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8 March 2024

香港23条:被捕人或在囚者权利同被削

经北京支持丶相信不难获香港立法会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除订明较现存罪行更重的刑罚外,亦会令被捕人挑选律师,以至在囚人士提早获释的权利均被削弱。另外,当局又引入类似中国内地的监视居住规定。

 多名民主派人士将受提早获释新规定限制

根据现行制度,在囚人士一般会因行为良好而获扣减刑期间的周末假期或公众假期,一般等於刑期的三分之一,但国家安全类罪犯日後不会「自动」获得此项扣减。今(8日)早刊宪的《草案》订明,除非惩教署长信纳因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减刑「不会不利於国家安全」,否则不得获减刑;或不得转介法例下相关委员会覆核刑期。

相关新规定可追溯至已判刑但仍在服刑人士,只有已经获释者不受此限。当局因而辩称,这不算是有追溯力,亦非惩罚性措施。

相关规定一旦获得通过,意味包括黄之锋等人在内的泛民主派初选案 47名被告丶传媒大亨黎智英丶前支联会三名正副主席李卓人丶何俊仁等人士均受影响。

港府又加强警方的调查及执法权力,当中包括被不少法律学者质疑的延长被捕人士羁留时间。《草案》建议,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者,警方可向法庭申请把他们的羁留期限由现时的 48小时延长至 7天;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额外延长 7天。法庭决定时,会考虑警方是否正努力并迅速地进行调查,但仍赶不及在有关申请日期前完成;以及羁留被捕人对保存罪证或对讯审以取得相关证据是否属於必要。

警方可禁被捕者见个别律师

另外,被捕人挑选法律代表的权利亦会受到限制。根据《草案》,被捕人羁留期间,若警方认为谘询律师将危害国安丶导致他人身体受伤丶妨碍追讨嫌疑人犯罪得益丶妨碍司法公正等原因,便可提出限制谘询个别律师或个别律师行的任何律师;但被捕人仍有权选择其他律师行。相关限制只在嫌疑人被捕後48小时内有效。

港府又引入类似中国内地的监视居住规定,根据《草案》建议规定,总警司级以上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行动限制令」,限制因怀疑干犯危害国安罪行被捕而获保释者,在指定地方或申请指定地方居住,其间不能与指定人士联络,有效期三个月,违反当中条件可判监一年。

中国的监视居住过往并无规定,在新的《 刑事诉讼法 》下则就居住地点作出规定,当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丶恐怖活动犯罪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者,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仍不能阻止公安「大用特用」丶「变相用」丶「刻意用」等问题。

草案亦建议减省国家安全案件的部分法律程序,除非裁判官应被告申请,命令证人陈述书或呈堂文件要有翻译本之外,其他情况可毋须附有翻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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