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大学生承认在社交平台煽惑他人对抗共产党和港府而触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他原本因认罪可获减刑至3年零8个月,但因《港区国安法》订明,情节严重者的最低刑期为判监5年,法官其后改判他入狱5年,令他要「多关」16个月。被告倾向就刑期提出上诉,法律界不少人认为有争议空间,指裁决冲击普通法制度,亦失去令被告认罪减刑的诱因;但亦有业界认为,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约束力高于其他本地法例,法官不具量刑的酌情权。
实行普通法的香港,现有罪行大多列明「最高」而非「最低」刑罚,但国安法是由北京政府为香港订造,当中罪行有按情节「严重」与「较轻」而将判刑分为两级制,均有最低刑期,以分裂国家罪为例,刑罚订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笔名「法梦K」的法律界人士昨(1日)在《明报》撰文解释,普通法判刑少有设立最低下限,原因是让法官在考虑不同因素而作出能平衡相称性和阻吓性的刑期;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即使有最低刑期之设,例如英国管有枪械控罪,但仍然会设立例外条款,以免令被告刑期要一刀切处理,但国安法并无例外条款,令学者质疑此限制「会否破坏认罪扣减、会否不合比例地过轻过重,又或是施下过重而失效的阻吓判刑,以致对被告不公。」
他续称,普通法下认罪扣减原则现时看来并不全然适用于国安法下的罪行,影响甚大。他指出,一般刑事案为鼓励被告及早认罪,以减少对受害人的伤害和减省法庭时间,多有三分一认罪扣减,以判刑3年为例,一早认罪可扣减1年刑期。日后此原则受最低刑期所限,最受影响的,将会是接近判刑范围下游的案件,因为扣减刑期后,刑期不会少于最低下限。另外,其他待审案件亦会受此影响,例如涉及47名被告的民主派初选案和《苹果日报》案,前者涉「颠覆国家政权罪」,后者涉「勾结外国势力罪」,被告的最低刑期是三年,可能会令民主派初选案的「中游分子」考虑选择抗辩或者求情要求最低刑期,即此案例及刑期评估或会改变被告的行为模式。
论者批判刑双重阻吓 学者指忽略轻罚条款
「法梦K」总结说,设立刑期下限是期望收一般阻吓之效,但如果刑期中重复考虑阻吓因素,既加最低刑期并于量刑起点反映严重性,又因阻吓而加刑,就可能未必合适。
另外,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艾文则以案情细节指被告应可获轻判,他向《明报》表示,判辞指被告吕世瑜自愿向警方提供手机密码,让警方寻找潜在证据,若此,吕应可根据国安法第33条的轻罚或免罚情况而获得轻判,可成上诉理据之一。该条文订明,如被告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被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可获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被指判刑冲击普通法制度的「吕世瑜案」,被告为现年25岁的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他与另一男子在社交平台Telegram管理一个名为「抗共港独台」的频道,强调「香港独立、惟一出路」,并在平台上出售伸缩棍等装备,警方于2020年9月在其家中搜获1支胡椒球气枪、1支伸缩棒及两把刀。扣押一年半后,他在今年4月27日承认,在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间触犯《港区国安法》中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28日在区域法院判刑。国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Amanda Woodcock )判刑时指,被告透过公开频道煽动港独及革命,并以售卖武器等方式煽暴,属「情节严重」,以五年半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监禁3年零8个月。控方随即质疑国安法条文列明「情节严重」者最低刑期为五年。胡官终接纳判刑受国安法条文所限,改判被告入狱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