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為公務員宣誓聲明就只有那短短三數行「擁護」、「效忠」、「盡忠職守」,附件五大頁闡釋,潛藏辣招,魔鬼在細節。簽那三行字,等同簽了五頁紙賣身契。
先談最離譜的語言偽術,雖然「闡釋」提到公務員仍享有《基本法》賦予的言論自由,但實際上闡釋附件第十六條,把公務員的言論自由重重圍堵,扣上枷鎖,再埋下地雷,除了管內容,連表達方式渠道對象都要管:「公務員若表達個人言論時,忽略其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對象等是否合適而導致社會人士把這些言論與表達者的公務員身分關連起來,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有偏袒,或令人對該名人員、所屬部門或職系以至整個公務員團隊所持守的原則、信念產生質疑……」如此這般,就可能違反「盡忠職守」的誓言了。
請留意以上段落,每一句都有含糊字眼,例如「是否合適」,由誰來判斷?原來是「社會人士」、「他人」、「令人」;這些詞彙,刻意迴避主語,不指明實際是什麼人,代表任何人也可以指控公務員,包括匿名篤灰、黨報健筆、國安大員,要人有人,日後文革式舉報將輕易大行其道。舉報的門檻呢?幾近沒有,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有偏袒、令人「質疑」,已經可以啟動投訴,公務員任由宰割,言論空間七零八落。
至於行為,如何叫不盡忠職守?第十二條指,「參與旨在動搖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的組織或活動」就是。什麼叫「動搖」,又是含混修辭,以特區政府之虛怯,參與大遊行可被視作動搖、六月四日在維園點一枝爉燭也可以「動搖」。
「闡釋」的行文,少不了中國特色的一網打盡,何謂擁護《基本法》與效忠特區?闡釋第十條寫了四種行為不能做,如宣揚港獨等,但只看第四種就夠了:「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又是「其他」,又是沒有指明,即是任由安插,因時制宜,保留彈性,隨時一聲你有「其他」行為,你危害國家安全,就可以依法治人。
動聽的名詞總會有,例如「闡釋」中要求公務員「堅守法治」,很好。不過,若然政府帶頭濫告枉法、檢控決定雙重標準、未審未判就不准保釋先坐監、濫用權力凍結財產、一手摧毀法治、反轉基本法承諾,又如何呢?請參看第十八條,謂公務員要盡其能力做好工作,「若嚴重不負責任或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一己的職務(而非僅因力有不逮),亦屬違反『盡忠職守』聲明」。即是說,「不作為」也是罪,日後有任何髒活,例如上頭指令政務官要DQ某人,要法律追擊某眼中釘、要不出糧給某區議員,縱使查無法理,甚至違背原則,你不從命,就有可能被指「不正確履行」職務,不聽指示,就可以置你於死地。
當今特區政府高層左毒肆虐、戰狼上身、順從者生存,宣誓操作空洞含糊,讓有權勢者上下其手,任意詮釋,權力牢牢掌握,隨時找藉口搗破鐵飯碗;天之驕子跳船者眾,公務員優秀神話極速破滅。
如此一紙誓言,是新時代的不平等條約,架起宣誓手段作堅船利炮,以豐厚俸祿收買人格尊嚴,請君入甕,十面埋伏,為眾公務員戴上金剛箍冠冕;各位簽下大名時,請緊記此刻屈辱,也請不要忘記,公務員收取納稅人的錢,不是政府錢,不是林鄭的錢;公務員服務市民,不是權貴的私器,請不要同流合污把香港推進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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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於蘋果日報論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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