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菲律賓訴求中還有多項關於具體行為的訴求,大部分都得到支持。限於篇幅,這裏討論傳統捕魚權和人工造島問題。
從法理上說,上次討論的與劃界問題相關的裁決是對具體行為的裁決基礎。菲律賓對此充分認識,訴求是層層遞進的「連環拳」。以黃岩島為例:否定了「九段線」的權利之後,中國無法以「九段線」為由主張對黃岩島海域的權利;黃岩島是礁不是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則附近海域只能是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中國只能取得12海里領海。這樣,中國干擾菲律賓對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以及未阻止國民破壞區內生物資源才有理可循。
菲律賓還進一步要求在黃岩島內擁有傳統捕魚權。這樣,即便中國應擁有黃岩島的主權,也無法剝奪菲漁民進入12海里之內捕魚的權利;進而,中國也不能在黃岩島附近「碰撞」菲船。
傳統捕魚權屬非排他性
傳統捕魚權屬於和歷史相關的權利,但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不把它視為「歷史性權利」。公約中沒有出現這個名詞,僅保留了「歷史性海灣」和「歷史性主權」。從公約制定過程看,它是刻意被排除的,與歷史相關各權利已分別被非排他性的傳統捕魚權等,以及排他性的「歷史性主權」(管轄權、司法權等)所吸收。至於所謂「歷史性航海權」也不被視為特殊的權利,而被視為航海自由的一部分,在公約中被一系列相關條文所確定。
菲律賓漁民與黃岩島的關係較中國漁民密切。菲律賓1950年代的漁業統計中已經把黃岩島記錄在案,也有此後漁民在當地持續活動的證據。而中國漁民的《更路簿》上沒有到黃岩島的紀錄,中國解放後長期的南海禁漁到1984年才結束,到黃岩島捕魚大概也是之後的事。
菲律賓在訴求中要求把黃岩島的主權也判給菲律賓,但仲裁法院正確地以「沒有管轄權」為由拒絕。但裁決不論黃岩島屬菲還是屬中,菲律賓都有傳統捕魚權,中國不得阻止菲律賓漁民在黃岩島12海里內捕魚。同樣,菲律賓也不能阻止中國漁民捕魚。
由於傳統捕魚權是非排他性的,也出於對漁民生計的考慮,仲裁法院對傳統捕魚權的標準寬鬆,對歷史文檔的佐證並不嚴格。比如,菲律賓漁民的口供中提到,在黃岩島見過中國和越南的漁民,於是,法院也認為越南在黃岩島有捕魚傳統,於是實際上承認越南漁民也有傳統捕魚權。
此裁決有可操作的效果:中國如果阻止捕魚就屬違反仲裁,國際有依據進行干預。另外,以此為例,在西沙等地方,越南也至少應擁有傳統捕魚權。這或成為越南向中國提起仲裁的考慮。
造島外國無權干涉? 裁決否定
最後討論建造人工島的問題。在菲最初訴求中只涉及美濟礁的人工島,局限於個案;後來,菲添加了要求裁決中國建造人工島違反海洋保護規定及加劇緊張局面。這些新訴求涉及所有的人工島,一下子就影響了全局。
以永暑礁為例,它不在菲律賓由大島嶼產生的專屬經濟區內,作為礁石有領土資格,中國聲稱擁有主權,稱建造人工島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但造島是否「外國無權干涉」呢?裁決是否定的。
其實,國際環保組織對中國建設人工島早有非議。中國常指摘國際社會對越菲等「早已建設人工島」視而不見,專門針對中國。但中國人工島和其他國家的「人工島」截然不同。以前的人工建築限於3種:高腳屋、面積很小的混凝土平台和建築,以及在原有島嶼(地理意義上,下同)上添附的小量土地。前兩種,不但越菲等有,中國也早已建成。第三種,因為中國進入南沙太晚,沒有能佔領天然島,所以沒有條件做。
與菲越相比中國人工島的區別
與菲越添附相比,中國人工島有幾個重要區別:第一,越菲添附都局限於島嶼海岸旁邊,但中國人工島並非在原有人工建築的基礎上添附而成,而是在礁盤別處全新打造;第二,越菲等添附的面積都顯著小於天然島的面積,而中國人工島面積是礁石天然陸地面積的過萬倍,量變引起質變;第三,越菲的建築材料都是通過運輸而來,對原有環境影響較小,但中國的陸域吹填,就地取材,把大片珊瑚礁石打成碎沙來造陸。不難想像,用這種方式建造這麼大面積的人工島,會直接毁壞多少珊瑚礁,更不提隨之而來的其他生態影響。即便是中國海洋局的報告也承認,在採取持續和有效的措施的前提下,也需要50至100年才能恢復原先的生態系統。
仲裁法院認為中國海洋局的報告存在各種不足,全面採信了獨立調查報告。據此認為中國違反了公約第192條「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及第194條「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態系統」等規定。仲裁法院甚至提到,中國也違反了自己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其中規定:在中國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進行環評,受理以及審批結果需公示;但在造島這麼大的海域工程,事前卻沒有公示環評,無從讓公眾監察。
有人質疑,建造人工島不是中國主權範圍的事嗎?其實,任何一個國家參加了任何一個國際條約,都自願放棄了部分主權。遵守國際社會共同訂立的規則、不以主權為藉口為所欲為,正是現代國際關係文明的成果之一。
裁決非對中國一面倒不利
對中國有利的是,雖然裁決造島違法,但並沒有規定要拆除,於是對現有人工島沒有影響。但如果中國在其他地方(比如黃岩島)新造島的話,裁決就可以成為國際干預的依據。
值得指出,裁決並非對中國一面倒不利。在仁愛礁的問題上,仲裁法院以主權未定為由,宣布對菲要求中國停止干擾菲對擱淺軍艦進行補給的訴求,沒有仲裁權;對菲律賓要求中國遵守國際法和菲律賓的權利,以訴求不清為由而沒有裁決。
總的說來,雖然部分裁決有爭議,但整體仍然是合法、公正和合理的。中國堅持「四不」,但假以時日,以其他形式變相遵守至少部分的裁決,仍是值得考慮的選項。
作者是歷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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