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最近判處兩位電影人管有道具鈔票罪名成立,炮製了國際天大笑話之餘,也反映出香港法治的衰敗。
無疑,現行法律禁止印製真鈔票的仿製品,以防止偽鈔流傳,而警方從兩名被告檢獲的道具紙幣,其仿真程度亦高,因此依法起訴,看來並無不妥。不過,道具與偽鈔始終是兩回事,當局也知道該兩名電影人並沒有把道具當偽鈔用,甚至連道具銀紙流入市面的證據也沒有,警方竟把電影人看成罪犯,拿着那批道具小題大做,有違反官方檢控政策之嫌。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當局是否起訴違法者,除了要看證據是否充分,還需考慮此舉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例如,包括「觸犯的罪行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過時或含糊不清」。
警方今次檢控引用的法律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00條。該條例第一款講明,任何人管有任何流通貨幣的偽製品,若意圖是自己或交給他人作真貨幣使用,即屬違法。但今次事件兩位電影人,只把這批偽製品視作道具,又怎能入罪呢?也許警方認為,仿製品雖然是道具,但拿來拍片也等於把偽鈔當真銀紙使用,而根據上述法例第二款所說,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貨幣的偽製品,同樣觸犯法律。
問題首先出在法律含糊不清。該條文並無講明如何才能豁免有罪,也沒列出何謂合理辯解。無疑,法律條文不能巨細無遺,不足之處大可由當局訂明規則。遺憾的是,當局並無白紙黑字訂下申請豁免的標準和程序,更不要說可讓公眾知道。
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永遠榮譽會長吳思遠抱怨說,拍片幾十年也不知道道具鈔票原來要向金融管理局申請批准,也有報道指金管局會按照從不公開的指引審批。另外,亦有製作人申請了,該局卻回覆不接受申請。究竟當局何以不一視同仁,只向某些人公布有關政策,原因不明,又究竟公布了什麼,同樣沒有交代。
這種混亂不堪的情況,不僅反映官民欠缺溝通,更顯示官民之間有極大的資訊鴻溝,抵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當執法者自製的那套申請豁免程序和道具製作規定都沒有公諸於世,市民憑什麼守法呢?當電影人無法從政府文件找到這些必備的法律知識,在資訊不均下,法律只是官方設下的陷阱,又有什麼法治可言?
更何況電影製作涉及表達自由,當局必須根據國際人權法行事,不能任意妄為。按照國際人權規範,表達自由可受限制,但必須有法可依,並以不多過必須的恰當手段,達到保護公眾利益的目標,如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當局可以限制製作人使用道具鈔票,以確保不被濫用,保障公共秩序,但必須有清晰可見的規定,人人可知,而管制手段是否恰當,亦只有知悉實際要求後才能定奪,不同意的話,亦可以法律手段交涉。否則的話,以不言明的規矩限制電影製作,表達自由真不知從何說起。
其實就算警方不明白,熟悉法律的律政司官員也該知道兩名被告觸犯的罪行「屬於技術性質」。他們縱使管有紙幣仿製品,但不是為了犯案,而是由於管制規定隱密不明而誤墮法網。老實說,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到警方,都難辭其咎,起碼要負上部分責任。因此,律政司可基於控罪含糊不清,加上有關部門庸懶而設置法律陷阱,即使不起訴當事人,也完全符合公眾利益。
數十年來,香港電影界以警匪片馳名於世,若說當局近年才發現電影人使用仿製鈔票,未免是匪夷所思。但就算後知後覺,當局應該亡羊補牢,勇於承擔責任,趁今次機會詳細訂明並公布審批鈔票仿製品的程序和標準,依足國際人權法辦事,改正錯誤。若是堅持錯誤,繼續執法標準不明、資訊不均、無視人權的話,不僅電影的創作自由慘遭踐踏,香港法治也面臨巨大威脅。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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