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19 January 2022

終審法院必須終止無限期的審前拘留

如果長達多年的審前拘留已成常態,法庭如何還可以聲稱在被告定罪以前,仍假定其為無罪?

Samuel Bickett

感謝支持者P為文章作翻譯。



「你是 Samuel!我們從新聞中見過你。你有沒有什麼需要?」

這是 Jason1 對我說的第一句話,他是一個二十歲出頭的政治犯,現被還押於荔枝角收押所──香港一個名稱頗有誤導性的監獄。在2021年6月,為了一宗我沒有犯過的罪,我被定罪並判處監禁四個半月,首三個星期就在那裏渡過。

在監倉頭二天,懲教職員把我獨自囚禁在醫療室,我當時連一本可以打發時間的書也沒有,更遑論有人可以傾談。當時我與所有我所關心的人和事物隔絕,而且那出乎意料的判罪,仍使我震驚不已。那兩天,是我一生中最糟糕的日子。

第三天,當我已很疲倦和沮喪的時候,他們終於把我帶到「探訪等候室」。那是一間大的監倉,囚犯在那裏等候與親友十五分鐘會面的機會。Jason 在等候室的另一邊看到我,就走過來,帶我到他那邊。在那裏,他和他的朋友向我介紹自己。

Jason 說他看得出我當時的狀態並不理想,而他好清楚原因。他說﹕「初進來這裏是十分難捱的。」他的朋友也同意。他們都曾經歷過這階段。

荔枝角收押所的官方用途是一個臨時拘留設施,用以收留還押囚犯、等候上訴的囚犯,和其他案件還未完結的人士。但最近,它已變成很多因政治原因而被拘捕人士的長期居所。他們都因為不獲批保釋,而須還押候訊。2

Jason 和他的朋友大都是二十歲出頭,但現在人生遭到挫折的大學生。這些小孩子──我很難不當他們做小孩子──大都因國家安全罪名而被囚禁,並且有可能面對數以十年計的監禁刑期。

在我完成獨自囚禁的第一天,便受到一個陌生人的慈愛關心,我實在感激不盡。當懲教職員叫我離開等候室的時候,Jason 向我提出要求﹕「不如我們交換號碼。」

他問我的當然不是電話號碼。囚犯的編號是重要的資料,用以聯絡其他囚犯。還押囚犯有一個七位數字的編號,最後兩個數字是他們進入監獄的年分。

Jason 把他的編號交給我,編號最後的數字是「20」。

「你已還押了一年?」我問。

「對。」

「那你會於何時進行審訊?」

「我不知道。」他解釋道﹕「我有時要上法庭,而控方只要求多點時間去準備他們對我的指控。」

「你是指多點時間去準備審訊嗎?」

「不,是準備他們對我的指控。」

雖然被囚禁了一年,但還未有人告知這年輕人涉嫌所犯的罪行,詳情究竟是怎樣。後來我才知道,當日很多我在等候室遇見的人也不知道他們控罪的詳情。

雖然他們的處境駭人聽聞,但他們當日和之後每一次見到我之時所關心的,都只是我的情況,和可以做什麼去幫助我。我們給我書本,也幫我在監獄之外徵集筆友。雖然他們的人生旅途黑雲滿佈,但他們每一刻都不斷為尚可抓得住的喜樂而奮鬥,並且確保如果我願意,我也可以分享那份喜樂。

Jason 和他的朋友定意不去放棄他們的人道精神。在那房間,他們為自己創造了一個社群、一個支援網絡,而他們用盡了每一份氣力去緊守着它。

現在,我已在監獄之外,但他們仍在牆內受煎熬,審訊看來還是遙遙無期。我很少有一天不在腦海中想着他們的臉孔,也同時為這個殘酷的無限期審前拘留制度──這個偷走他們最美好年華的制度──哀慟不已。

沒有定罪而遭受懲罰不是一個漏洞,而是一個功能

在2020年6月之前,香港的法律給予被告一個可以獲准保釋的推定。法庭只可以在「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犯另一宗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才可不准保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和第9G條寫明了這個權利。

其實所有普通法系統都有這個推定,原因明顯不過﹕根據《基本法》第87條,被告在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而我們不會懲罰無罪的人,無故把他們監禁直至他們應訊之日。

但是《港區國安法》改變了這規則。根據國安法第42條,獲准保釋的推定已被取代。現在的推定是犯國安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這條文構成了一個問題﹕如果被告在判罪之前均推定無罪,那麼又怎能推定他們在審訊前先受懲罪?

這背後的原因就是他們已不再實質上被假定為無罪。雖然國安法第5條宣稱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但第42條的保釋規定清楚指出未被定罪的被告會被推定為有罪﹕要獲准保釋,法官必須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一個人又怎能「不會繼續」去做一件他本來被認為沒有做過的一件事情?如果想有機會獲准保釋,一個國安法被告的律師必須要在開始爭辯時,假定其當事人有罪。

只要明白到國安法反轉了無罪推定的意思,以及它聲稱持守《基本法》和其他權利的條文都不外乎是漂亮話,我們就較容易理解到為何這麼多人都如 Jason 一樣,在無限期的拘留中受煎熬。

「法庭應該訂立及執行嚴格的時間表...」

本來,我們期望國安法剝奪保釋和其他權利的新規定只限於該法律訂明的四類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及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境外勢力。但上月,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伍巧怡案中裁定,如果被告被控以任何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法庭也必須否定這些權利。這些罪行包括煽動和叛國,而所牽涉到的法律都是英國殖民地時代已訂立的。如果政府認為其他關於政治和言論的罪行(如非法集結)會影響到國家安全的話,則這些新規定也有可能申延至相關的法例。3

那繩圈變得越來越緊。

雖然如此,但法庭判詞的最後部分也流露了一絲理性和同理心。在最後一段──像是完成判詞後才想起要加上去的一段──法庭寫道﹕


在各方全力合作之下,裁判官及法官應該主動地找出方法,盡快審理國安法的相關事宜,而該等方法當然要保障公義。當被還押的人被審前拘留持續一段長時間,法庭就應該主動管理案件及監察進度,而非讓案中各方主導。法庭應該訂立及執行嚴格的時間表,並應該在時刻與公平審訊相符的情況下,審視有否一些既定程序步驟,在恰當理解下,可以免除、重新排序、修訂、拆分、或同步進行,以避免延遲及浪費精力。

我感到高興的是,終審法院至少察覺到無限期拘留的存在。不過,作為香港的最高法院,卻用上這麼多「應該」,是一件不尋常的事。終審法院的主要職責不是要指示下級法院必須──而非應該──根據法律做某一件事情嗎?為何這麼克制?

事實上,當被告的權利被侵犯以致受損,法庭就有責任裁定濫用法律程序並剔除相關控罪,或至少懲罰控方。

這補救方法在香港行之有效,並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在2011年的一宗案件,Liquidator of Wing Fai Construction Co Ltd v. Yip Kwong Robert & Ors,終審法院(即審理伍巧怡保釋案的同一個法院)就指出,雖然要有高門檻才可因濫用審訊延期而剔除案件,但就確認如果被告受到不公平的損害,那麼濫用法律程序而導致的延期的確可以成為剔除控罪的理由﹕


濫用程序可以以多種方式呈現... 如果過份和沒有理據的延期,導致公平審訊很大機會不能進行,這就可能是以最確實的方式損害被告。另外有其他方式的損害,如因擔心聆訊而引致的過份焦慮。另一方式的損害,可能是候審期間的臨時禁制令…。在這些情況,不適當的延期可能會令損害加深。

如果單憑被告的過份焦慮,或一個只限制被告進行某種行為的禁制令,也足以構成損害而導致案件被駁回,那麼把未經定罪的被告長年囚禁在監獄,而控方同時間拒絶為審訊而準備最基本的指控和證據,也應足以構成濫用程序,和造成足夠的損害,令法庭剔除控罪。

但是,在上個月的伍巧怡案,終審法院指示了下級法院於未經審訊的情況下囚禁被告,但對於審前拘留長得令人震驚的年期,終審法院最多只是寫了的一個內容懦弱的段落,與只是說﹕「我們認為下級法院應該快手一點」無異。

政府真正的目的是要令到法院變得無關重要

就算現在,即是我遇見他們之後的六個多月,也沒有一個我在荔枝角認識的國安法還押囚犯經已接受審訊,而且他們會於2022年接受審訊的機會也很渺茫。在一個又一個的法庭聆訊,律政司只是說他們還未準備好審訊,於是又定下一個新的日子再「提堂」。然後同一個程序重複又重複,直到永遠。

同一時間,律政司也爭取不讓每一個在國安法之下被控的人獲准保釋,並於有需要時重複上訴,直至得到心儀的結果為止。而在大多數案件,北京指定的特別「國安法官」也甘心樂意拋棄所有先例,和同意把被告囚禁。

這些囚犯並非恐怖份子或使用暴力的罪犯。他們是像 Jason 一樣的學生,或是政客、記者,和其他社會上的普通人。他們大部分遭到控告,不外乎是基於他們的示威標語、以支持民主的政綱參與公職選舉,或加入支持香港多點自治的群組。他們大部分都沒有任何可能會在保釋期間對公眾構成危險。

政府肯定知道這些被告不會構成危險。那為何反對保釋?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不准保釋是一個大規模行動的一部分,旨在把法庭邊緣化,並把訂立法律權限的權力轉移至警方。傳統上,法庭負責決定是否定罪,即是否執行懲處 。但現在,被告踏進法庭之前已可對他們進行懲處,更不用說面對審訊。當他們已經接受了經年懲罪的時候,法庭會否把他們定罪,或會否有一個審訊,已變得無關重要。

這個方法早已在內地用得爐火純青。現在政府用這方法,就可以保證北京能通過在警隊的代理人,去為甚麼是罪行和誰是罪犯作最終定奪。

第二,越來越清楚的是,長期的審前拘留,會令政府完全避開大部分案件的審訊。因着不信任香港的法庭自由報導法庭新聞的傳媒,政府寧願避開對這些富政治性的被告進行審訊。所以,政府向內地取經,學習了他們慣用的方法之後,就試圖把這些無辜的人囚禁,而監禁的年期長得足以令他們崩潰,最後他們就會承認控罪。

這個策略是有效的。很多政治領袖在2021年1月被捕,他們只是因參選以求擊敗建制派,而被控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消息,他們很多人都在經過一年的審前拘留之後決定承認控罪,這消息正預示着一些未來會發生的事情。有報導也指更多國安法的被告同樣正在考慮承認控罪。

當有濫用延期而導致長期審前拘留,終審法院就必須剔除相關控罪

雖然國安法相對於基本法及香港的國際條約責任是有不可化解的矛盾,但終審法院已清楚表明它不願意扔掉國安法。終審法院作為香港的最高法院,有其權威,卻只在伍巧怡案表達極為軟弱的關注。 不過,縱使如此,法庭表達了關注,已顯示出它至少對這大規模的長時間拘留覺得困擾。或許法官們更想履行他們的職責,並開始在有濫用程序的案件剔除相關控罪──如果他們多一點勇氣的話。

終審法院的法官和下級法院的法官經常為囚犯判刑,但對於那些囚犯所要面對的現實,他們或許都過份地脫了節。例如,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一名社運人士在無律師代表下自辯,裁判官卻表示她以為該名社運人士可在審前拘留期間在監倉內「上網」去準備辯詞。這顯示她在她的職業生涯中,甚少考慮到當被告離開法庭之後,會有甚麼事情發生在他們身上。

所以我想在這裏向終審法院的法官們提出一個小小的建議﹕去荔枝角一趟。參觀一下。與那些未經審訊但已被拘禁的囚犯會一會面。與他們談談他們的生活、他們的經歷。想像一下,如果你孩子的憲法權利遭到如此隨意漠視,你會有甚麼感覺?

或許如果法官被迫去見一見那些在他們眼皮底下被無限期拘留的人,他們就會開始努力點去理解那些被摧毀了的人生,而這些人落入如此境況,只因他們不願意站起來去保衛被告的權利。理解過之後,或許他們會開始鼓起多一點勇氣去捍衛法律。

當然,我們都知道這沒有甚麼可能發生。雖然比起很多下級法院,終審法院對法律和事實沒有展現出同樣程度的蔑視,但它還是欠缺了足夠勇氣去捍衛法律權利──可能故意不去想太多那些因而受到傷害的人,晚上會睡得好一點。

***

至於 Jason,他最近已回到法庭。在聆訊時,Jason 的律師向法官表示,在囚禁18個月以後,他的當事人決定在下一次聆訊時承認控罪。

最後,即使最耀眼的火也會燃燒殆盡。


1 名字和其他詳情已被更改,以保護我朋友的身份。
2 由於太多還押囚犯被囚禁於荔枝角,它已再沒有剩餘空間,所以現在還押囚犯也被送往其他監獄。赤柱監獄是我的第二個監獄,那裏囚禁了一定數量的還押囚犯,包括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他們都與其他已被定罪的囚犯分開囚禁。
3 政府最近宣佈它將會提出新一輪的法例去規管其他國安罪行。因着終審法院的判決,這些被控以新罪行的被告將不能享有傳統獲准保釋的推定。

 

 

from Samuel Bickett on Hong Kong Law & Policy https://samuelbickett.substack.com/p/indefinite-detentions-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