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近日就《逃犯條例》的建議修訂,明顯地是以去年初在台灣涉嫌謀殺的事件作借口,借題發揮,方便內地日後可以指令港府將居住或路經香港的人移交內地受審,貫徹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的思維,但卻令香港失去在一國兩制中的特殊地位,委實令人痛心。
要知道問題所在,首先要明白,根據現行《逃犯條例》,港府已經可以應中國以外任何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的要求,作出一次性的個案移交安排,條件是要經過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重把關,但現時提出的修訂,是要完全剔除立法會的把關角色,並將單次移交的程序,擴展至中國任何的地方。
若果港府是真心回應死者家屬的訴求,便不會在案件發生後整整一年沒有行動,而必然會採用先易後難的做法,繼續沿用現有的機制,把修訂只適用於台灣,甚至加入日落條款。如果怕消息外洩,疑犯在立法會審議期間潛逃,可以修例賦予執法部門在特首提出移交議案後有臨時拘留權,而無需刪除立法會審議這一關。
我們必須要明白,修例後法庭把關的角色是非常有限,基本上是局限於審視控方單方面提出的證據,只要能夠構成有表面證據,法院便要批准申請。法庭基本上是沒有權質疑對方的司法制度是否公平公正。雖然政治或宗教罪行不被納入移交範圍,但只需要包裝成法例所涵蓋的 46 項罪行之一,包括欺詐、偽造物件、逃稅、賄賂、走私、非法墮胎、賣淫等罪行,便可以要求移交。
試想想,修例後若中央政府或內地官員要求特首簽發證明書啟動移交程序,特首是否可以說不?若中央官員或國務院聲稱事件不是基於政治或宗教原因,香港法庭又怎麼可以作出不同的裁斷?即使作出移交後發覺疑犯未能得到公平審訊,港府除了不斷說服我們要尊重內地的法律外,又可以作什麼呢?即使根據機制,港府獲得中央政府不會對疑犯執行死刑的保證,但若果疑犯在內地監獄畏罪自殺,港府除了對疑犯家人說一聲節哀順變外,又可以作什麼呢?
修例亦會嚴重影響港商及外資對香港的信心。試想想,那些與內地有經濟糾紛的人,日後能否再安心在港居留,不怕會被內地地方政府以觸犯詐騙或逃稅罪名申請移交內地受審?若日後發生類似華為孟晚舟事件,中國要求香港扣押路經香港的美加商人或學者,指控他們在內地觸犯詐騙或逃稅等罪行,特首又是否可以拒絕呢?日後他們是否還能夠安心居住或路經香港呢?
(標題為編輯所擬,本文內容見於 2 月 18 日香港電台節目《左右紅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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