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24 February 2014

星火燎原,誰來收拾?—兩岸服貿協議簽訂隱藏的危機



◎楊仁壽

今年二月五日,馬英九總統以執政黨主席身分,在國民黨新春團拜表示,今年鎖定一個目標,就是拚經濟,希望讓今年成為台灣經濟的衝刺年與突破年。

而馬總統拚經濟的方法,據指出:就是立法院在上半年務須通過「兩岸服貿協議」,然後台灣才有可能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兩者一旦開始運作,必定能讓台灣脫胎換骨。

中共佈局進逼 要將台灣港澳化

我也確信屆時台灣一定會「脫胎換骨」,不過那種脫胎換骨,不要也罷。到時台灣經濟也許會比現在好一點,但台灣已經「香港澳門化」了,「中華民國」已名存實亡了。一個執政者若不能洞察其關鍵所在,見微知著,那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人民只好成為芻狗,任人輕賤了。

大家都知道,中共自始至終,一心一意要將台灣港澳化,不達到目的絕不罷休。於是對台灣,凡百措施,無時不刻地在處心積慮,要台灣入其彀中,因此,先則佈下陷阱,繼則步步進逼,然後「請君入甕」。其不掉入陷阱者幾希矣。

自我感覺良好 不知禍之將至

執 政者面對這樣的「困境」,若不能堅苦卓絕,憑其睿智,一一予以化解,豈不有負人民的付託!若等而下之,竟如「孔叢子」所說的「燕雀處堂」,自我感覺良好, 「煦煦然其相樂,自以為安矣」,雖然「竈突炎上,棟宇將焚」,仍然我行我素,依然故我,甚至以「一中各表」或「各自表述」為得策,則簡直「不知禍之將至」 了,中華民國至此,只好自我宣告「壽終正寢」,不要再追求撈什子自由民主了!

「兩岸服貿協議」與台灣港澳化乍看起來,好像沒有關係,但如深究,二者除了次序略有調整外,其內容可以說如出一轍。為便於大家了解,我先述明香港、澳門回歸中國的「步驟」,再回過頭來說明這與「兩岸服貿協議」的關係,大家就可瞭然了。

按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國,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回歸」中國,其回歸之步驟如下:

(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在北京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其「附件一」第十一節第二段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 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中葡兩國在北京簽訂 「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其附件中有關國際條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規定,與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規定的相應部分,幾乎完全相 同。

所謂事先徵詢 聊備一格而已

換言之,依該等聯合聲明的 附件規定,除涉及中國之「外交」、「國防」,或依條約之性質及規定,必須適用於中國「全部領土」之條約,無須徵詢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意者外,其他條約 一般都須事先徵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意見。惟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為特首),都經中國「官派」或「指派」,所以所謂事先徵詢香港或澳門特別 行政區意見,不過聊備一格而已。

(二)於是,中國針對香港、澳門二地之回歸,特別於照會聯合國秘書長的聲明中,指出:中國是簽訂新條約之當 事國,或在將成締約國之當事國,如決定將條約適用於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政府將履行單獨的手續(指將徵詢該二特別行政區之意見),但涉及外交、國防 事項之條約除外(即無須徵詢該二特別行政區之意見)等語。

(三)因之,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表面上」具有一定之締約能力,在若干情況 下,可以成為條約之締約主體,故「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亦同)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 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但 此項規定,如再參照「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亦同)附件一第十一節規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 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 分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四) 隨後,中國即於所締結之條約中,均以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中央政府自居,例如中國可依一九八○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或二○○八 年「鹿特丹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一締約國擁有兩個或多個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涉事項適用不同法律制度者,可以在簽署、批准、接 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本國的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且可以在任何時間通過提出另一聲明修改其所作的聲明」,「此種 聲明應通知保存人(指聯合國秘書長),且明確指出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二公約在基本上文字相同),就締約事項,對香港或澳門行政區任何事項,可以說可 以隨意為之。

明乎香港或澳門前述「回歸」之步驟,再回過頭來,看馬政府所採措施,有若干蛛絲馬跡,可以推尋:

其一,兩岸服貿 協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亦同)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內容,包括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殆幾雷同? 即使中共一再聲稱「讓利」,包括服務等業,但在本質上仍未變更。兩岸服貿協議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則「刀已出鞘」、「弓已上弦」,原來兩岸已先洽定的 「秘密協定」,諸如一中各表或各自表述之類,中共依各自表述之約定,即可振振有詞地向聯合國及世界各國表述該「協議」是中國與「中國台灣」簽訂的。先前報 載,立法院要求將此等「協定」,亦一併送立法院審查,馬總統稱:此係行政事項,無須送審。但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立法院有議決之 權,包括將來加入「 TPP」或「RCEP」等等,難道我國也須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參加,這些不算重要事項,什麼才算重要事項!

被迫以「中國台灣」參與國際組織

其 二,兩岸縱或就服貿協議,無其他「秘密協定」,該案一旦在立法院通過,中共仍會照會聯合國秘書長及向世界各國聲明,其已與「中國台灣」訂定服貿協議,其絕 不會坐視或同意我國以「中華民國」名義加入「TPP」或「RCEP」等,要麼,以「中國台灣」名義參加,要麼就不敢參加。簽訂「兩岸服貿協議」的後果,竟 落得如此下場,何必當初!所以「馬習會」或類似會議勢必做此要求。此觀在此之前,不管參加「APEC」等各種會議或任何國際體育活動,中共都強求我國必須 於台北之前冠以「中國」字樣等情,不難思過半。所以縱有「馬習會」等,雙方想必也各懷鬼胎,不會有什麼光彩的事,這樣的「會」,不會也罷。

其 三,關於我國邦交國目前雖有二十個,但中共早已鬆懈我國意志,多與我邦交國建立親密關係,只要中共認為有必要,一夕之間,我邦交國一定會「豬羊變色」,成 為個位數,甚至近乎零。而在國防方面,中共早也將台灣視為囊中物,此就本屬我國領土之「釣魚台」,其竟視為該國領土之一,出兵脅制日本船艦,也不難想見。 我國得與日本洽定漁業協定,純屬意外的「反射利益」,馬政府沾沾自喜,未免過早。

中華民國已瀕臨滅亡邊緣

其 四,兩岸服貿協議,一旦立法院完成審查程序,「台灣地區」不久將與「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地位相類。聯合國雖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但其會員國大多 數與我國有實質外交關係,至少與二十個國家有邦交關係。中共目前在各種場合,強迫我國以「中國台灣」或「中華台北」與會,我國終究是「被逼的」,實逼處 此,各國尚能理解。如我國私密或明白同意冠以該等名稱或允許「各自表述」,有白紙黑字為憑,各國就無權置喙了,則「中華民國」不啻已亡國了,二者之間,雖 差之毫釐,卻謬以千里,馬總統你能了解這一層關係嗎?「拚經濟」雖關乎整個政府能力的問題,強求不來,刻下最重要的,只能求盡力就好,大家縱或吃不好、穿 不暖,尚在其次,但大家選出來的「總統」萬萬不能僅是個「特首」,除非經過二千三百萬人民的多數決!馬總統如再堅持下去,年底選舉顯可見真章,但中華民國 已瀕臨滅亡邊緣,大家一時或莫如之何,但有朝一日,若一干主事者、參與其事者及推波助瀾者,是否會引發觸犯有關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 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外患罪之爭議,也在未定之天,凡此,豈於事有濟?只不過徒事紛擾而已。

(作者楊仁壽,前最高法院院長)

from 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feb/23/today-p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