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平抑國際社會和香港輿論對吳靄儀稱為「八月(司法)風暴」的質疑,包括大律師公會及前任、現任主席在內的法律精英齊齊開腔為律政司的檢控和上訴庭的裁決護航,最新出爐的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和中大校長沈祖堯。但所有的說辭,都只是用他們的聲譽為律政司和法庭背書,卻沒有具體明確地回答社會的質疑。其中最無法解釋的至少有一,法庭何以會違背「不溯及既往」這個最重要的司法原則,用人大釋法去裁決釋法前的行為,DQ六名議員?二,何以用未產生的「罪行」——「暴力的風險」,作為對已有行為的量刑準則?
如果我們日後明明沒有犯法的言行,卻因為被未來所立的法律追溯,又或者要為法庭認為會觸發的將來的罪行負刑責,那麼居住香港的人還有沒有法律權利?
這些法律精英堅稱不是政治裁決、受刑人不是政治犯,但是否政治犯,犯罪社會學已有公論,就是指衝擊政府或者政治制度的犯罪者。政治犯是利他主義者,和利己主義的自然犯罪是水火不容的。從近日傳媒報道個別受刑人的獄中書,或對他們一貫言行的描述,不容置疑地他們都是政治犯,亦如托爾斯泰所說,他們被判罪只不過是他們的道德高於社會平均水平。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1689-1755)說:「沒有甚麼比一種暴政更殘忍了,那就是在法律的陰影下,披着司法的色彩去施暴。」
「八月(司法)風暴」令人感到:香港是不是開始進入這個殘忍暴政時期?
文明國家司法理念的基本元素之一,是「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為甚麼法庭必須維護人權?因為人權高於國家權力。德國有一套給青少年閱讀的公民思辨通俗讀本,其中一本〈人權與民主篇〉表示:對人權進行制度性剝奪的,通常是國家;無論是打國家悲情牌、國家安全牌、國家團結牌,國家,總是殘害公民人權的最大魔怪。「從自然法來看,人權是在國家之上的權利。」因此,當國家成為人權的迫害者,「每個公民都可以起來反抗」。從國家的角度看,是人民建造了國家;從人民的角度看,我們是先成為一個人,然後才成為一國的公民。公民的抵抗權,正是立基於人權高於國家權力的理念。
當政權成為人權的制度性剝奪者,我們看到香港年輕人帶頭反抗。「披着司法色彩去施暴」和為暴政護航,將會使青年抗暴的成本大增,但不能使反抗的聲音被淹沒。護航者的聲譽看似崇隆,但因說辭無理而不值一文。中大校園昨天在幾個地方掛出香港獨立橫額,在民主女神像掛上政治犯名單;天水圍湯國華中學在開學禮上,學生會主席致辭提及學生曾在運動日背向國旗,和香港現時有24名「政治犯」,她此後仍會堅持「學習做一個不夠體面的人」;香港昨天社會人士為「政治犯」成立「在囚抗爭者支援基金」。這些都是對「披着司法色彩去施暴」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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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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