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2 April 2015

《煽動法令》修訂案劍指網絡媒體

【文/莊迪澎】
《2015年煽動(修訂)法案》4月7日在國會下議院一讀時,不僅在野黨議員批評,一些執政黨後座議員也非議,主要是因為新增第5A條款規定,若檢 察官以書面提出,讓觸犯第4(1A)條款的被告保釋不符公共利益,法院不可允許被告保釋,以及新增第4(1A)條款規定的煽動罪刑罰為監禁至少五年、最長 二十年(原有刑罰為初犯罰款不超過五千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三年)。兩天後三讀的版本,刪除了第5A條款,而第4(1A)條款闡明的最低刑罰從五年縮短至三 年。
雖然政府刪除/修改了這兩個比較重大的爭議性條款,但我們委實不必也不應該為這個看似「從善如流」的舉措叫好,因為《2015年煽動(修訂)法令》 所能產生的打壓異議和效應,並不因此減弱。而且,此次修訂案的主要目標或首當其衝的人並非在野黨從政者,而是:一、普羅大眾(具體來說是使用社交媒體的網 民);二、網絡媒體(包括社交媒體,甚至是手機通訊軟體)。
《2015年煽動(修訂)法令》有兩個新條款明顯是因應晚近的兩個事態:一是第3(1)(b)條款中新增一筆「甲鼓動某人或某组人要求乙州脫離馬來 西亞。這種行為乃煽動」之說明(Illustration)乃要抑制砂拉越和沙巴兩州近年日益活躍的獨立運動;二是新增第5B條款(三讀版本改為第5A條 款)規定法院可根據檢察官的申請諭令獲准保釋的被告交出旅行證件,應是回應「肉骨茶賀開齋」主角陳傑毅及社運份子阿里阿都加里爾(Ali Abd Jalil)分別棄保潛逃到美國和瑞典的事件。
論對在野黨從政者的影響,修訂前的《1948年煽動法令》和修訂後的《2015年煽動(修訂)法令》並無本質上的差異,因為:一、在野黨從政者(尤 其是議員)一般都有因言獲罪的心理準備,尤其是像安華、林吉祥、拉菲茲這類站在前線揭弊的議員;二、就政治利害關係而言,在野黨議員不會(或至少不會公開 地)主張或支持砂沙獨立;三、在野黨議員應該不會棄保潛逃,因為這麼做他們過往的一切「犧牲」都沒有意義了。
追究網絡煽動性內容
《2015年煽動(修訂)法令》是明文將倡導「砂沙獨立」的言行入罪,確立了「砂沙獨立」乃言論禁區的事實。除此之外,《2015年煽動(修訂)法令》的另一重點是劍指網絡媒體(或電子媒體),但其重要性已為媒體所輕忽。
《2015年煽動(修訂)法令》第2條款(字詞詮釋)加入「以電子方式」(by electronic means)一詞的詮釋,名正言順地將其魔爪伸入互聯網世界。修訂前,闡明「法院有權禁止煽動性出版物流傳」的第10條款主要是針對紙本出版物,並無直接 指明電子媒體,但修訂案新增的第10(1A)(b)條款具體闡明,若被查禁出版物(prohibited publication)是以電子方式出版,法院的禁制令(prohibited order)應諭令產製者或流傳者刪除或安排刪除該出版物(完全或部分),以及禁止產製者或流傳者禁用任何電子裝置。違令者可判處罰款不超過五千令吉或監 禁不超過三年(修訂前為罰款不超過一千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第10(5)條款亦相應修訂,新增第10(5)(b)條款具體闡明任何人若知道本身藏有或控制著以電子方式出版的被查禁出版物時,應刪除或安排刪除 該出版物(完全或部分),否則可判處罰款不超過五千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三年(修訂前為罰款不超過一千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尤有甚至者,《2015年煽動(修訂)法令》新增第10A條款,賦予法院「針對電子方式煽動性刊物發出命令的特殊權力」(Special power to issue order regarding seditious public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此條款闡明,若以電子方式出版的煽動性出版物是由無法確認身份的人士所產製或流傳,地方法院(Sessions Court)法官可依檢察官之申請,命令《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授權之官員去防止人們近用(access to)這些出版物。
完成馬哈迪未竟之業
馬哈迪堪稱為馬來西亞媒體管制的總工程師,但是他任內未竟其功的其中一件事就是立法管制網絡媒體,原因有二:首先是他自1996年開始積極推銷「多 媒體超級走廊」,翌年在美國加州為多媒體超級走廊招商時開出「馬來西亞將確保不審查互聯網」(Malaysia will ensure no censorship of the Internet)的保證書;為了成就這個最寵愛的項目(pet project),他對於公然立法管制互聯網還是會投鼠忌器。其次是互聯網開始普及和盛行可說是「烈火莫熄」(Reformasi)改革運動的結果,而此 時的馬哈迪權威已大不如前,黨外烈火、黨內逼宮,主要心力恐怕不是用在立法管制互聯網這方面。
不過,這並不是說馬哈迪毫無此意。其實,他任內曾不只一次宣稱要再修訂《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以擴大至管制互聯網,只是後來確實「只聞樓 梯下,不見人下來」。阿都拉巴達威接任首相後,其任內的副國安部長胡亞橋亦曾宣稱將檢討《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以便拉近電子媒體和印刷媒體在 運作指南及執照的差距」,並探討是否有必要成立一個全面的小組管制網絡媒體,最後也不了了之。
納吉在2009年4月接任首相後,內政部秘書長阿末阿當(Mahmood Adam)同年六月透露正在探討網路媒體是否該遵守《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2011年1月12日,時任內政部長(現任國防部長)希山慕丁 (Hishammuddin Hussein)宣佈,界定「電子煽動」(cyber sedition)或「線上煽動」(online sedition)的指南草案已經完成,將援用《刑事法典》、《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1948年煽動法 令》、《2002年電檢法令》及《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提控犯事者。不過,這項所謂的指南從未公佈。
納吉政府在2012年4月修訂《1950年證據法令》,新增了認定網絡內容所有者/作者的第114(A)條款,三年後再修訂《1948年煽動法令》 劍指網絡媒體,可說是徹底否定了馬哈迪政府的「不審查互聯網」承諾,卻又完成馬哈迪未竟其功的網絡媒體法律管制。眼前馬哈迪正忙著對納吉逼宮,真是諷刺。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燧火評論立場。


from 燧火評論 http://www.pfirereview.com/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