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南沙群島主權有爭議,現實又被各方佔據,每個島礁的劃界效力也具爭議。所以以往分析南海專屬經濟區劃界,總是要分很多種情况進行處理(比如全屬中國、全屬越南、按照現狀會怎樣、島礁的效力),非常複雜。裁決後,只須考慮沿岸國向外擴展200海里即可,讓南海海洋劃界問題一下子簡化,且完全有利於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等國。這也確定了其他具體訴求事項(如驅趕漁民、破壞環境)發生在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為仲裁這些訴求奠定法律基礎。否則,由於主權不清兼仲裁法院不牽涉具體劃界,無從確定它們是否侵犯了菲律賓的權利。
島與礁的定義問題對其他地方也有重要的影響。若此標準,世界一大批島礁都只能算是礁。但這存在仲裁有效性的問題:仲裁案的後果只對雙方有效,它可作為一個判例,被引用論證,在以後的案件中起到支持作用,但不會自然而然地在其他場合生效。
中國若善用仲裁案 或帶正面效果
此判例可支持前一輪引發爭議的日本沖之鳥只能是礁。若中國或台灣提出仲裁,也幾乎一定會這樣判。問題是中國不承認仲裁有效,以此作為根據相當自己打臉;台灣礙於地位問題,提起訴訟有很大的法律障礙。潛在相關方美國和帕勞似乎對這個問題不在意;韓國更怕蘇岩礁的地位問題。所以,暫時看不到日本會受法律挑戰,她大可繼續堅持這是一個島。我以前提及,中國若轉變態度,接受並「善用」仲裁案,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正面效果。
低潮高地問題 最值得商榷
裁決中影響最大和最值得商榷的,反而是媒體較少提及的低潮高地問題。中國佔領的美濟礁就是這種低潮高地:在天然的狀態下,只有低潮時才能露出水面。裁決中,它和其他低潮高地一樣被認為沒有取得領土的資格。這一來,中國在南沙群島的領土主張受到重大打擊。在中國認為的南沙群島中,低潮高地為數衆多,而且很多像美濟礁一樣較為獨立分佈,距離島礁12海里以外。按照裁決,這些礁石都根據位於哪國的經濟專屬區,而屬於該國的「主權權利」。更進一步,所有的(在低潮也不能露出水面的)暗沙,也更理所當然地不能作為領土,同樣歸入沿岸國的「主權權利」。
按照裁決,即便假設中國擁有整個南沙群島的主權,也必喪失很多原主張的低潮高地和暗沙。美濟礁是中國精心打造的南海東南部支點。宣傳了七八十年的領土最南端「曾母暗沙」,也自然而然地屬於馬來西亞。它和「九段線」一樣是中國人的集體記憶,故此裁決令中國無論在心理上還是實際上的損失都很大。
暗沙沒有領土的資格本是一個常識。「曾母暗沙」之所以被列為中國的領土,可能因1935年地圖開疆時,官員從譯名「曾母灘」(James Shoal)中誤以為是露出水面的灘塗之故。中國早就應糾正,卻一直繼續錯誤宣傳。此事在法律上沒有爭議。
低潮高地不應被處理
但低潮高地的問題卻複雜一些。筆者認為,該判決在程序上有疑點。與太平島地位問題不同,太平島的地位問題是審核它的劃界效力(entitlement),這種效力和它的主權關係是可以區分的:劃界效力再小,它還可以被分配主權,進而進行海洋劃界。這種可分割性,正是菲律賓繞過中國2006年排除性聲明的技巧。但美濟礁問題是可被歸屬的問題(appropriation),它和主權關係直接相關:如果一個「島礁」不能成為領土,那就連主權怎麼分配也不需要再談了,故無法把兩者分割。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本也不涉及領土的可歸屬問題。中國在1996年批准公約時的保留聲明第3條:簽署公約不影響對南沙群島的主權。這裏的南沙群島自然也包括美濟礁等低潮高地,故公約對此沒有約束力。要處理這個問題,就必須以一般國際法為根據。實際上,判決中提到的唯一依據,也是兩個案件(卡塔爾vs.巴林以及尼加拉瓜vs.哥倫比亞)的判例,認為這已經形成習慣法。
仲裁法院固然可以應用一般國際法,但在以往被應用的例子中,都是在雙方同意之下的仲裁。而此案卻是單方面提起的仲裁,它能被發起,完全依據公約的特殊規定。這裏的矛盾是:如果單方面提起仲裁,則只能限於裁決公約有規定的事項;如果要裁決一般國際法相關的事項,則應獲雙方同意。這種程序上的問題,是筆者之前文章中,認為低潮高地問題不應該被處理的根本原因。
此外,既然依照一般國際法,歷史因素就應該被加以考慮,但在裁決中並沒有提到任何歷史因素。而且,在引述的兩個案例中,筆者感覺相關論述並不充分,說服力不足。有學者亦同樣質疑它們已經成為「習慣法」的可靠性(註)。
應適當考慮裁決可被執行性
另外,在政治上該判決也不太恰當。「九段線」和太平島只是涉及了「潛在的權利」,比如「九段線」,中國本來也沒有真正控制;太平島,台灣和中國都沒有宣布領海基線和專屬經濟區。它們影響到的只是一種「可能性」。但該判決直接宣布美濟礁屬於菲律賓,等於要中國把已建設20年的人工島拱手相讓,超出了中國可接受的範圍。即便從「法律就是法律」的立場出發,也應適當考慮裁決可被執行性,方能更好地維護法律的尊嚴,特別是在考慮到以上疑點之後。
最後一個和劃界有關的問題是人工島的法律地位,不出意外地被判為無法改變島礁的權利。這不存在任何爭議,也毋須在此深入分析。
註:Roberto Lavalle, "The Rights of States over Low-tide Elevations: A Legal Analysis",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ume 29, Issue 3, pages 457-479
作者是歷史學者
link
from 黎蝸藤的歷史博客 http://dddnibelungen.blogspot.com/2016/07/blog-post_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