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0 July 2019
【立場新聞】全文轉載:港大中大醫科生致盧偉聰公開信:警棍打頭、盾牌擊腹 可致永久傷害或喪命
(編按:香港大學及中文大學一群醫學院學生,聯同一群醫生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發公開信,當中指出警隊近日以暴力驅散示威者,傷害普通市民和記者,呼籲警方立刻停止使用過份武力,以下為全文轉載。)
【就近日警員不當使用武力之公開信】
我們譴責警隊於 2019 年 7 月 13 日「光復上水」及 2019 年 7 月 14 日的「沙田大遊行」兩次示威行動中:
1. 違反警隊使用武力之原則
2. 無理使用暴力驅散示威者
3. 傷害無辜普通市民及記者
根據多個國際及醫學組織建議,執法部門使用武力時,必須合法、適當及適度。不當使用武力可能導致重傷甚至死亡(見參考資料1,2,3)。人體按受擊部位的可致命程度,劃分為高、中和低傷害(見參考資料1):
低度傷害的身體部位
控制肌肉組活動能力的運動神經,如腿部的腓總神經、股骨神經和脛神經,以及手臂的橈神經和正中神經,屬低度傷害力部位。攻擊這些部位,一般只會產生短暫的活動功能失效(short-lived motor nerve dysfunction),瘀傷或浮腫,較小機會造成永久傷害。
中度傷害的身體部位
研究指不應以骨骼和關節作為攻擊目標。敲打骨骼和關節,能引起嚴重鈍器創傷(blunt-force injuries),亦可引致骨折、脫位和軟組織損傷等。
高度傷害的身體部位
高危部位包括頭、頸、喉嚨、脊椎、後腰腎及腹部(包括肝、膽、脾、胃、小腸)等,攻擊以上部位均能致命。如非出於自衛,多國早已明確禁止以棍擊之(見參考資料4,5)。部分外國警隊就曾因以警棍擊打頭部導致顱骨骨折(見美國 van Ham(1983)一案)、昏迷或死亡(見英國 Brian Douglas(1996)及美國 William Roy Retana(1985)案) ,其後遭受害者人成功入稟索償。
法例賦與警隊在執行職務時合理使用武力之權,其一言一行均受嚴格監察及規管。近日警方不恰當使用武力,如以警棍擊打頭部、盾牌擊打腹部等,皆可對人體造成永久傷害或致命。根據警方過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見參考資料 6),警隊只能使用為最低程度武力,以達到合法目的及合理需要。目的達到後必須停止。警隊近日使用武力之行為明顯有違此原則。
我們敦促警方立刻停止使用過份武力(包括近日有傳即將使用、而國際組織不建議用於和平示威者的水炮車 (見參考資料 3)),並全面審視過往一個多月之行動,以保障巿民生命安全。
此致
香港警務處處長 盧偉聰先生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一眾醫生 及 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醫學生
參考資料:
1. M stark (ed.),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A Physician’s Guide, 2nd Edn, Humana Press, New York, 2005
2.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Resource book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firearms in law enforcement,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2017
3. The Human Rights Impact of Less Lethal Weapons and Other Law Enforcement Equipment
4. Portuguese Regulation on Limits to the Use of Coercive Means by the National Police (2004)
5. Peruvian Human Rights Manual for Police (2006)
6.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事宜
原文在此
原文連結
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19/07/1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