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座擁擠的小島上,政府和建商訴諸城鄉發展及建設的願景,但是,美觀、增值或許不是所有人民對土地規劃與利用的渴求。這些反迫遷運動中的「釘子戶」們堅 持不懈的抗爭,便是共同陳述著另一套對於土地以及發展的想像:家是供予人們安穩的居住生活,以及提供社區網絡中支持與情感的來源,而不單是追逐利益最大 化、用以謀利的貨品。簡單地來說,房子和土地,對這些人來說是「家屋」、「住屋」,是不願放棄的生活方式。
在運動過程中和居民、在地社區組織工作的長久相處之下,運動組織者也反思了不同層次的「居住」意義。如參與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的台大天文所高若有所說: 「當『擁有自己的空間』的權利被當成可對價交換的資本時,這種金融化將人的基本生存條件被操弄、販賣,使人不知何處可去,失去自我的認同、童年的記憶。」 在參與反迫遷運動的抗爭過程中,使人不斷地思考人和都市的關係、和家屋的關係。當住屋被視作商品而存在時,少數不受監督的人容易掌有權力決定誰可以使用/ 居住在特定的空間,透過控制市場以及「公共利益」的論述,坐收最後的利益。但如果我們將房屋、祖厝、土地視為自身認同、情感以及記憶的重要部分時,土地發 展的方向與決策便會因此不同。如參與大埔、樂生療養院抗爭的台大哲學系洪崇晏所說的「社區共同生活的情感及記憶,彼此互通有無、守望相助的關係網絡,是無 法輕易以金錢取代的。」有些同意徵收的小地主,仍然常常回到原地走動,看看以前家附近的田,也看看鄰居,這些看似多餘的舉動,也許正是因為,房屋不只是 「人住在那裡」,隨之而生的是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空間、與土地的獨特歸屬。
然而,因為家的意義及人與土地的情感等抽象的價值觀難以與主流的「發展」論述對抗,不易被大眾接受,反迫遷運動常遭受「不過是吵著要糖(錢)」的批評,使得居住權作為基本人權1的 討論招致阻礙。對此,參與華光社區案的台大政治所傅鈺如認為,運動不僅僅是為向政府爭取提供安置計畫或社會福利體系的介入而已,「運動的推進核心應該是制 度改革,如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中居住權相關條文的修法工作」,以華光一案為例,某些論述聚焦於居民的得利,但這就會相對地隱匿司法手段的強制性、 忽視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不對等以及公法遁入私法的種種結構性問題,更忽視了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如何排除經濟弱勢,開發後水漲船高的房價,將付不起天價房 貸的受薪階級推到城市外圍,使得初入都市工作的年輕人,面臨更大的住房壓力。
失當的土地發展引發的一連串反迫遷運動,組織者和參與者中,不乏年輕的面孔。當都市更新和開發排除了多數人的參與,也同時侵吞了青年未來的居住權益。基於 素樸的正義感與同理心,這些年輕的學生在一波波抗爭、運動中協助社區組織、論述以及動員,賦予「發展」更多元的意義,共同拓寬了台灣社會對於土地的想像: 城市、社區的認同與歸屬感,來自它能尊重居民歧異的生活型態與安全,讓發展與居住生活安穩地並進並行。
作者黃怡安為台大社會所學生
註解:
1.台灣政府於2009年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一體適用於 中央及地方的法律。根據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保障「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用以解釋該條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提及:「適足住房權」涵納對象適用於每個人,自然也包括未擁有住屋所有權者,如華光、紹興社區居民。此 外,也包括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及其他威脅的權利。第七項也強調不應將住屋僅視為商品,而是安全、和平、尊嚴地居住特定地點的權利。住屋權涉及人身固有尊 嚴,必須確保不論其收入及經濟來源都享有這樣的權利,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為經濟弱勢,皆應在受保障的範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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