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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立法会初选47人案堪称是香港的世纪审判。受审问的不仅是众多追求民主的政治人物,不仅是香港人的政治自由和宿命,更有那些视法庭代表法治,是庄严神圣之地的法官。
整件事源于法律学者戴耀廷倡议民主派集中力量,通过选举夺取立法会过半议席,以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行政长官下台为手段,要求特区政府回应反修例运动的“五大诉求”,包括落实《基本法》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面普选的承诺。
计划是以政治手段解决政治问题。反对派意图按照《基本法》的游戏规则与北京博弈,即否决预算案,行政长官须按规定解散立法会再重选,新议会再次否决预算案的话,行政长官得马上辞职。反对派相信,北京若要避免政治危机,或会从善如流,认真回应“五大诉求”。
立法会按既定程序罢免行政长官,形成政治压力,做法不涉暴力更合宪合法,但在当局眼中却是大逆不道。根据控方的指控,该计划是通过非法手段,严重扰乱、破坏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无差别否决政府财政预算,迫政府解散立法会,导致行政长官辞职,以达致颠覆政权的目的。
但连串问题就来了。有关否决财政预算案的一条,《基本法》没有改过,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解释过,何时变了“非法手段”?否决财政预算案若都会扰乱、破坏政权职能,何不老实写明不得否决财政预算案?若说有些情况否决了也不会扰乱政府职能,那又是什么情况呢?既然没有厘清,又怎能说是非法手段呢?
指控中的“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看来是违法行为,若是“无差别支持财政预算案”(如议员批评简约公屋又通过建屋拨款),又是否合法?不过,《基本法》没有记载,若说《国安法》不容许,因为此举颠覆国家政权,但问题首先是,要求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否则否决预算案,事出有因,目标明确,即使你不同意,怎能说是无差别的否决呢?再者,支持或否决预算案是执行立法机关的职能,政权机关若包括立法机关,那么否决何尝不是发挥其职能,又怎能说破坏政权职能?退一万步说,即使政府施政受到干扰,但不等于颠覆政权,或者意图颠覆,因为否决的目的是要政府面对现实,回应“五大诉求”。再多退一万步,即使政权给“颠覆”了,但否决预算案始终是合法手段,但可以用合法手段去“颠覆”的,又是否颠覆呢?
控方指控千疮百孔,对十四名被告的罪行简述也流于片言只语,加上47名被告意见纷繁,目标不一定相同,控方能否实证各人有共同目标、共同行动,或者凭着“合谋者原则”(或称共同串谋者原则),由个别组织者的想法推断其他人,当中有否穿凿附会,而法庭最后如何裁断,尚待观察,这里暂且不表。
不过,十分明确的是,戴耀廷倡议的计划,根本是言过其实又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真正目标是延续反修例运动的声势,多于对政府施加实际威胁。政府检控的47人之中,五人负责组织初选,其余42人有意参与立法会选举,其中33人初选胜出。据组织者的估计,胜出者将会取得27至29个议席(直选23席、超级区议会三至四席、卫生服务界一席)。
换言之,在直选采用比例代表制和欠缺功能组别候选人的支持下,倡议者不可能不知,就算达标全取29席,离开过半数议席(36席)的目标远甚,根本无法否决预算案。倘若结果就是目的,否决预算案不是他们的目的,所谓夺取立法会过半的计划,不外是民主派及本土派合力争取最多议席的宣传声势。因此,再多退一万步,就算否定预算案可以颠覆政权,但计划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成功,因为没有足够票数。
眼下的法庭审讯丝毫不苟,例如一再要求证人澄清,戴耀廷推动立法会初选时,是推销否决财政预算案或是一般的否决政府议案,看来法官都全神贯注于戴耀廷的“揽炒论”,在空中楼阁之中努力研究否决财政预算案如何导致立法会解散及一国两制瓦解。不过,现实中,议会没有也不可能因为戴耀廷倡议的计划而解散,反而北京只须一个决定,符合国际人权规范选举方法所产生的立法机关,也可一朝连根拔起,改由官员批核参选人资格,成就政治光谱近乎清一色的议会,香港也从此不一样。
但这又与你何关呢,庄严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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