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拉近來很「忙」。這邊剛被北韓點名,形容他本人是安倍晉三的分身;另一邊菲律賓總統阿奎諾三世,又形容中國對南海島嶼的主權主張,猶如他在一九三八年對捷克蘇臺德區(Sudetenland)的主張般。一時要做日本人,一時要做中國人,換轉我是希特拉,我也會說:「俾條生路我下啦,好唔好?」
轉會正題好了。在阿奎諾三世的《紐約時報》訪問中,除了談中國、談海燕風災重建,這個總統也談到馬尼拉香港遊客人質事件。不過對他而言,這只是sideshow of a sideshow,不值得重視,否則不會只得寥寥三數句:
乍看上來,這番話很像很合理,但這其實是偷換概念而已。不論「中國不賠償,菲國也不賠」這種邏輯,是臭蟲論的體現,其實阿奎諾三世的用意,是將國民在海外遇意外而過身,以及國民在海外「因為在地國的政府失當」而過身,混雜一起以模糊外界的視線而已。
同理,他之前說區區一個槍手,不能代表整個菲律賓,所以政府不能道歉,亦是應用了同樣的模糊焦點技巧。當然,一國/一地之民眾去到另一個地方,不一 定可以平平安安回家,他可能會遇上天災,亦可能遇上人禍,一個槍手門多薩,當然不是菲律賓政府指派,他可能挑著一個日本旅行團下手,又或者選擇一部載滿中 國旅客的旅遊巴作目標。但是香港人對這宗事件的不滿,不是門多薩挾持人質,而是透過電視直播,看到了菲律實所謂警方突擊隊的無能,還有之後的研訊,所揭露 的決策人員的無能,以及對事件死傷者家屬呼聲的蔑視。
如果單憑一句,一名槍手不能代表國家,所以不能道歉,就可以將事件打發掉的話,那麼就肯定是有人對其政府人員的過失,有意識地選擇視而不見、故意忽略的態度。
在此先岔開一筆,說說六十多年前的故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軍軍事法庭對曾帶領日軍,攻佔馬來亞及新加坡的日本將軍山下奉文作 出起訴,理由是他要為日軍在二戰末期,於馬尼拉屠殺平民負上責任。雖然山下奉文在法庭上辯護稱,犯下戰爭罪行的部隊不屬於他指揮,而當時的情況亦未能令他 可以傳達指令,去制止這些暴行,但法庭以他身為在菲律實的日本軍隊的指揮官為由判他有罪。山下奉文最終被問吊處死,而「山下奉文原則(Yamashita Standard)」--指揮官未有履行/故意不執行其職責,以控制屬下部隊,並導致後者犯下戰爭罪行,指揮官需要負責--亦隨之確立。
不說那次軍事審判是否合理,或山下奉夫的辯護理由是否成立,但是「指揮官責任(Command Responsibilty)」到現在,已成為判定戰爭罪行成立與否的一個因素。《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亦有列出指揮官是否需要為下屬犯下戰爭罪行負上刑事責任的條件。
我舉這個例子,不是說阿奎諾三世犯下戰爭罪行,但是他作為菲律賓行政部門之首,而菲律賓行政部門,包括內政部以及其下屬的全國警察委員會,他是否應該為這些部門的失誤、失職、無能負責,或者至少作一個表態?他總不能說警方的無能,不代表菲律賓了吧?他要道歉的,不是為了槍手的行為,而是營救人員的窘態。
轉會正題好了。在阿奎諾三世的《紐約時報》訪問中,除了談中國、談海燕風災重建,這個總統也談到馬尼拉香港遊客人質事件。不過對他而言,這只是sideshow of a sideshow,不值得重視,否則不會只得寥寥三數句:
In his first public response to the sanctions, Mr. Aquino said he had no plans to apologize, saying that doing so could create a legal liability and noting that China had not paid compensation to the families of Filipinos who have died in episodes there.阿奎諾三世說他不會就人質事件道歉,這不是第一次。去年他在印尼峇里的亞太經合組織會議,耍了香港一眾官員之後,也曾說過類似的話。今次的新猷,是他說如果道歉先例一開,就會構成法律問題,又指中國既不陪償在當地遇害的菲律賓人,菲國也沒有理由對事件的死傷者作出賠償。
乍看上來,這番話很像很合理,但這其實是偷換概念而已。不論「中國不賠償,菲國也不賠」這種邏輯,是臭蟲論的體現,其實阿奎諾三世的用意,是將國民在海外遇意外而過身,以及國民在海外「因為在地國的政府失當」而過身,混雜一起以模糊外界的視線而已。
同理,他之前說區區一個槍手,不能代表整個菲律賓,所以政府不能道歉,亦是應用了同樣的模糊焦點技巧。當然,一國/一地之民眾去到另一個地方,不一 定可以平平安安回家,他可能會遇上天災,亦可能遇上人禍,一個槍手門多薩,當然不是菲律賓政府指派,他可能挑著一個日本旅行團下手,又或者選擇一部載滿中 國旅客的旅遊巴作目標。但是香港人對這宗事件的不滿,不是門多薩挾持人質,而是透過電視直播,看到了菲律實所謂警方突擊隊的無能,還有之後的研訊,所揭露 的決策人員的無能,以及對事件死傷者家屬呼聲的蔑視。
如果單憑一句,一名槍手不能代表國家,所以不能道歉,就可以將事件打發掉的話,那麼就肯定是有人對其政府人員的過失,有意識地選擇視而不見、故意忽略的態度。
在此先岔開一筆,說說六十多年前的故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軍軍事法庭對曾帶領日軍,攻佔馬來亞及新加坡的日本將軍山下奉文作 出起訴,理由是他要為日軍在二戰末期,於馬尼拉屠殺平民負上責任。雖然山下奉文在法庭上辯護稱,犯下戰爭罪行的部隊不屬於他指揮,而當時的情況亦未能令他 可以傳達指令,去制止這些暴行,但法庭以他身為在菲律實的日本軍隊的指揮官為由判他有罪。山下奉文最終被問吊處死,而「山下奉文原則(Yamashita Standard)」--指揮官未有履行/故意不執行其職責,以控制屬下部隊,並導致後者犯下戰爭罪行,指揮官需要負責--亦隨之確立。
不說那次軍事審判是否合理,或山下奉夫的辯護理由是否成立,但是「指揮官責任(Command Responsibilty)」到現在,已成為判定戰爭罪行成立與否的一個因素。《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亦有列出指揮官是否需要為下屬犯下戰爭罪行負上刑事責任的條件。
我舉這個例子,不是說阿奎諾三世犯下戰爭罪行,但是他作為菲律賓行政部門之首,而菲律賓行政部門,包括內政部以及其下屬的全國警察委員會,他是否應該為這些部門的失誤、失職、無能負責,或者至少作一個表態?他總不能說警方的無能,不代表菲律賓了吧?他要道歉的,不是為了槍手的行為,而是營救人員的窘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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