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監察:聯合國批評煽動罪定義太闊,多次促港府修例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深夜遭警方拘捕,據報是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煽動罪過時兼定義廣泛,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記憶中這是1997年後首次引用這種殖民地惡法的罪名,反映香港的言論表達自由進一步倒退,警察亦進一步成為打壓言論表達的組織。
煽動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煽動罪屬嚴苛過時的殖民法例嚴苛,譬如第9(1)條定義太闊,「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已屬煽動意圖,又如第10條則無論表達意見、寫書、出版、複製、分發 和展示刊物,皆可以言入罪,明顯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保障的表達自由及《香港人權法案》
限制煽動暴力言論,須證與暴力具直接即時關係
若要限制言論,必須基於公約第19條訂明的合法目的,且出於必要,合乎比例。若涉及煽動言論,應只限於煽動或可能煽動即時暴力的言論,而該言論與暴力具直接和即時關係。(約翰內斯堡原則第6條)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34號「一般性意見」解釋表達自由時指出,若當局以合法目的限制表達自由,必須證明威脅的確切性質、採取具體行動的必要性和相稱性,尤其證明言論表達和威脅有直接和即時關係。(段35)
委員會亦提到,締約國必須確保包括煽動法等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其寫法和應用必須符合公約第19(3)條的嚴格限制,譬如藉此禁止或限制具有公眾合法公眾利益且無損國家安全的公共資料,或因記者、研究員、環保人士、人權捍衛者或其他人傳播該等資料而作出起訴,並不符合第19(3)條。(段30)
聯合國批評煽動罪定義太闊,促港府修改
委員會亦多次關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和叛國罪定義太闊,譬如在2013年香港審議結論中,再次促請香港修訂該罪,使之完全符合公約。(段14-15)
由此可見,若警方引用違反《公約》和《人權法》的煽動罪拘捕鄭麗琼,並不合理,屬「創意」「執法」,更令人擔心可能是報復行為,尤其鄭君早前曾於中西區區議會主持會議時, 曾要求警方代表出示委任證和容許議員在席上讀出譴責警方的聲明等。
from [香港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7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