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認為,香港早已落實第23條立法的責任。在1997年回歸後,特區政府將一系列回歸前針對英國政府的法律改為針對中央人民政府,並對社團條例和官方保密條例修訂。第23條所禁止的行為,基本上已受香港不同法例所涵蓋。那些鼓吹為第23條立法的人士,大多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或只是急於表現政治上的忠誠!我們需要的並非要就第23條增訂相關罪行,而是要修訂現時過於嚴苛的相關法律,以符合基本法對人權自由的保障。
近日政府提出引用社團條例,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將香港民族黨定為非法社團,禁止其運作,該社團的負責人及成員均可能面臨檢控,這正好印證了上述的觀點,第23條立法既無需要亦無急切性。另一方面,社團條例未有對國家安全作出定義,國際人權法中曾多次被法院引用的Siracusa
Principle,指出國家安全必須是涉及整個國家和領土的安全,而這武力威脅是真實和嚴重的。地方性的動亂並不屬國家安全的問題。禁止一個社團運作,涉及人權法案及基本法對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障。維護國家安全是合法限制這些權利的理由之一,但政府必須提出足夠和客觀的證據,證明民族黨涉及一些實質的行動而非止於言論主張,並真實和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在民主自由的社會,單提出獨立的主張並不足以危害國家安全,蘇格蘭、魁北克、夏威夷多年來均有人提出獨立,但何曾損害英國、加拿大或美國的國家安全?
原文載於《明報》時代版(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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