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 2 月 13 日突然建議修例,把移交逃犯的法例改為適用於香港與任何地方!
現時香港有關移交逃犯的要求均按照《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 503 章)進行,其中由於一國兩制的要求,自從 1997 年起該法例便不適用於中國政府或中國地方,法律原文如下:
「移交逃犯安排(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安排 —
(a) 適用於 —
(i)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
(ii)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第 2 條釋義,括號黑體為筆者所加)
其中特別要注意當年立法時為了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安全,特意加入了括號內的字句,令申請移交逃犯的安排不適用於中國政府或中國地方。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解釋,意指現時法例對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地方均不適用。
換言之,該法例不但保障了香港人免受該三地政府或地方的移交逃犯安排影響,更間接保障了全球各國來港人士免受中國大陸司法部門(或澳門或台灣)的移交逃犯申請安排的影響!
雖然過去亦曾聽聞有香港人在港被「人間蒸發」,更有前立法會議員在議會發言時聲稱有市民被坐「洗頭艇」返大陸,但畢竟這些都是違法行為;一旦《逃犯條例》今次被通過修訂,意味著以後香港警方可以配合中國司法部,經過法定程序可把來自全球的所謂疑犯移交給中國大陸政府 (或澳門或台灣)。
因此,這次的條例修訂並非香港人自己怕不怕被移交的問題,而是牽涉到全球的所有可能來港的非香港人的風險,雖然他們不會被諮詢,但非本地人士可以用腳投票,當香港的風險增加,非本地人士減少來港或減少在港投資,長遠對香港的經濟和國際化有害無益。
這一改變根本地改變了一國兩制和中英聯合聲明的原則,有可能觸動美國國會就《美港政策法》的延續產生改變,因為它不但影響到香港人的利益,亦可能影響到美國人和其他非香港人士的人身安全和在港權益,香港隨時被利用作報復拘留或交換人質的國際交易場,令問題變得比其他本地議題複雜和影響深遠。
事實上,保安局局長突然在此敏感時刻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美國正在向加拿大申請引渡孟晚舟,而中國已經拘補最少三名在中國大陸的加拿大人,其中一人更傳改判死刑,國際傳媒一直懷疑兩者有關聯。日後香港若可應中國要求引渡全球來港人士回國受審,將可能大大改變中國在被國際圍堵時的反制策略!
今次保安局就有關修改《逃犯條例》的態度可謂 180 度改變,兩年前(2016 年 5 月 18 日)局長回覆議員的提問時強調:「由於兩地的法制有所差異,而移交逃犯安排所涉及的問題亦很複雜,商討工作必須小心進行,各項細節亦必須仔細審視。」但短短兩年間,基本的法制差異沒有改變,問題的複雜程度沒有減低,為什麼政府會突然由必須小心進行、仔細審視變為必須馬上修訂,還限時在今年 7 月前完成所有修例工作?政府並沒有交待!
當局現正就《逃犯條例》修訂諮詢公眾,但為期不足一個月,如您對修例有意見,務必於 2019 年 3 月 4 日或之前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或傳真至 2524 3762,又或將意見郵寄至添美道 2 號政府總部東翼 10 樓保安局 A 組。詳情可瀏覽保安局網址。如果您並非香港人但經常往來香港,請您也考慮向香港政府和您的政府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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