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7
失敗者回憶錄0627
2005年三月十日,董建華發表談話,他說:「長時期的操勞,在去年第三季度以後,我已明顯感覺到自己的健康狀況大不如前。以香港利益為重,我考慮向中央提出辭去行政長官職務。」是什麼健康問題?他說是「站久了會累」。
沒有人相信這是他辭職的原因。因為在一個星期前,他妹妹金董建平還否認哥哥健康有問題。而幾天前,北京傳出董建華會擔任政協副主席的消息,已經暗示他要離開香港特首的位子了。
幾個月前,即2004年12月澳門回歸五週年,董建華帶了全體問責班子去澳門述職。胡錦濤在稱讚澳門特首同時,對董建華就提出了要「總結經驗,查找不足」。這句話暗含對董的不滿。
香港九七後經歷亞洲金融風暴,經濟下滑。但受金融風暴打擊的不止香港,而是所有亞洲國家。新加坡、南韓、台灣很快就從危機中掙脫出來,經濟轉好。香港則經濟滑坡無止境,失業人口續增。這跟董建華的八萬五建屋目標造成樓價下跌,地產市道不振,許多人淪為「負資產一族」有關。
這期間當然出現了其他事故,比如新機場使用初期的混亂、房屋署居屋工程被揭發偷工減料,等等,但大都在原有公務員精英管理下成功應對。尤其是在金融風暴中,香港財金官員動用大筆外匯儲備購入港元,並入市港股力挺股價,擊退拋空港元的國際炒家,終使香港渡過經濟危機。
但在陳太辭職、董建華掌管政府所有行政權力後,他即使再有能力,都難以駕馭所有的日常工作。何況他是完全沒有公共行政經驗的人。
他剛自動當選第二任特首,就創設三司十一局的高官問責制。有不止一位問責高官曾跟我說,除了秘書、新聞官之外,無法支使執行具體工作的公務員。而原有的高級公務員則已經習慣了必須有「指令」才能辦事,現在不知道是聽局長、常務秘書長還是特首的話才算數,無所適從。沒有黨、沒有班底、立法會也沒有固定支持者的特首,設立這種隨個人好惡任命的高官問責制,是難以運作的怪胎。
怪胎體制下,來了「沙士」(SARS)的災難,由於政府遲遲推不出防疫措施,使香港有近300人死亡,幾乎和全中國一樣多。
政府民意支持度持續向下。董建華偏偏在這時候,即2003年初,提出將《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成為香港法律,並定下三個月諮詢期。
《基本法二十三條》在1988年公佈的《基本法》草案是不存在的,它是1989年六四後中共才加上去的。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一條文,對各項行為的定義模糊,外國組織的涵蓋範圍又可以大至無邊無際。了解大陸執行這些法律情況的香港人,不能不感到是對現有自由特別是言論自由的威脅侵蝕,因此在社會觸發極大爭議,導致50萬市民在2003年7月1日上街抗議。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因此改變意向而請辭,並帶領自由黨反對法案,令政府在立法會沒有足夠支持票。董建華最終宣佈撤回法案。
這時候,香港體制的問題已經很清楚了。首先,支持董建華連任的民意雖然只有一成六,在中共操控下,卻讓他自動當選。其次,當選後新設立的高官問責制又不能有效運作。其三,沙士災難的應對失當,又加上二十三條立法的危機。這些劣質施政指向董建華和使他可以連任的體制。因此在2003年50萬市民上街遊行中,最響亮的口號就是「還政於民」,也就是要爭取實現對立法會全體和特首的普及而平等的選舉。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特首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根據第六十八條,立法會產生的辦法和議案表決程序也訂出「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附件設定,九七後十年內,特首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及程序,在2007年之後可以修改,而修改的程序是:「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特首選舉)或備案」(立法會)。」
1990年《基本法》公佈時,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項淳一說:「《基本法》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過渡期的發展,將來(07年)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情。」1993年港澳辦主任魯平也說:「十年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權範圍內的事,中央政府不會干涉。」中國外交部那時也重複同樣的話。
董建華或基於對《基本法》條文和從中共高官口中聽到的承諾,或基於03年大遊行市民的主要訴求而想挽回自己不斷下跌的民望,或基於中共最高領導層多次在他面前表示對他的完全信任,於是在2003年底準備次年施政報告時,原擬大篇幅提出07年特首選舉和08年立法會選舉的政制檢討,並以之列入2004年施政議程中。
但他想不到的是,這個原來出自中共白紙黑字的承諾,當真正要實行時,卻觸犯中共的大忌。下文再談。(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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