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香港問題從2019年正式爆發,到今天「一國兩制」被國際社會公認名存實亡,當大部份人認為, 北京對港政策的轉向是從中共總書記習近平2012年上任開始,作者程翔却提出,早於1984年草擬《中英聯合聲明》時,已預視了香港今天的結局。資深記者程翔於八十年代代表《文匯報》長駐北京,見證了中、英談判這段歷史。
今年是《中英聯合聲明》簽署40周年,又是香港「反送中」運動五周年。「反送中」運動是中共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對港人承諾的結果。無獨有偶,今年也是西藏人民起義65周年,而這次起義則是中共違背了《西藏和平解放協議》的結果。西藏和香港人民的反抗,帶出一個共同的歷史教訓,就是中共的「承諾」信不得,這是台灣以及國際社會應該引以為戒的教訓。筆者擬從自己採訪的見聞談談這個問題。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其具體內容正式公報。當時剛剛在北京開會的曾昭科先生來找我聊天,討論這份聲明。我當時是香港《文匯報》駐北京特派員。他對我說:「您要好好研究『西藏17條』(指:《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提到的17條政策承諾),它同「香港12條」(按:指載入《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款內的12條中共對香港政策)兩者的核心內容幾乎是一模一樣的,但今天西藏如何呢?」他又說:「您做宣傳工作,要實事求是,不要宣傳過頭。」
曾昭科是中共在50年代潛入香港政府裡面而且做到很高職級的「紅色特工」(香港員警學校校長),後來身份暴露被港英遞解出境。回到大陸後,繼續參與有關香港的情報工作直到1983年退休為止。退休後被安排出任廣東省的全國人民代表。他逝世後,追悼會的規格遠遠高於他表面職務(暨南大學英文教師)所可能有的待遇,這說明他在情報工作方面曾經對中共作出巨大的貢獻。
我在《文匯報》時已經聽聞曾昭科的事蹟,但要到1983年中共舉行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時,因為採訪新一屆代表時才認識他的。他知道我是從香港來的,熟悉英語,平時採訪範圍也集中在「外事」方面(這是共產黨的慣用詞,指涉及外國政府、外商、香港政府高層、香港社會上層人士),所以很喜歡和我討論香港的政情和社情。我知道這是他的老本行和老習慣,即是說,通過談話收集情報,但我也不以為忤,因為我自問所知道的事情,並沒有甚麼情報價值,所以也就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地就我所瞭解的情況向他介紹,如此我們成為好朋友。以後他每逢來北京都會找我閒聊。這種友好來往一直保持到1989天安門事件為止。
曾昭科對《中英聯合聲明》中的中國承諾沒有信心
當他突然要我好好研究「西藏17條」時,我直覺覺得他是對中共宣布的「香港12條」沒有信心,因為「西藏17條」證明是一個失敗的經驗,否則不會激起藏民在1959年起義。他把已經證明是失敗了的「西藏17條」拿來跟即將施行的「香港12條」相提並論,明顯地反映了他對「香港12條」缺乏信心。加上他提醒我「不要宣傳過頭」,我更覺得他是擔心「香港12條」會步「西藏17條」的後塵,成為一紙廢話,如果我大肆吹噓的話,將來我會很被動。他也是點到即止不肯進一步說明,所以唯有自己去找來兩份文件對照一下。
中共對西藏和對香港政策十分相似
對比之後發覺「西藏17條」和「香港12條」兩者確有相同之處,例如:
- 兩者皆強調除國防外交之外,地方享有「自治」;
- 兩者皆強調「政治、經濟、社會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
- 兩者皆強調不實行社會主義(香港有明文規定,西藏則表示任何社會改革均需得到達賴喇嘛和班禪等西藏領導人的同意)。
此三者是最主要的相同之處,其他還有很多雷同的地方,篇幅關係不詳列。
如果單從文字看,「香港12條」要比「西藏17條」寬鬆得多,如果17條失敗了,那麼較寬鬆的12條的命運又如何呢?鑒於曾昭科的提醒,為了探究香港的前途,我就對西藏問題進行了一些閱讀。坦白說,我對西藏的認識,是從香港問題引發的。而為了深入瞭解西藏問題,我曾經兩度訪問西藏,第一次是1984年跟隨外交部組織的外國駐京記者團,第二次是1986年我自己去採訪,從西藏東部的拉薩,跨越藏北無人區,跑到西部的獅泉河,行程達30多天,全面瞭解西藏的狀況。曾昭科的提醒,使我務必要尋求「西藏17條」失敗的真相。
中共沒有遵守對西藏的承諾
通過這次30多天的考察,西藏經驗最大的啟示,就是中共沒有遵守它對西藏的承諾。中共違背承諾的關鍵之處有三:
第一, 中共違背了保持西藏原政治權力系統不變的承諾。
「西藏17條」中的第四條說:「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第五條說:「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但這些規定,很快就被違背了。
1,1951年5月才簽署「西藏17條」,中共在半年後,即1952年的1月立即在拉薩召開大會,宣布成立「中共西藏工委」,由張經武任西藏工委書記,張國華任第一副書記,譚冠三、范明為第二、第三副書記。西藏的實權全部在漢人手上。達賴喇嘛在他的回憶錄中說:「實權機構被稱為『中國共產黨西藏工作委員會』,該委員會裡沒有西藏人[1]。」
2,1956年4月中共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是一個帶有政權性質的機構,它要害的地方是將達賴和班禪所管轄的政府,置於這個籌委會之下,這樣一來就是實質性地改變了達賴和班禪兩個政府的地位。
按照中共的地方組織原則,黨和政府是兩條線,但黨高於政。在少數民族地區,黨的領導是清一色由漢人擔任,政府的領導則可以有少數民族擔任。當這個原則同樣在西藏推行的時候就等於實際上推翻了「西藏17條」的規定。
第二,中共違背了不強迫改革,若改革需要與達賴、班禪等的協商後才進行的承諾。
中共先在西藏與內地省份交界處(四川西部、甘肅南部、青海南部)的藏民地區進行所謂「民主改革」,內容包括土地改革、集體化合作化,從而摧毀藏民傳統社會經濟體系;又在藏區建立基層政權組織,從而掏空達賴和班禪的群眾基礎。這些都是內地漢族地區的做法,完全違背了「西藏17條」的承諾。
除了「民主改革」的內容同內地無異外,其手段也一樣殘酷,例如劃分階級、沒收財產、組織批鬥會等等。中共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了《西藏17條》的原則。
這些措施激起藏民的反抗:1956年,甘孜、阿壩、甘南、昌都地區的藏民紛紛起來暴動。為了平息暴動,中共出動軍隊鎮壓,包括派出空軍的戰鬥機對發生暴動的藏民地區狂轟濫炸[2]。持續的暴動和鎮壓,最終導致1959年3月的「拉薩事件」,達賴喇嘛被迫出走印度。至此中共宣布《西藏17條》作廢。
「今日西藏,明日香港」
有了西藏經驗在前,就沒法對香港的前景抱樂觀的心態了,我一直擔心的,就是這句話:「今日西藏,明日香港。」
不幸的是,當年曾昭科對我的提醒,果然應驗。《中英聯合聲明》確實使香港平穩地過渡1997這個坎。可是五年之後,中共就開始干預香港了(2003年違背了《基本法》23條由香港「自行立法」的規定,強制香港立法)。湊巧的是,「西藏17條」也僅僅存活了五年。五年時間大概就是中共任何「寬大政策」的容忍限度了。
接著的事大家都清楚了。2008年中共就提出「建立第二支管治隊伍」,要分享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削弱特區的統治權。2007及2012 兩度推遲香港的普選時間表,2014年發表《白皮書》,提出對香港實行「全面管治權」,同年發表「人大8.31決議」,全面否決《基本法》賦予香港人民的普選權。當英國指出它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時,中共乾脆說該聲明已經失效,成為「歷史文件」了。最後還要修改《逃犯條例》,徹底拆除兩制之間的法律防火牆,終於導致香港市民的大規模反抗運動,也毫不例外被中共授意下港警粗暴地鎮壓下去。
「西藏十七條」和「香港十二條」都是權宜之計
回顧這段歷史,對中共來說,無論是「西藏十七條」或「香港十二條」,都是權宜之計,都是為了解決一時之間無法解決的問題而作出表面上的「寬大」。中共簽署「十七條」前,西藏尚保留有自己的軍隊,如果當時中共硬攻西藏,必然會帶來大規模的殺戮,而且西藏佔有地利,藏民沒有高山反應的問題,漢人強攻不一定有利,所以權宜之計就是誘騙西藏和談。一旦實現「和平解放」,中共軍隊入駐西藏,不出五年,就開始違背自己在「十七條」裡對藏民的承諾。
香港的「十二條」何嘗不是權宜之計。當年中共提出收回香港時,超過70%的人主張維持現狀。國務院港澳辦派魯平來香港調查,亦得出連左派人士都反對收回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強行收回而沒有安撫措施必然會導致人心惶惶資金流失,這樣就不利於中共收回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所以對中共來說,「香港十二條」就是為了保證政權的「平穩過渡」,金融中心安然無恙的唯一辦法。一旦實現了政權的「平穩回歸」,才不過五年,就開始違背自己在「十二條」裡對港人的承諾。
強世功: 協議只是用作解決問題
2014年筆者曾經當著強世功(他是香港《白皮書》起草者之一,來港宣講《白皮書》的精神)的面質疑中共為甚麼要違背《中英聯合聲明》,他答道:「任何協議都是用來解決問題的,當問題解決後,協議也就不再起作用了。」從他這番話我們可以知道中共的心態是:任何協議都是為了取得它想要的東西,一旦目的達到了,協定也就可以廢除了。
台灣及國際社會某些孜孜于與中共達成這樣那樣協議、共識、諒解的人,都應該好好吸收「西藏十七條」和「香港十二條」的教訓。
- 程翔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1] 達賴回憶錄《我的土地,我的人民》(My Land and My People)頁 133
[2] 據西藏問題專家李江琳提到,當年參加「平叛」的飛行員劉恆訓的回憶,他是巴塘寺轟炸的執行者之一。他的回憶文章《川西平叛紀實》2006-5-15發表在互聯網上,詳細記錄了中共是如何對藏區狂轟濫炸的。李又找到中共自己發表的資料4份,均證實這種狂轟濫炸的事實,見李的網站《西藏:另一種真實》內《關於理塘寺轟炸的幾份資料》,http://bloodundersnow.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4465.html
from RFA https://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ching/com-ching-03112024133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