前,携带现金及银行汇票等699万余元潜逃至缅甸、越南等地;此外,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原信贷员谢炳峰和麦容辉、北京市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原会计 杨彦军、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原办事员方勇、建设银行瑞安支行莘塍分理处原副主任金力成、建设银行东莞分行金库原保管员林进财和陈国强、农业银行要塞支行原 行长孙峰等人(见图表1)。
综合以上案例可见,金融行业公职人员外逃,具备了以下特征:
一、 犯罪金额在所有相关行业中最大;
二、 犯罪嫌疑人熟悉资产转移和路径;
三、 作案手段不为常人熟知,具备相当的专业性;
四、 犯罪嫌疑人学历普遍较高;
五、 严重影响中国金融稳定、市场安全和社会稳定。
报告三:外逃途径及潜在危害
通过对外逃路径的剖析,不难发现这些贪官一步步“裸体做官”背后的外逃动机。两者之间极易互相转化的特性,更显出“裸官”距离外逃贪官仅有“一步之遥”的说法,并非杞人忧天
“裸官”不一定是贪官,也不一定外逃,不过,外逃贪官的外逃路径有迹可循:子女、配偶、亲友、情人移居—资金转移—择机外逃,呈现“三步走”的模式,实则暗合了“裸官”这个群体的内部特征和逻辑联系。
一.亲属先行
“裸官”的特征之一,即是安排配偶和子女定居国外。对于预谋外逃的“裸官”而言,这种安排无疑是最安全和最可靠的。这一步并不难实现。作为在境内利益诉求和政治资源的交换,谙熟此规则的中介公司,以及负责接应的业务客户、生意关系均是这一步的铺路石。
其中,子女的移居理由可以是留学,也可以是已经安排妥当的外出打工,配偶则通过陪读、商业生意等借口随之出走,甚至有时以假离婚的名义出境。这些官员只需熬到子女、配偶在留学或者工作过程中取得绿卡、加入国籍,最后一步就是其自身迈出国门。
例如,原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董明玉在出逃前,利用公司业务关系在美国为自己建立了生意关系,让其妻儿打理美国的生意并获得美国绿卡。这一模式同样存在于高山、蒋基芳等大案中,在外逃之前,他们的妻儿均已提前至国外学习与定居。
余振东则在案发前就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妻通过已经接洽好的异国婚姻获得美国绿卡。五年后,当她与丈夫“破镜重圆”,一家人手持绿卡通关。同案中许超凡、许国俊也是以相同模式成功出逃。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贪官的情妇也扮演了外逃过程中的重要角色。例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案中,其将情妇安排在香港定居,将巨额赃款都转移到情妇名下。相比这些“裸官”的原配,情妇的身份不仅更为隐秘和自由,在从事境外商业活动以及资产转移中,也更为便利。
二.资产随后
究其根本,“裸官”之所以受到严控和舆论的质疑,是因为这种现象背后潜藏着巨大的危害。首要危害便是造成“资金外逃”的风险加剧。
总结外逃“裸官”案例可见,出逃前的大量资产转移不仅是必经步骤,也是“裸官”外逃的根本初衷。
转移资产的手段及方式多样,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种类:现金走私,由官员直接随身带出境;通过合法金融系统的现金交易、账户付款、海外业务、贷款和其 他金融交易实现交易套现;以贸易为掩护的方式,即非法所得通过进出口货物,虚构或伪造进出口合同、海运单据、海关报关单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方式套现;通过地 下钱庄系统转移资产;借助电子货币、网上金融服务以及股票期权、远期外汇汇率合同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向境外转移资产;通过设立海外空壳公司的方式转移资产和 套现。
2006年,中央编译局主管的杂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刊文称,资金外逃是“生产资源由贫穷国家向富裕国家的流失”。除了加剧“资金外逃”的风险, 上述文章还认为,“裸官”的潜在危害还在于,给贪污腐败者提供了便利的退身之路,给其提供低风险获利空间,是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刺激和引诱,将直接威胁党 的廉政建设,损害党的执政基础。
《转移资产研究》一文指出,“腐败分子向他国转移的财富被公认是外逃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外逃“裸官”向境外大量转移资金,甚至也会加 剧金融风险,冲击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巨额贪污、挪用并将资金转移往往会危及该机构的持续经营和公众信心,甚至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震荡——如广东开 平案和高山案就为中国银行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转移资产研究》认为,首先,转移活动会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影响利率和汇率的正常形成,扰乱金融市场,干扰国家的宏观调控。其次,以资产转移为目的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会使有关行业不遵循市场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而调整,造成国家经济结构的畸形发展和经济动荡。
仅从曝光出来的外逃“裸官”的案例可见,动辄即有千万甚至几亿元、十几亿元的资金被转移出境。2007 年12 月17 日,世界银行公布的一组数字表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每年产生的腐败收益高达200亿美元到400 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官方发展援助的20%到40%,而且大部分被转移到发达国家。
三.择机外逃
外逃是“裸官”们“裸奔”的最后一步,但这一步仍然充满技术含量。
首先是获得出境证件的问题。根据2003年中央下达的关于加强出国证照管理的文件,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境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一系 列审批,因私出国也要报经上级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因而,目前公职人员的公务护照是由外办统一保管,对于私用护照,许多单位也要求工作人员进行统一保管。
已有的样本显示,这些外逃官员或制作假证、或持有多个护照,有些也并未上交其私人护照。这些证照不在审批和报备之列,不仅导致单位无法对其进行监控,一人多证的现象,也给案发后追查财产、资料带来阻碍。
至于所列出境的缘由,除了最常见的养病、休假,官员外逃还经常发生于公务考察时。两者的特点呈现为突然消失,以及滞留不归。
例如在2008年,时任温州市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在考察团结束巴黎访问回国前夕,留下字条称腰椎病痛病复发,需在巴黎住院治疗之后失踪,一直未归。
值得一提的是,“裸官”们的出逃时机,常常发生在纪检部门谈话之后。组织的谈话调查催生这些“做贼心虚”的当事人加速离开,由于缺乏对应的人身控制措施,等于是给裸官们的外逃提了醒。
报告四:监管趋严,需法律规范
防治“裸官”的规定陆续出台,但仍然存在操作层面上的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强化对“裸官”的治理和制度设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虽然“裸官”概念出现不过五年,但中国对“裸官”的治理要早得多。
在2008年之前,中国对“裸官”的研究早已开展,不同层面的统计也在持续,对其的防治甚至带有惩罚性的政策和规定也出台数部。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在反腐和司法协助上的进一步加强,也让“裸官”外逃空间逐渐压缩。
以政策规范为主
有据可查的是,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下称《1995规定》)。虽然当时并未直接突出规定“裸官”,但这为下一步明确“裸官”现象做了一个基础性铺垫。
两年之后,1997年1月31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称《1997规定》)。
这两部规定,构成了中国“裸官”治理规范的基石。
两者中,仅以标题内容而言,从“收入申报”延伸至“重大事项报告”,官员所需报告内容有所扩展。《1995规定》申报的范围是:工资;各类奖金、津 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1997规定》 报告的范围扩展至六项,其中突出规定了“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和“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 况”。
此外,《1995规定》申报官员的级别为县处级,企事业单位也限定在一把手。《1997规定》将“领导干部”外延也进行了扩大,包含“各级党的机 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 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 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此外,解释上述规定的部门,也由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扩展至中 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1997规定》被普遍视为中央关注和规范“裸官”问题的第一份明确性文件。但查阅各地在执行方面的文件可见,该规定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很多地方甚至到2005年仍在下发《重申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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