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特區政府用《緊急法》處理公眾安全問題違憲,《禁蒙面法》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
有位網友說「what a fucking joke」。
一個天大的玩笑,特區政府給香港人開了一個天大玩笑。
林鄭一幫人,你們還是否記得,十月初,無端端頒布蒙面法,你們重新點燃怒火,長假期前的星期五,中學校方按教育局指示,召集同學公告,學校也不准口罩,激起多少年輕人的憤怒,接下來的長周末,各區開花,少年被捕創新高。
蒙面法個多月來達到了什麼效果?一些和理非擔心被捕,失去了身位,無畏無懼的只有更激進。警察如得尚方寶劍,見人載口罩,不管是否集結,三人成行就可以罵可以捉可以扯甩口罩,濫捕多一個藉口,激發更多仇恨。
泛民主派司法覆核,高院裁決,特區政府用《緊急法》去處理公眾安全問題屬違憲,總共與九條基本法條文不符!包括第2, 8, 17(2), 18, 48, 56, 62(5), 66, 73(1)條,這些條文,主要關乎行政與立法關係,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職權的基本設定。
違憲之處,不是一條兩條,是足足九條相關條文。
違憲之下用《緊急條例》,所立之《禁止蒙面規例》當然亦不合憲,具體條文,連未經批准集結及合法集會都不能蒙面,法庭認為是超乎合理所需。這點,有少少理智的人早就都看得出,惡法條本根本無道理,純粹是為了打壓集會與自由表達。
難得這個政府,既想得出,又做得出,高等法院一巴掌刮過來,下一步如何?搜括到殖民地遺物法律武器,與民為敵的特區政府誓不罷休;史上最低民望鄭若驊之流必定上訴,若然都輸,最後人大出馬釋法。總之,朕就是法律,我要贏就要贏,輸了也是贏。完。
感謝兩名法官的勇氣,是的,秉持專業原則,本來是平常事,本是是應有之義;但這時代,夠膽逆權貴之意,做好自己本分,值得欽佩。
當欺騙充斥著每一角落,道出真相已經是革命行為。(Orwell, 1984)
如果星期日還有區議會選舉,千萬記住這筆帳,就是政府濫用權力,緊急法、蒙面法,千方百計縱容警隊,為警察添置法律武器與專政工具,才令民憤無法平息,香港一步一步,臨近深淵。趁你手中還有一票,請用來懲罰林鄭與其背後保皇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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