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盛傳選舉主任將在提名期結束前最後一天,取消姚松炎和周庭的參選資格,過去多天,署方一直以聽取律政司法律意見為藉口,拒絕議員、參選人及傳媒的查詢,做法令人詫異。
香港居民的政治權利,包括投票權及參選權,受到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護,任何無理限制都不能接受,人權公約更保障,人人得享公約所確認的權利,不受區分。特區政府不得以政見理由剝奪任何人的參選權,應是舉世皆知的顯淺道理,為何特區政府竟然不能第一時間公開確認?為何律政司不能第一時間重申?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是否忙於申辯對她本人的僭建質疑,就疏忽了維護人權法治、政府必須守法的基本責任?她周一出席立法會司法事務委員會的會議,第一就要回應這個問題!
這是個是非不分,黑白顛倒的年代,政府拒絕回應,公眾及傳媒竟然要自行尋找剝奪這兩名人士的政治權利的「法律理據」,忖測是否人大常委會對第104條「宣誓就職」的解釋,會有持續剝奪一個人的參選權的法力,竟要自動、預先估計法庭就針對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的判決,會不會無意間也裁決了以後也沒有資格參選的問題,簡直墮入封建王權時代,受死罪的人,要自己尋找致死的罪名。香港特區還有什麼資格稱為法治之區?林鄭月娥有什麼顏面,在國際場合侃侃而言?
剩下保障法治的最後防線 — 法庭,也不能不教人失望。選舉主任是否有合法權限,聲稱參選人在其他場合表達的政見不符合基本法,因而斷定他不可能「真誠」作出法定聲明 — 這個問題,已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由多名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入稟法庭,其中陳浩天案(案件編號HCAL 12/2016)在去年四月已聆訊完畢,但至今未見有法庭裁決。選舉呈請,一向須從速處理,拖延九個月之久實難言合理。假如法庭在合理時間內宣判,那麼今日就不用猜測,無論訴訟雙方服與不服,上訴與不上訴,至少有更詳細法律理據可作依歸。現時法庭作任何栽決,都不能合時提供參考,實在可惜。
所有珍惜香港法治完整,珍惜香港人的政見自由及參選權利得受法律保障的人,都無法置身事外。正如駱應淦所說,「二次DQ」,是「殺到埋身」的法治危機。特區政府有責,無權無勢的香港人也不能坐視。
27.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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