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7 July 2018

RFA【杜耀明評論】香港的衰敗(二)︰胡亂執法壓民權 教我如何不上街

多謝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的一番訓誨,香港人頓時茅塞頓開,原來執法者可以不依法律,也不講道理。

盧偉聰近日警告市民,今年參加七一遊行,參與者若在東角道集合,或中途插隊,都可能被控非法集會。他的根據是,任何人主辦遊行活動須知會警方,並須按照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所列的一些條件行事,否則即屬違法。

據說,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要求遊行由維園中間的草地出發,才能如期舉行,否則的話,集會變成非法集會。因此,盧偉聰推論,不從維園草地出發,即等同參加非法集會,警方便可執法。

盧偉聰似乎不知道,根據《公安條例》,集會人數少於五十,或遊行人數少於三十,便無需要事先知會警方。換言之,七一當天,大家化整為零,在東角道或其他地方集合,然後各自出發,只要不足法定人數,又何罪之有?警方反而該為每組遊行人士安排,讓示威行動順利進行,而不是拘捕檢控。否則的話,違法的是警方,不是市民。

警方當然可以說,不同群組會合起來,總數定必超過法定要求。不過,參與者多數互不相識,他們參加遊行也各有訴求,而七一遊行每年舉行,已成香港人對施政表達不滿的風土習慣,不一定因主辦者的號召而來。因此,示威者三五成群,只要沒有破壞秩序,要從那裡出發,就從那裡出發,警方不但無權阻止,更有法律責任做好安排,保障遊行有秩序進行。

再者,法律不容當局「攞住鷄毛當令箭」。警方絕不能忘記初衷,他們可以限制示威活動,是出於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需要,而且管制手法亦必須恰如其分,以免濫用權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剝奪市民的表達權利。故此,警方要禁止市民在東角道集合出發,以至檢控中途加入遊行者,必須根據事實和歷史,指出潛在危險所在,又何以警方無法排除危險。否則只是危言聳聽,以訛傳訛,肆意約束公民權利。

即使從程序看,盧偉聰的警告也是有乖常理。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收件人是遊行主辦者「民間人權陣線」。當中列入的附加條件,「民陣」必須遵守,否則警方可依刑法追究,而「民陣」看過警方的要求,認為不合理,並正提出上訴,也符合程序規定。

但對於市民,警方沒有公布任何文件或命令,禁止在維園附近集合和中途插隊,並解釋有何依據,而只是警務處處長向傳媒發話。問題是,怎能假定傳媒報道都詳盡無誤,又怎樣確保大家都看過相關的報道,並且都知道自己不滿的話便有責任循某些渠道上訴?警方至今只是出口術,威脅和平示威者要負上法律責任,這是哪門子的法治呢?

不過,儘管盧偉聰曲解法律、唬嚇市民,惹起民主派群眾的反感和批評,卻依然無法滿足北京的貪婪慾念,要求徹底取締七一遊行。年復一年,北京在港宣傳喉舌批評「民陣」大逆不道,在七一的歡慶日子舉辦反政府的大規模遊行,但不管用辭多麼嚴厲,不外是陳腔濫調,毫無新意。今年奇怪的是,北京喉舌連特區政府也不放過,大興問罪之師,質疑當局「為甚麼(七一大遊行)還可以年年舉辦、年年照准而沒有被取締」,矛頭直指警方。

北京喉舌顯得極不耐煩,可說到了臨界點,就是近乎鼓吹政府罔顧法律對表達權利的保障,也要鏟除七一大遊行。其實政府根本無權批准遊行,更不要說取締了,反而政府的職責是以適當方法確保示威活動順利進行,不妨害公共秩序和安全。這個基本原則,他們看來不明白,或者完全置諸腦後,因此肆無忌憚信口雌黃,不惜背著公然干預特區內政的罪名,也要怪責政府「年年照准」。

可憐的是特區政府,他們不敢視法律如無物,以警權取締人權,禁止七一大遊行,但面對北京宣諸於口的政治要求,也畏首畏尾,因此出現眼下的扭曲做法,以自己的方法去解釋和執行法律,以便用公共秩序和安全之名,加強約束大遊行。

不過,警方此舉擾民過甚而弄巧反拙,惹起公憤之餘,也讓大家提高警覺,當局可以舞弄法律以限制公民權利,實屬香港衰敗的又一面向,亦變相為大家七一上街提供又一個理由。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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