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weiwei豆莱
来源公众号:查下山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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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第一段,“国人自主创办”改为“中国人自主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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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第二段,删去“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思想自由……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增加“敦行爱国奉献……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学校倡导‘文明、健康、团结、奋发’的校风和‘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强调坚持理想、探究真理、正谊明道、守护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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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第三段,新增“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始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建设中国特色世界顶尖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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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四条,删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新增“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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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六条,“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改为“鼓励师生依法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新增“学校营造人心聚学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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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八条“独立自主办学”修改为:“自主办学”。(此条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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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九条删去“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改为“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改为“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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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九条(一):新增“(校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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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九条(二):删去“(支持校长)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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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九条(三):新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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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第九条(四):新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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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第九条(五):新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在师生员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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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第九条(七):新增“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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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第九条(八):新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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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九条,新增“党委全体会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常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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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九条,“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改为“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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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条,新增“(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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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第十条(九),新增“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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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章程第十条,新增“(校长办公室)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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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一条,删去“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新增“依据民主集中制产生(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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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二条,新增“依据民主集中制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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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二条(二),新增“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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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改为“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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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三条,新增“院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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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此条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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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四条,删除“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设各专门咨询委员会”以及专门咨询委员会的全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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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改为“参与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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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五条,新增“(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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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十七条,删去“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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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二十条,新增“学校构建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的教育教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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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二十一条,“自主设置与境外高校联合学位项目”改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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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二十四条,新增“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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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二十八条:“学院(系)直属学校的实体研究机构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学院(系)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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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二十六条,“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兼任上海医学院院长”,改为“上海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由校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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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三十二条,教师的专职新增“教育”,从“教学科研”变为“教育教学科研”;“代表性成果为核心的晋升制度”修改为:“有基本标准要求与代表性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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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三十五条加入增加第一款“(教职员工负有义务)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条直接引用),“为人师表,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修改为:“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此条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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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华友好,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此条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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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原章程第四十三条(现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修改为:“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习为要务,注重价值观、知识和能力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素养。” (此条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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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原章程第四十八条(现第五十条)“学生群体内部事务,原则上由学生自主管理、自我完善”修改为:“学生群体应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此条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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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四十八条,删去“复旦大学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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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四十八条,“复旦大学学生会以及研究生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生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改为“是全校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参与学生事务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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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条第五十二条:“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此条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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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第五十九条,“(学校董事会旨在)健全监督机制”改为“共商共促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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