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掉楼梯的勾当是所谓“执法人员”干的。在所有的报道里都称为“执法人员”,并不具他们的名字,仿佛“执法”是他们的隐私似的。我知道这也是中国似的新闻规范,只要公务人员做的事情可能指向“负面”阐释,暂时贴不上金,就模糊他们的个人信息,一种特级保护。
我就不明白,你们虽号称“执法人员”,说起来也是比较低端的人口,仅仅比困在楼顶的兄弟高端一点点吧,好歹都算是“阶级兄弟”了,你们就没有一点点物伤其类的同情心,让人家下不来,让人家摔死摔残,对你们有什么好处?一点好处都没有!你们只是在发挥你们“合法伤害权”的积极性,借执法的便利,顺便伤害一下你们阶级兄弟,害人不利已,类同禽兽。
人类已经文明到今天的程度,到哪里去找你们这样“执法”的人员。中国法律再不济,也没有叫你们这么干,所以,在称你们为“执法人员”的时候,还是加上引号比较妥当。这是你们良心大大的坏了之后的“自由裁量”,你们这不叫“合法伤害”,而是“违法伤害”,只是因为你们被惯坏了,吃准了你们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家只是一个雇工,拿工钱干活,广告牌没走完手续,他们不该死,死者才31岁,从湖南到河南,是为了求生存,诚实劳动,哪里想到“执法人员”有这么坏。就算他知道广告牌“不合法”,他也不该死,但在“执法人员”那里,他们的死活就无关紧要了!“执法人员”就这样欺负老百姓。
可是,还有比“执法人员”更狠的,那就是当地的警方和综合执法局!事发之后,把“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广告公司负责人给“刑拘”了,但他们不抓“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的人,综合执法局“对几位执法人员做了免职、停职处理”,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执法人员”成了事件的配角,只是“配合”警方调查。
“配合调查”什么呢?既然“重 大责任事故”是老板“违规”——即审批手续不全——造成的,那么,“几个执法人员”的任务就是去证明广告公司负责人“有罪”了。三岁小孩也看得明白,强行撤掉楼梯才是导致死亡事故的重大原因,但警方不是三岁小孩,他们知道法律应该保护谁,他们把“手续不全”当成故事的元凶,也就是说,他们跟“几个执法人员”一样,视楼顶的工人如草芥,死了无所谓。
“几位执法人员”,注意是“几位”,而不是一位,不是一位把楼梯撤走的。不妨假设一下,这里面有其中一位提出不要这么干,事故就不会发生,但是,看来一个都没有。那么,我们只能说,他们在上路执法的时候,都装备了一副同样的铁石心肠,这样齐心协力的“执法”队伍,先得精心挑选,然后也要训练有毒才行吧?
以我这个法律外行看来,“几位执法人员”应该是“涉嫌故意制造公共危险罪”吧,我也不知道有没有这个罪名,我只是觉得实际情况就是这么回事,我只能说,当地警方以及综合执法局,是在放纵“嫌犯”,刑拘“没有刑事责任”的人。
本来,为了帖子和公号的安全,我已经决定对现实中的坏人坏事视而不见,只讲过去的闲话了,但这事昨天在我的朋友圈晃了几次,就打开看了一眼,然后心里不好受,为31岁的死者难过,如果他还有父母妻儿,是儿子,丈夫,父亲,这份悲哀就更重了,想到这个悲剧不是天灾,而是人为肇事,事后,又发生了有关方面“偏心处置”的次生灾害,就忍不住写了这个帖子。
我还想起我在年轻不懂事的时候,有一天看到几个城管在街上逮了个流浪汉,那是夏天的中午,让他去擦栏杆,我就生气,写了一篇短文指责他们说“强劳”的违法的。我后来回想起这件事,觉得自己成熟太晚,竟为这样的事情难过,而报纸就是这样,批评鸡毛蒜皮的事才能发出来,这篇就发出来了。
多年以后的今天,我又写了这个帖子,今天我写的时候就知道,这是我老不成熟的表现,不同的是,今天再也没有报纸会这样的批评文章了,只能发我个人的微信账号,一分钱赚不到,只求这个帖子能放稳两天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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