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雨傘運動的三名運動者黃之鋒、 羅冠聰 、周永康,在今天下午四點多分別被香港高院判處6、8、7個月的刑期。當庭押送監獄。
如果還有人在跟你講「暴力本來就該受到懲罰」,你可以給他看一下連結裡面的判決書全文:
第一,他們做了什麼事情?
1、他們翻過了鐵馬和閘門,進入了一個政府總部前的廣場。
2、那個廣場本來是開放的,2012年還有12萬人在那集會反國教;結果2014年7月,政府嚇到,把它封起來,限時開放。
3、根據政府的規定,廣場經申請還是可以集會。這些抗爭者還乖乖地兩度遞出申請書了,但政府都毫無理由地駁回。
這到底是誰在暴力?
第二,再來,高院所謂「需要被嚇阻」的十惡不赦的「暴力」又是什麼呢?
判決文裡面寫,他們唯一的「暴力」就是翻越柵欄,導致:
「事件中,共有10名政總的保安員在阻止集會人士進入政總前地時受傷,大部分受到輕傷,例如觸痛,亦有瘀傷及腫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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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強調一次:法庭不是沒有過其他的見解。一審時,法官判處他們服社會服務令,或三週徒刑(緩刑一年)。
後來香港政府堅持要求加重刑期,高院配合判決,於是有了今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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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非常簡單的邏輯。
不考量香港政府侵犯基本法、限縮人民集會權在先,反過來誇大抗爭者的「暴力」。這些法官以為自己在維護「法治尊嚴」,但實際上不過是在助長暴政。
說香港的司法權自甘墮落、迎合北京,真的是一點都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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